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25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12)12-0145-11 清末随着新政的推行,警察制度也推广到州县。州县巡警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基层社会的治理模式,引起绅士地位的进一步变化,并引发了各地的“反警政”群体事件。那么,这一切究竟是怎样发生的?探讨这一问题,将有助于对清末改革的深入认识。但目前学界对清末警察制度的研究,大都停留在省城商埠,对州县情况关注不够①。清末州县改革研究的最大困难,是资料的分散和收集不易,即便找到了个别州县的材料,但能否说明全国性的问题,难免也会引起质疑。但另一方面,由于清末改革是自上而下推进的,虽然各地情况不一,进展不同,但在朝廷的一再斥责下,各地也在有先有后地推进着各项事业,并不断依照中央要求加以整顿,朝着划一的方向发展。所以,从大量分散的材料中,我们还是能够描述出清末州县警察制度设立的基本脉络,并从中探寻这种新制建立给基层社会带来的影响。 一、州县巡警局所的建立 20世纪初,随着新政的举办,各地省城商埠先后创立巡警局所,并逐步向州县推广。到1907年,办的较好的省如广东已有约45个州县设立巡警局,最早的是海康县与西宁县,均于光绪二十九年设立巡警正局与分局②。在陕西,也有65个州县设立巡警,其中光绪三十一年成立30个,三十二年成立25个③。就规制而言,虽然各地不一,但有的组织也颇为完备。如浙江平阳县,光绪三十二年十月在城区设巡警总局,另在小南、万全、北港三区设分局,选派平阳协兵60名兼充警兵,以30名驻总局,30名分拨各局;知县为总巡官,营弁千总一员,兼充巡警官驻总局,把总一员,为巡查官,分巡各局④。光绪三十三年直隶邯郸县令拟订巡警章程,拟于城外四关及附近各村设立中区归总局监管,其四乡分为六区,所辖之村设巡所⑤。武强县也在县城设立巡警总局一处,“以为全境巡警总汇之所”,四乡为分局,共有巡警84名⑥。 由于初建,所以各地州县巡警粉饰因循者不少,“有循保甲之规制而变其名者,有以团营巡勇乡勇改者,有以绿兵改者,有以乡镇原有之巡夫人等改者,有专用巡警者”⑦。以致“编制各殊,章程互异,不独精神未能统一,即形式亦复参差”。1907年清廷发布直省官制通则,确定各省设置巡警道统一规划、整理警务,这就为规范各地警察建制提供了契机。1908年民政部奏拟巡警道官制,统一规定:“各厅州县设警务长一人,并各分区区官若干员,均受巡警道及该地方官之指挥监督,办理本管巡警事务。区官以下所有巡官、巡长、巡警等阶级名目,均应按照民政部定章办理。”⑧ 之后,随着各省巡警道的设置,先后对州县警政进行了整顿。但由于州县行政官制改革并未全面进行,因此,多数省份都以州县官兼任警务长或总办。如广东省1910年初已有50所正局,190所分局,现统一于各厅州县设一警务所,以警务长领之,警务长由县令兼充;分划区域各设巡警区所,以区官领之;繁盛重镇和散处乡村依据情况分区酌设警务分所⑨。湖北亦是如此,如兴国州(今阳新县)巡警局建立于宣统元年,巡警局警务长由知州兼任,其下有巡长1人,巡警10人⑩。宣统二年监利县设巡警局,由知县刘延坦兼任警务长,全县有巡警272名(11)。 在浙江,1908年增韫出任巡抚后,设全省警务处,令各州县设立巡警局,以州县官为巡警事务总办,“禀承浙江全省警务处命令筹画办理”本地巡警,“管理全境警务并稽查警务人员勤惰功过”;州县官负责会同本地绅董筹集巡警经费;通过每年春秋各一次的警务会议随时筹议全境事务,并有谕派分局巡董、区巡警、巡记、巡长,募集巡警等权力(12)。 吉林省则属另一种情况。东三省总督和吉林巡抚上折,强调本省因原设民政司而非巡警道,民政司于警政外并综理民治疆理营务各事务,原省城设总局办理城厢巡警,以及各地亦设总局分局的局面,奏请变通部章,省城巡警局直接归民政司监督办理;州县巡警局设警务长一员,以下分别为区官、巡官、巡长各名目。章程还规定:“各府厅州县巡警局直接归地方官监督”。监督的主要职责是:警务长“直接承地方官命令综理各该管境内一切警务事宜”;警务长发布巡警事务规则命令须呈由地方官转报民政司核定;对于该管人员之稽核、任用、黜退,以及辖内兴革事宜等须呈由地方官转报民政司;各项报表呈由地方官核转。州县巡警经费“概由地方官就地征收各项捐款拨用”(13)。四川亦是在州县设置专职的正副警长,归地方官节制管理,“由地方官量才委用”,一年期满由地方官加考禀由省局分别酌给奖励,如违反规则者,由地方官具文申其事由,禀请撤办。正副警长之薪水由地方官就地筹给(14)。 可见当时州县巡警建制有两种模式,一是由州县官兼警务长或总办,直接监督全境巡警事务;二是州县官则通过专职的警务长领导全境巡警事务。不论哪种模式,州县官都有对巡警的直接管理责任,其中不仅包括选拔任用各级警官、邀集绅董筹集警察经费等项,还有对重要警务工作的核办权。如清末禁烟运动中,各地常因查禁私膏私土激起冲突,四川巡警道为此特地通饬各地警务长,要求“各属区巡官暨巡长巡警等对于查禁私膏私土之事,无论为据人呈报或亲自访闻,均须先行调查确实,报明该管长官,奉有长官命令指挥始可前往查拿;若情节较重,尚须由该长官商承地方官核办,不得不穿制服擅自往拿”(15)。由此建立起警务人员执行重要警务工作须向地方官汇报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