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市民社会”、个体主体和现代化

作 者:

作者简介:
刘放桐 上海复旦大学哲学系

原文出处:
河北学刊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1997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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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把市场经济、“市民社会”、个体主体和现代化问题放在一起讨论是认为它们之间有不可分割的联系。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市场经济是“市民社会”的产物,而“市民社会”的完善和发展也有赖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发展。二者都以肯定和发挥人的自主性和能动性为前提,标志着人摆脱对群体的人身依附而发展成为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选择和行动自由的独立个体,即人由作为群体主体转向作为个体主体而存在。总的说来,社会关系上“市民社会”的确立、经济上市场体制的实行与哲学上个体主体的形成是一个相互依存的统一过程。这在一定意义上也是通向现代化的过程。它在不同社会制度下有不同特征。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应当、而且可以超越资本主义现代化过程中这方面的局限性。

      (一)市场经济的基本特点及其与“市民社会”的联系先从市场经济谈起

      市场经济涉及一系列理论问题。人们可以从不同角度和层面上加以研究。本文拟涉及的只是: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体制与确立和健全“市民社会”是否有必然联系?笔者认为,如果从历史唯物主义出发把“市民社会”看作由摆脱了人身依附关系的独立个体所构成的“社会”。对此就应当肯定,因为这种联系正是出于市场经济的本质。

      市场经济就是商品经济,即将产品和劳务作为商品并通过市场交换来实现的经济。在此商品交换是按其价值进行的,而价值又表现为一定量货币。货币作为一般价值形态是商品交换的唯一尺度。在商品市场上,任何事物价值的高低均可表现为相应数量的货币。人们在商品交换中仅仅是作为商品所有者发生关系。这意味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表现为商品货币关系这种物与物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正是市场经济的本质所在。在不同历史时代和社会条件下,市场经济会有不同的特点。但上述基本关系则是共同的。

      为了使商品货币关系得以发生,即人们在商品市场上的交换活动得以具体运作,至少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每一商品或劳务的所有者(自然人或法人)都有独立人格,享有基本人权,能自主地走向市场并自由地与其他所有者进行交换。2)商品所有者在市场交换中是平等的,一切尊卑、贵贱、长幼、上下等等关系均被置后,在货币面前人人平等。3)在商品生产和交换中实行自由竞争和“优胜劣汰”的原则,对一切有悖于此的传统、习俗和法规都可超越。4)进行交换的市场是开放的,不利于自由交换的闭关自守和地方割据等状态及其他各种社会和思想障碍必需打破。5)一切与商品交换相关的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问题的解决都必须遵循与市场经济相应的理性原则,由理性法庭裁决。总之,自由、平等、竞争、开放及作为它们思想基础的理性是市场经济所体现的商品货币关系的基本前提。只要实行市场经济,就必须从政治、法律、哲学等各方面维护这些前提。

      在这些前提下实行的市场经济包含着作为商品所有者的人与人之间深刻矛盾和冲突。如果不对之加以适当限制,就会把动物界弱肉强食的法则移入人类社会,片面发挥自私、贪婪、虚伪、欺诈、残暴等人性“恶”的方面。尽管如黑格尔所说“恶”是历史发展的重要动力,从而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但如果只是发挥人性的“恶”的方面,就会出现霍布斯所谓“人对人是狼”的局面,整个社会必然处于严重动乱状态,为实行市场经济所需的健全的自由、平等、竞争、开放的社会秩序必然遭到破坏,当然也根本谈不到市场经济和整个社会的发展。因此,无论在任何社会条件下实行市场经济体制,都必须从各个方面对自由、平等、竞争等原因则加以保障,又加以限制。使人们在进行生产、交换以及一切社会活动中既能享受必要的自由、平等权利,又都遵循一定的行为规范,承担一定的义务,服从各种社会制约。这种保障和限制可以通过各种不同渠道以不同方式来实施。其中如下两条渠道同样重要:一是政府机关、法院、军队和警察机构等体现国家政治权力的部门(“政治国家”),一是由作为独立主体的个体形成的各种社会组合。后者属于国家及政治权威领域与纯个人生活之间的广泛社会关系(首先是经济关系)领域,这就是通常所谓“市民社会”所属的领域,这意味着,为了使市场经济体制得以正常运作,必需有与之相应的“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后二者作用的范围、方式和职能都有所不同,但在保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上是相辅相成的。

      无论是东方或西方,国家及其相关机构早在市场经济体系形成前就已存在。然而,随着由非市场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化,它们的表现形式及职能必然发生深刻变化。尽管各个地区和国家的具体历史条件和文化背景不同,其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国家政权的形式(政体)也往往不同,有的国家采用了民主共和制或者君主立宪制,有的还保留着君主专制。但是,即使是后者,只要它实行和维护市场经济体制,同样必须在不同程度上满足市场经济的运行所不可或缺的那些条件,也就是允许存在并维护自由交换和平等竞争等秩序。君主专制国家所能统摄的主要只能是政治和意识形态的某些领域。而不可能是全部社会生活。它必须给作为商品所有者的个体以自由活动的必要空间。否则市场经济体系就根本无法存在。这一空间大体上正是与商品经济相适应的“市民社会”的活动范围。从这种意义上说,“市民社会”是市场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必不可少的条件。

      市场经济越发达,它所要求的自由活动的空间也越广宽,在一定条件下必然要求超出单纯的经济范围而扩及政治和思想文化等各个领域,如果“政治国家”不能适应它的发展需要,它迟早会要求对其进行某种形式的变革,使“市民社会”的活动在广度和深度上有更大发展。近现代西方各国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的历史发展道路也正是这样。德法等国的市场经济最初是在封建君主专制的庇护下孕育起来的,但当它有了较大发展、特别是当作为其体现者的新兴市民阶层(如法国的所谓第三等级)成了一支较为强大的社会力量时,政治变革的时代就到来了。这种政治变革的根本意义正在于更好地创造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所必需的那些条件和前提,而这蕴涵着更加发达和健全的“市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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