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价值的三个本质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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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湘潭大学学报:哲社版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1997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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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要] 本文认为价值有三个本质特征,即主体性、主体的设定性和量度的比较性。价值的性质和程度如何,主要取决于价值主体的特性。价值主体不是自成的主体,而是被实践、认识主体设定的主体,设定价值主体后才有价值可言。价值的目的在于比较,比较不是指价值客体与价值主体的内在尺度的比较,而是指围绕同一价值主体的不同价值客体之间的比较。

      价值的本质是什么,这是哲学界一直争论不休的问题。笔者认为,价值包含主体性、主体的设定性和量度的比较性这样三个本质特征。

      一

      人们在生活中习惯于说,某个东西很有价值,这实际上是说,某个东西对于某人或某种需要来说是很有价值的。因为大多数情况下,“某人或某种需要”是不言而喻的,所以彼此心照不宣。只有当对方追问,某个东西为什么很有价值,人们才会说,那是因为这个东西能满足某人的某种需要。

      这就是说,价值不是人或事物的固有属性,而是当其与另外的人或事物发生关系时而表现出来的利害损益的“效应”。如果我们把后者叫作价值主体,前者叫作价值客体,那么我们可以说价值的第一个显著的本质特点,就是其主体性特点。也就是说,价值的性质及其程度如何,主要地总是取决于价值主体的情况,价值本身的特点直接同价值主体的特点相联系。

      价值的这一特点,也可以说是价值的指向性、倾向性、相对性。没有指向、倾向,没有主体与之相对应,一个完全孤立的人和事物是没有价值可言的。同一事物当其指向、倾向、对应的价值主体发生改变和变化时,其价值也必然发生改变和变化。对于这一点,大多数价值论学者都予承认。但学者们在对于“主体性”的进一步理解上却存在着很大的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主体性即以人为中心所表现出来的特性,因为价值主体只能由人来承当。为什么价值主体只能由人来承当?持这一观点的学者却讲不大清楚这个道理,只好说,价值主体是人,这是一个类似于“1+1=2”的公设,这是一个人们公认的事实,是不须讲道理的,只要人是有自我意识的,就必然将自己认定或假设为价值主体。又说,人类中心主义虽有许多过失,但其以人为主体、目的和尺度的观点并没有错,所有反人类中心主义的论点其实都未超出人类中心主义,主张人与自然应和谐相处的反人类中心主义的最后依据仍然落在人类的利益上,只不过是一种更为根本、更为长远的人类利益罢了。

      笔者不认为人必然将自己认定或假设为价值主体,人事实上应该也将其它物假定为价值主体。持价值主体是人这一观点的学者仿佛在说,人性是自私的,“人不为己,天诛地灭”。按照该论者的逻辑,我们似乎也可以为个人主义辩护说,所有反对个人主义的论点其实都未超出个人主义,主张集体主义的最后依据仍然落在每个人的利益上,只不过是一种更为根本、更为长远的个人利益罢了。所 以,笔者不同意价值主体只能由人来承当的观点,主体性不只是人的民族性、阶级性、个人性等。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不是所有的人都能承当价值主体,只有那些具有“自由精神”、道德高尚的人才能成为价值主体。主体性就是一种社会性、道德性。因为如果我们承认所有的人都能承当价值主体,那我们就混淆了人和非人的本质区别,那我们也就没有理由将苍蝇、蚊子排除在价值主体之外。

      为什么只有拥有“自由精神”、道德高尚的人才能承当价值主体?这又是因为持这一观点的学者认为,“价值”(Value)的本意是“可宝贵、可珍惜、令人喜爱、值得重视”;价值是指人类生存必需品以外的,完美生活构成物的功用性;价值是对象物对于人的自由和幸福需要的适合性。而生存必需品,如空气、水、阳光、食物不是“可宝贵、可珍惜、令人喜爱、值得重视”的事物,不是价值物。所以,仅只需要“生存必需品”的人还不是价值主体,而只有对“完美生活构成物”有需要和追求的人才能成为价值主体。

      笔者认为,“完美生活构成物”应当包括“生存必需品”,没有生存必需品我们的生活便不能完美。作为生存必需品的空气、水、阳光、食物当然也是“可宝贵、可珍惜、令人喜爱、值得重视”的价值物。所以,笔者认为将价值主体作如此苛刻的限制没有道理。主体性当然也不只是社会性和道德性。

      笔者坚持认为不仅人而且任何物都可以承当价值主体。而主体性就是价值关系中为主的那个部分的特性,不仅包括人性也包括物性。

      既然对价值主体的看法如此分歧,那为什么我们又能在“主体性”这一表述上达成统一呢?这关键还在于“主体”这个词可以有不同的理解。“主体”可以有主人、主宰的意思,也包括主要部件、主要部分的意思。从前一个意思来看,主体被用来指“实体”、“实践主体”和“认识主体”。我国哲学界就主要把主体用来指实践主体和认识主体。上述关于价值主体是人或是部分人的观点,就是从主体是主人、主宰这样一个意义上来理解的。所以这些学者,也总是把价值主体混同于实践主体、认识主体。而笔者认为价值主体概念中的主体,主要是主要部分的意思。价值主体和实践主体、认识主体是可以分离的,而不是绝对融合同一的。

      二

      价值主体与实践主体、认识主体不同,实践、认识的主体是自成的,它有自己的进化历史,它的规定性及其实现过程是自由的,不假援手的。而价值主体没有自己的进化历史,它就好象是坐标系的原点,它的规点性及其内在尺度的实现都必经凭借于实践主体和认识主体,它是被实践主体、认识主体设定的一个主体。

      因为“价值”只是我们思想的工具,它正如坐标系、经纬线,在现实中本为“子虚乌有”。现实中的关系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作用的关系,如果我们要从“价值”的角度来把握复杂纷纭的现实关系,也就是说,要用利害损益来“理顺”现实关系的话,那我们就必须首先设定一方为价值主体。如果我们不设定价值主体,那么“价值”就无从说起。正因为这样,所以我们认为价值主体的设定性是价值的本质特征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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