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两相矛盾

作 者:
余思 

作者简介:
余思 贵州师范大学(550001)

原文出处:
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1997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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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相矛盾是相对于自相矛盾而言的。自相矛盾是“自己和自己矛盾”,通俗的说法则是“出尔反尔”、“前言不符后语”、“自己打自己嘴巴”它违反了矛盾律的逻辑要求。例如某人说:“经过城建工人的抢修,南山路下水道的淤塞现象终于彻底解决了。现在,这条路除了一小段还在加紧施工外,其余地段的排水系统已经畅通无阻。”这里“南山路下水道的淤塞现象终于彻底解决”与“一小段还在加紧施工”相矛盾,是典型的自相矛盾。两相矛盾则不同,它是由两个思维主体(两个人、两群人),或两个集团、阶级、民族、国家在同一时间,从同一方面对同一思维对象作出了互相否定(矛盾关系或反对关系)的两个命题(判断)。同上例,两相矛盾表现为:甲说:南山路下水道的淤塞现象已彻底解决了(A)。乙说:南山路下水道的淤塞现象未彻底解决,还有一小段在加紧施工(非A)。 自相矛盾这种逻辑矛盾以极端的形式表现出来,容易引人注意,逻辑学对它研究得很充分,而两相矛盾则不那么引人注意,考察人类思维史,我们发现,两相矛盾是人类思维中普遍存在的现象,大有研究之必要。例如:

      (1)甲乙两国军队于某时某地发生激烈战争。 战后甲国军队指挥官说:“我甲国军队重创乙国军队,自己伤亡很小。”乙国军队指挥官说:“我军伤亡很小,而甲国军队伤亡惨重。”

      (2)某次法庭辩论中,公诉人指控“周某犯了故意伤害罪”,周某的辩护律师说:“周某没有犯故意伤害罪。”

      (3)抗战初期,对于抗战前途,亡国论者说:抗战必亡,最后胜利不是中国的。速胜论者说:中国很快就会胜利,无需乎费大力气。

      (4)A:燃烧是可燃物质中的燃素以光和热的形式逸出。非A:燃烧是物质在较高温度下与空气中的氧气化合而发热发光的剧烈氧化反应。

      (5)A:天空闪电具有和普通电同样的性质。非A:天空闪电不具有普通电的性质。

      (6)对于光的本性是什么,牛顿提出,光是微粒的。惠更斯提出,光是波动的。

      (7)1695年,英国教授伍德沃德在《地球自然历史试探》一文中,利用《圣经》关于诺亚洪水的传说提出“一切岩石都是水成岩”。而英国地质学家赫顿根据他对多火山地区的考察提出一切岩石都是火成岩。”

      (8)自亚里士多德以来,人们一直把“物体越重,下落速度越快”这一命题当作真理。意大利科学家伽利略由此推导出两相矛盾的命题:如果一块轻石头A加上重石头B上下落,由于(A+B)重于B,则(A+B)的下落速度快于B;又由于A轻于B,A的下落速度比B慢,A与B加在一起,A会减慢B的下落速度,则(A+B)的下落速度慢于B的下落速度。

      以上8对命题都是两相矛盾,其中例(2)例(5)是矛盾关系,余为反对关系。根据国内多数逻辑教材对矛盾律内容的阐述,此八对命题都不违反矛盾律,因为它们均属两相矛盾而不是自相矛盾,只有自相矛盾才违反矛盾律。这里首先必须弄清,矛盾律的核心内容到底是什么?笔者认为,矛盾律的核心内容是两个互相否定的命题不同真,说得严格则是在同时间从同一方面对同一对象所作的两个互相否定的命题(不论是一人作出还是二人作出)不能同真。如果两个互相否定的命题来自两个思维主体,则这两个命题构成逻辑矛盾,叫两相矛盾;如果两个互相否定的命题来自一个思维主体,则这两个命题也构成逻辑矛盾,叫自相矛盾。二者的共同之处都在于违反了在三同一条件下两个互相否定的命题(思想)不能同真的逻辑要求。这里的着眼点是命题。人们常说自相矛盾是“自己和自己矛盾”,请问自己和自己怎么能矛盾呢?还不是自己作出的两个互相否定的命题(思想)相矛盾?本质上还是两相矛盾。一些逻辑著作认为:矛盾律的基本内容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互相否定的思想不能同真”。问题的关键在于什么是同一思维过程。几乎所有的逻辑著作对同一思维过程的解释就是在“三同一”条件作出论断。“逻辑基本规律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保持思想的确定性,即在同一时间、同一关系下对于同一对象而言。如果不是同一思维过程,或者说不是在‘三同一’的条件下,那么,这些规律就不起作用了。”[(1)]在这里,同一思维过程就是“三同一”,“三同一”就是同一思维过程。然而,两个思维主体在“三同一”条件下作出两相矛盾的命题他们又不承认是逻辑矛盾,这是为什么呢?当我们仔细研究这些教材及后面关于矛盾律的习题之后我们发现,他们讲的同一思维过程不仅指“三同一”,还必须是同一思维主体即同一个人,两个人即使在“三同一”条件下作出论断也不叫同一思维过程。按照这种观点,如例(1)甲乙两国军队指挥官对同一场战斗战况的发布不论怎么针锋相对,也不构成逻辑矛盾,赵高的指鹿为马和群臣的指鹿为鹿也不构成逻辑矛盾,这岂不是划地为牢,大大缩小了矛盾律的作用范围?然而这些逻辑教材并没有把对“同一思维过程”的这一理解贯穿始终,不仅在矛盾律这一节中抛开这种理解讲一对反对关系、矛盾关系的命题不能同真,必有一假,在讲性质命题对当关系时说矛盾关系、反对关系的命题不能同真,必有一假而且在证明一章讲到间接反驳(又称独立证明法)时都无一例外地说它的理论基础是矛盾律。间接反驳就是通过论证另一个与被反驳命题有矛盾关系或反对关系的命题的真实性而确立被反驳命题的虚假。如独立证明“科学技术是生产力”为真,从而确立“科学技术不是生产力”的虚假;独立证明“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为真从而确立“马克思主义也是检验真理的标准”为假。然而被反驳命题是论证提出来的,论证为真的命题是反驳者提出来的,这是典型的两相矛盾而不是自相矛盾,这实际上是承认矛盾律的基本内容是在三同一情况下两个互相否定的命题不能同真,必有一假,因而才能由真推假,这和前面对同一思维过程的理解岂不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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