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在我,承认在人”

——辛亥革命期间中华民国承认问题再研究

作 者:

作者简介:
侯中军,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副研究员、湖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博士后,北京 100006

原文出处:
近代史研究

内容提要:

列强的中立及对革命军交战团体身份的默认,是中华民国寻求列强承认的前奏。就国际惯例而言,中华民国宣告成立时,清政府仍然是合法政权,在国际上代表中国。从中华民国成立到清帝逊位,属于过渡时期,不能简单视此一时期的拒绝承认为刁难与要挟。日本虽然主导了列强对中华民国的延迟承认,但在清帝逊位前日本并未就承认问题提出预案,是在英、俄等国的建议下,日本才开始认真关注承认问题,并先后两次提出倡议书。面对承认问题的困难局面,外交部条约问题研究会并不主张中国主动要求各国承认,而这一点正与伍廷芳所提出的“成立在我,承认在人”的观点相吻合。美国虽然并非第一个承认中华民国的国家,但其决定承认民国政府的政策影响深远。


期刊代号:K3
分类名称:中国近代史
复印期号:2013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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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界对辛亥革命史的研究,大多循革命党的正统活动为叙述主线,从武昌起义到中华民国成立,再到袁世凯当选总统,中间穿插清政府及袁世凯的历史活动,这样的安排对于完整认识中华民国的缔造过程无疑是科学的。但在中华民国宣告成立之后,清帝逊位以前,清政府仍然是法理上的全国性政权,如果将此一过渡时期的历史主线完全以革命活动来讲述,对于外交史的认识可能会有局限,毕竟此时的中国驻外公使仍是清政府的派驻代表。基于此种认识,本文对承认问题的研究更加偏重国际法及传统国际关系视角。

      承认问题是民国成立后的重大外交问题之一,学界现有的民国外交史著作对承认问题已经有所交待。①美国与日本在辛亥革命中的作用及态度引起学界较多关注。美国是较早承认中华民国的国家,其对辛亥革命具有较多的同情,尤其是在威尔逊(W.Wilson)当选为美国总统以后。日本在承认问题上的外交政策及活动已经比较清楚。依据目前的材料,一般认为,日本在拖延承认中华民国问题上处于一种主导地位。俄国在很多问题上具有与日本类似的立场。②但亦有不同的意见出现,强调日本曾与美国同样坚持立即承认中华民国的方针,后来由于英、法等国的牵制才不得不放弃了立即承认的主张,并提出了日本与欧美列强之间的“双重外交关系”。③除美、日之外,法国、英国、德国等国在承认问题上立场并不一致。④既有研究的主要关注点集中于列强方面,力图梳理各国决定承认中华民国的历史过程,贯穿研究的主旨则是揭露各国如何通过“承认”问题尽力榨取在华利益,扩大已有的各种特权。比较而言,中国方面的决策过程鲜有梳理,至于中国必欲求得承认的目的、动机及其背后的外交理念则更少有追问。不可否认,列强确有借承认问题继承、扩大在华特权的动机,但各国之间分歧甚大,不可以等同视之。

      一、承认的缘起:湖北军政府交战团体身份的外交确认

      武昌起义后,湖北军政府对内发表了系列通告,昭示新政府的成立。在发表对内政策的同时,军政府非常关注对外交涉。10月12日,军政府照会各国驻汉口领事,表示承认所有清政府与各国所缔结之条约、赔款与外债,各国在华权利及外人在华财产一体保护,但同时表示,如有帮助清政府者,概以敌人视之。⑤该照会明确表示了革命党人对晚清外交遗产的继承态度,以及所准备采取的外交原则。姑不论其反帝精神如何,正如学界所认识的那样,这样的声明其实是同盟会既定政策的运用,并无特别创新之处,但在当时的环境下是正确的选择。⑥军政府的对外方针是中华民国外交政策的源头,奠定了南京临时政府及北京政府的外交基调。在如何对待列强问题上,中华民国没有跳出同盟会和湖北军政府所发表的对外声明的框架。⑦

      湖北军政府照会是理解承认问题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文件,除对外宣示自身的外交方针外,照会还具有另外一层含义,即要求列强的承认。在照会中,军政府强调主权国家所必备的三要素自身都已具备,“在昔各友邦未遽认我为与国者,以惟有人民主权而无土地故耳。今取得四川属之土地,国家之三要于是乎备矣”,行文至此,照会并未明确提出要求承认,转而提出国民军对外行动的7点方针。⑧细研照会,其行文中存在这样一种逻辑关系:如各国遵守照会所宣称的7点对外宣言,采中立态度,即表示默认军政府已经具备主权国家的三要素,亦即承认军政府为交战团体。有研究明确指出,军政府的照会具有明显的策略意义,“其目的在于打消列强对革命党人的担心,争取列强的同情”,“消极目标为避免列强对中国革命的干涉,积极目标则为促成列强对中国革命的承认”。⑨

      历史的进程亦证明了此点。军政府在发表对外照会后,紧接下来的举动具有不同寻常的意义:明确要求各国承认军政府为交战团体。交战团体是一个近代国际法上的概念,并不为晚清普通中国人所熟知,但进入20世纪后,国人在翻译和编辑国际法著作方面出现了大量成果,那时的知识精英对国际法已经不再陌生,关键在于如何结合中国的国情运用国际法。⑩20世纪初期的中国国际法学著作这样定义交战团体:“一国中之叛乱者,谋颠覆其政府而有强大之势力,或一国之殖民地有独立企图之政治的团体也,亦曰反乱团体。”(11)既然是一国内部事务,别国本无由干涉,“胡为而有交战团体承认之事耶”?根本原因在于叛乱团体已经发展到相当规模,如损及第三国利益,母国已不可能处罚,出于这种利害关系,第三国只有承认其交战团体的身份,以国际法条款约束交战团体,以求达到保护本国利益的目的。但是并非所有的叛乱团体均可被承认为交战团体,在1900年的万国国际法学会上,就此问题通过了决议,规定下列情形下不得承认为交战团体:一、虽占领国家领土之一部,而与国家有别,不能保一定领土之存在时;二、其占领土上非有主权之外观及未备正当政府之元素时;三、非有军事的组织,非有规律之军队,且不从战时法及战时惯习法或宣战不用己名时。(12)以当时的国际法通行标准衡量,军政府具备了交战团体的要素。

      军政府要求各国承认自身的交战团体身份,在更深远的层面上代表了中国外交近代化的程度,这种依国际法而进行的外交交涉,暂不论其结果如何,都是近代中国外交的一种进步。17日,驻汉口各国领事回复军政府,承认“中国政府与中国国民军互起战争”,表示“领事等自应严守中立”。(13)美国在此之前已经宣布中立。英国等国的中立照会在中外双方有不同的解释。军政府认为,英国等宣布中立,不干涉革命,是对革命军交战团体身份的承认,此举无疑为革命军外交上的一大胜利:“我军政府与清政府交战,承蒙贵领事一秉至公,承认为交战团,并宣布中立,殊深感佩。”(14)驻汉口各国领事不认同革命军的解释,朱尔典(John Newell Jordan)在致格雷(Edward Grey)的电报中指出:“至其自谓各国领事已认彼军为交战团体,据本大臣所闻,则实无其事。”(15)英国驻汉口领事戈飞(Herbert Goffe)的言语亦可印证朱尔典所言不虚,“且据各领事所闻,革军都督因吾等无论如何,迭次不予承认,颇为厌恶”。(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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