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古董”建筑是对历史开的玩笑,而这个玩笑对于后代来说是文化性的混淆。我们似乎没有理由让文明和智慧在这样的低级循环中演变为一无所有。本文不想就目前所谓的“保护性拆除”讨论其操作的可能性,而就其存在的建筑学意义上的不可能性发表几点看法。 早在《奈良原真性文件》中,对于判断文化遗产的原真性就提出了建议。依据文件的共识,在进行“保护性拆除”时,其对象的遗产价值判断就成为首要问题。显然,具有文化遗产价值的保护对象,以其原真性的价值而言,根本上是不能成为拆除对象的,也不能用保护性拆除这样一个概念,而改变其原真性的价值。我们应该有对过往历史的负责态度,即对文化延续的负责态度。原真性的判断准则,是一把保护遗产的宝锤,也是避免人云亦云、借题发挥的试金石。 有了原真性的判断准则,在建筑学层面上就可以判断“保护性拆除”的结果是否真能做到对于遗产的保护。每一个文化传承有其自身的遗传基因,我们可以称之为DNA。DNA是活性的,也是隐藏的,体现在构成人的文化行为的各个方面。简单来说,中国古典建筑的DNA蕴含于其作为木构建筑的建构方式上。美国学者肯尼思·弗兰普顿的《建构文化研究》一书中,借中国古典建筑建构方式对悉尼歌剧院设计者伍重的建筑思想的影响,提到了中国古典建筑的建构特点,即横梁叠加结构的运用。因此,如果一个“假古董”是按照当代的建造方式和材料建造的,只是形式上模仿了原有形式而不是建构本身的话,在建筑学上,可以被看做完全失去了原有建筑的建筑艺术价值。以建构为标准,可以清楚地判断是否延续了建筑文化的DNA,是否具有原真性。即使采用了传统建筑的方式和材料进行重建和再建,在建构工艺上也难以达到历史上的标准,依然还是失去了原真性价值。因此,我们可以认为被拆除后再重建,或是拆除后再设计修建的遗产,只具有当下的现实意义,例如商业价值,而不具有历史遗产价值。建筑文化和技艺的有形传承和无形遗传,也是“假古董”现象所揭示的一个根本问题。运用当代建造技术,并且往往是低技术性的建造技术所建造的“假古董”,在某种层面上来说,是放不上建筑艺术这个层面上讨论的,属于世俗文化的范畴,只能是事前对于文物遗产价值的判断,而事后的结果已经不在文物保护价值的讨论范畴,文物已经消亡。对于需要修复的古建遗构,唯一能做和可以做的,就是进行必要和准确的修缮,这不需要任何理由和解释。 此外,建筑有其自身的生命周期,而建构文化是传统建筑文化重生的遗传基因,在今天,保持传统建构文化的基因是当务之急。笔者曾深入福建漳州平和地区,在对福建地区的客家土楼的观察中,体认到的是逐渐消失的传统生活方式,以及随之而去的建筑。很多被遗弃的土楼正逐渐降解,化归泥土。土楼的建构文化至少有500年的历史,据说几十年前,其建造技术和建构文化依然被完整地继承,而今天则已消亡。虽然近二十年对于土楼的保护和文化的挖掘十分细致,资料整理周详,但活的建造文化几近消失。笔者和中央美术学院建筑学院的部分师生在对原生态土楼实地体验和测绘之后,通过自己的认识,对于土楼的建造技术和建构文化进行了研究,并从中总结了蕴含其中的建构文化智慧,用大比例真实材料模拟了土楼的建造过程。当然,这只是试图学习先人的建造智慧,与文物保护本身没有关系。重要的是,让新一代建筑师体认中国传统建筑的建构文化,是延续中国建筑文化DNA的唯一途径。现在,福建客家土楼已经成为世界文化遗产,在一定区域内被保护起来,也成为喧闹的旅游热点。这种被圈养的文化传承是否是我们对待优秀文化遗产的唯一方法?圈养的目的是经济驱动的行为还是对文化环境的保护?抑或是对于文化遗产的背景环境的破坏?这些都是不能被简单回答的简单问题。 现在看来,《威尼斯宪章》对于中国当下的保护性拆除和重建风潮是一个预言,一些其反对和禁止的建设行为,在今天反而成为出发点和借口。特别是一些具有历史价值的文物成为开发的噱头。如果以《威尼斯宪章》中所列出的条例,很大一部分所谓的古代遗存的保护性修建都是破坏与不尊重历史的行为。我们应当研究中国建筑文化中的建构文化DNA,并以此为原则来评判和保护华夏文明的遗产,不管这份遗产是小到一个百年前的名人故居,还是宏大的历史遗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