近代日本对钓鱼岛的“踏查”及窃取

作 者:
李理 

作者简介:
李理(1965- ),历史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台湾史研究室副研究员(北京 100006),台湾政治大学台湾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

原文出处:
中国边疆史地研究

内容提要:

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在历史上不属于琉球,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在明治维新后,一次次企图将其纳入领土范围。1885年,日本通过实地踏查,了解到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富藏铁矿资源,为“贵重之岛”,便想窃取。1895年,日本在甲午战争取得优势的前提下,没有通过清政府,将钓鱼岛等岛屿强划为冲绳县所辖,后又捏造所谓天皇“敕令”企图掩盖窃取之事实。本文主要依据日本所藏原始档案资料,对日本在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踏查及窃取过程做深入探讨,以厘清这段历史。


期刊代号:K3
分类名称:中国近代史
复印期号:2013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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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分散于北纬25°40′—26°、东经123°—124°34′之间,总面积约6.344平方公里。这些岛屿在地质构造上,与花瓶屿、棉花屿及彭佳屿一样,是中国台湾北部近海的观音山、大屯山等海岸山脉延伸入海后的突起部分,在历史上作为中琉航海指针被中国古籍所记载,本为中国台湾岛的附属岛屿,与琉球国没有关系。资料已经确凿证明,日本在明治维新后,曾多次想建立国标占有该群岛,但迫于清政府的压力而没能实施。甲午战争以后,日本明治政府乘胜利之机,瞒着中国暗中窃取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①关于日本窃取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过程,以往学界已经有大量文章论及,但遗憾的是都利用《日本外交文书》所收录之二手资料。《日本外交文书》所收录之相关资料,出自于日本国立公文书馆及外务省外交史料馆所藏之原始档案。但两馆所藏之“踏查”、“回航报告”及“矿产资源”等方面的第一手资料,“外交文书”都没有收录。下面笔者利用“外交文书”没有收录的资料,对日本窃取中国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史实进行补充还原,以证明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在历史上为中国领土之事实。

      一、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不属于琉球

      论及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被窃取之前,必须明确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在历史上是否属于琉球国。1970年前后,随着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海底大量石油资源的发现,日本政府开始主张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为琉球的一部分,并暗中与美国进行秘密交涉,以允许美军在突发事件时可以携带核武器进入冲绳为条件,要求美国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作为琉球的一部分交给日本,双方最终达成秘密约定。②1971年签订的《日美冲绳返还协定》,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被作为琉球的一部分交给了日本,这就是日本政府以为拥有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国际法依据”。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在历史上并非是琉球的领土。

      日本为了掩盖1885年开始意欲窃取之事实,在记载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与琉球关系的《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尖阁群岛)问题研究资料汇编》收录的《向琉球藩辖内久米岛等五岛颁发国旗及律令的文书》中刻意将时间提早到1873年。该资料的内容是日本明治政府在1872年10月单方面设立琉球藩后,于1873年3月6日派外务省六等出仕伊地知贞馨向琉球政府辖内久米岛等五岛颁发日本国旗及律令书之事:“琉球藩:无奈海中孤岛,境界尚有不明之处,难以预料外国卒取之虞。此次,授与你藩大国旗七面,自日出至日落,高悬于久米、宫古、石垣、入表、与那国五岛官署。此次交付与你为新制国旗,日后破损以藩费修缮。”③琉球藩1873年4月14日向伊地知贞馨汇报:“悬挂于本职管辖内久米岛及另外四岛之国旗大旗一面、中旗六面,连同文书已顺利交付完毕。”④

      从上述内容来看,明治政府要求琉球将日本国旗所悬挂之五岛,为“久米、宫古、石垣、入表、与那国”,而这五岛本为琉球之附属,其中所谓的“久米岛”与“粟国岛、庆良间岛、渡名喜岛”构成一个岛群,本为琉球三十六岛之一部分。“久米岛”与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久米赤岛”(赤尾屿)根本是两个不同的岛屿。“久米赤岛”(赤尾屿)与“久米岛”的距离达70多里,故将此份资料作为琉球拥有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最初证据,完全是日本刻意偷梁换柱,企图将日本与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发生关系的时间提前。

      另外,《那霸市史》资料篇第2卷收录的《古贺先生对琉球群岛的功绩》可以证明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历史上不属于“琉球”:

      明治二十七年(1894),(古贺辰四郎)向本县(冲绳县)知事申请开发该岛(钓鱼岛),但因为当时该岛是否为日本帝国所属,尚不明确而未准。于是他向内务和农商两大臣提出申请书的同时,本人又到东京亲自陈述了该岛实况恳愿批准开发,仍然未准。时至二十七、二十八年战役(中日甲午战争)告终,台湾始入帝国版图,二十九年以敕令第十三号公布尖阁列岛为我所属,古贺立即向本县知事申请开发,于同年九月终被批准,由此此人对该岛多年宿望得以实现。⑤

      这份资料的原始出处为1910年1月的《冲绳每日新闻》。它说明日本在1894年还不敢也不能确定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所属,但在中日甲午战争后,随着台湾的割让,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被以所谓“内阁决议之敕令”,偷偷打包裹挟到日本领土范围内。这反证在历史上,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不属于“琉球”,而是台湾的附属之地。

      《冲绳一百年》第1卷《近代冲绳的人们》也认为古贺辰四郎申请开发钓鱼岛未准许的原因是“当时该岛是否为日本帝国所属尚不明确”。⑥

      以上资料证明,在1894年中日甲午战争处于胶着状态时,不论日本的中央政府,还是冲绳县厅,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是否属于日本均不确定。

      1895年4月17日签订的《马关条约》中,指定的割让岛屿范围,也不包括钓鱼岛,其割让范围为:“台湾全岛及其附属各岛屿;澎湖列岛即东经百十九度起乃至百二十度及北纬二十三度至二十四度之间群岛屿”。⑦而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在北纬25°40′—26°之间,显然不在此范围之内。也就是说,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并不是因《马关条约》而成为日本领土的,而是日本将其作为甲午战争的战利品,同台湾及澎湖列岛一并打包窃取的。之所以言之“窃取”,是因为古贺辰四郎申请开发钓鱼岛之所依据的敕令“第13号”根本没有提到“钓鱼岛”或“尖阁群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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