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是主客体之间相互矛盾又相互统一的过程。一方面,主体把自己的本质力量对象化,从而使客体发生与主体需要相适应的变化;另一方面,对象化的结果也不断影响、制约并规定着主体,使客体不断变为主体的内容和存在方式,这里,客体又非对象化为人的本质力量。这种对象化和非对象化的矛盾构成了实践的基本矛盾[①a]。近年来,国内学术界对实践的研究非常重视,但从总体上看,人们似乎更偏重研究实践的对象化一面,而对非对象化的研究相对较少。本文试图通过对实践的非对象化的基本特点的阐述,来揭示其实质内涵——历史理性和价值理性的统一,并进一步指明深入研究非对象化理论对于哲学价值论的深入研究(尤其是把价值论从认识论深入到历史唯物主义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1 何谓非对象化。就其本质来说,非对象化是指客体内容的主体化或物质内容的精神化,即人占有、扬弃对象,使之成为人的本质力量(精神)。非对象化也包括主体对客体的“感性占有”,即客体转化为主体的物质要素,使人体作为有机体不断更新。但这不是非对象化的实质内容,因为仅仅这一点,不能把人与动物从根本上区别开来。对象化的实质在于使主体的本质力量从主体中分离出去,成为物(对象)的本质规定,这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否定性形态,这种否定性形态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必然要回到主体之中,使主体不断克服分离,达到自己与自己的不断统一,“自己与自己相融合”(黑格尔语),这样又达到了对否定性形态的否定,这种否定之否定的形态便是实践的非对象化。如果从主体中分离出去的人的本质力量不能返回到主体,使人的本质力量成为异在的否定性形态,这便是异化。马克思深刻地揭示了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的这种异化现象,揭露了资本主义社会“非人的”本质。马克思的这种批判的目的在于强调非对象化的重要性,强调让人回到人自身,“真正占有自己的本质”,“返回到自身”[②a]的重要性。马克思认为黑格尔的“伟大之处”正在于发现了“劳动的非对象化”,“黑格尔把人的自我产生看作一个过程,把对象化看作失去对象,看作外化和这种外化的扬弃;因而他抓住了劳动的本质,把对象性的人、现实的因而是真正的人理解为自己的劳动的结果。”[③a]从马克思主义关于非对象化的规定来看,非对象化具有以下基本特点: 1.内化。这是相对于对象化的基本特点——外化来讲的,它是指让主体自己创造的对象世界重新回到人自身,让对象化了的人的本质力量返回主体,让外化了的“属人的”对象还归人自身所有。必须指出的是,内化的内容不仅仅是对对象的“感性占有”,而应当理解为以“全面的方式,也就是说作为完整的人,占有自己的全面本质”[④a]。只有这样,主体才能既维持生产和生产的能力,又再生产出自己的本质力量,从而使主体能力不断提高,人类力量不断增强。 2.精神化。这是相对于对象的基本特点——客观化来讲的。指将客体的客观内容不断变成为主体的主观内容。非对象化是“属人的”,而人之为人的根本点在于其“自觉的能动性”(毛泽东语),可见它正是人的精神的本质内容。对象作为实体尽管也能进入主体,但这只是主体对客体的感性占有,因此,主体对对象的占有也不是实体性的占有,而是精神性的占有,是人对对象的认识(或知识)的占有,这种精神性的占有越多,人的活动便越自由、自觉,越成为真正意义上(马克思笔下的“共产主义”意义上)的人(的活动)。因此,对象之返回到人,是人的目的所使然,也是人的目的之不断实现的必要环节,当然人的目的本身也在这一过程中逐渐完善。而人的目的正是人的精神的根本内容,非对象化的“为人”属性正是精神化过程的本质,精神化因此也必然成为非对象化的基本内容之一。当然这里的精神化并不是像黑格尔所理解的那样,是自我意识的“纯粹活动”,而是通过对象并以对象为原型的主观创造性活动。离开了对象,离开了现实存在的物,离开了客体的精神是没有的。正因为这样,马克思说:人类解放的同时也是对象(物)的解放,自然主义和人道主义最终是统一的[①b]。 3.主体化。这是相对于对象化的基本特点——把人的本质力量不断客体化为物而言的。非对象化指人的本质力量回归到人——主体,从而使客体不断主体化。失却主体,内化无归向,精神化无凭借,所以主体化是非对象化的逻辑归宿。必须指出的是,这里讲的主体,既是指作为个体的人,也是指作为群体(或类)的人,因此主体化包含着个体的类化和类的自然化两层含义。所谓个体的类化,也就是指个体的社会化,个体只有在不断社会化过程中,才能真正成为社会的人,真正成为自由的、自觉的人,真正成为主体,并且这个过程本身就是主体化的过程。所谓类的自然化是指:人类的活动不仅不断地合自己的目的性,而且也必须合自然的必然性,只有这样,人类才能真正按规律办事,人类社会才能真正成为自然历史过程。因此,人类社会要真正成为“自由王国”,必须不断地使类自然化,达到中国人所讲的“天人合一”的境界。 2 本文所指的理性是人之区别于其他动物的内在本质,它以人所特有的精神内涵——自觉的能动性为核心内容,以人所特有的活动——社会实践为客观基础和实现方式,是人作为社会主体的内在现实性。本文所指的历史理性,是对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性和规律性的认识或理解。它与自然的必然性不同,它既是客观的、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又是人类的物质活动的结果,是人类精神的凝聚、积淀的结果。因此,它既是自在的,又是自为的,并且两者是交织为一体的。一方面,历史的发展也像自然的发展一样,有它自己的内在逻辑和必然性、规律性,“整个历史进程——指重大事件——到现在为止都是不知不觉地完成的,也就是说,这些事件及其所引起的后果都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②b]。另一方面,历史理性又是通过人们的自觉活动表现出来的,是自为的。“在社会历史领域内进行活动,全是经过思虑或凭激情行动的,追求某种目的人;任何事情的发生都不是没有自觉的意图的,没有预期的目的的”[③b]。“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④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