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所探讨的公平观念的价值意义,是基于公平与效率之关系而言的,这是本文的前提性假设。综观人类思想历史的发展,一般有这样两种公平观念的确证方式:一种是本体论方法,即把公平看成是独立固存、无待于他物证明的价值本体;一种是工具论方法,即把公平视为手段,成为有待于人们经验检验的外在性价值。本文的讨论就是以此为切入点而展开的。 本体论意义 从本体论的意义上讲,公平在于人与人之间关系上的某种无差别性。它表示某种政治的或伦理的情态,即按照某种社会所确认的标准(政策,法律,原则等)同等地待人处事的态度和方式,如“一视同仁”,“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等。换言之,公平是表示一种不偏不倚的原则,它要求给予一定范围内社会成员以相等的条件和机会,如平等竞争,以及对资源及生产资料占有或使用的平等性等等,以使每个社会成员能够在特定条件下平等地参与各种活动。古希腊较早的道德哲学家梭伦曾把公平视为“中道”,“我制定法律,无贵无贱,一视同仁。直道而行,人人各得其所”[①]。 公平的直接目的就是保持社会的稳定和秩序。中国的先哲们在立意之初,就很重视公平的这种作用。《吕氏春秋·贵公》中言,“公则天下平矣,平得于公”。《墨子·尚同篇》中说,“夫明乎天下之所以乱者,生于无正长。”在西方,古希腊的思想家们把公平规定为和谐与秩序,其蕴意也在于此。柏拉图理念论的核心即是公平,在他看来,公平就是各司其职,各守其序,各得其所,这是实现社会和谐的首要条件。柏拉图把社会中的人分成三部分,即政治家、军人和劳动者,“当这三部分各自执行自己的职责而不互相干扰和僭越时,便有了公正”。总之,就公平的本体性价值意义而言,公平表现为规范化和秩序化的特征。它主要以人际间的协调关系为目标,重视社会的稳定与有序发展,注重社会的调控职能。 公平意义的核心是均衡。任何一个社会,倘若偏离均衡状态,就会陷于混乱或不谐调之中。公平的均衡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相对于一个行为主体而言,是表示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关系,如贡献与报酬,作用与地位等。因为每个社会成员都是一定的权利主体,都有一定程度、范围合理要求的存在。同时,由于每个人都生活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之中,他的社会关系的本质要求他也必须尊重别人的利益和价值,即他又是一定的义务主体。公平就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其二,相对于人际交往关系(物质交往及精神交往活动)而言,公平所反映的是占有或使用某种社会资源和产品的均衡化状态,具有一种平均化的倾向,如社会福利制度、社会保险制度等。这种平均化意在克服由某种先天性的差异和后天上的原因所造成的过度或两极分化,是补偿性的公平。公平的这两方面内容互为掣肘,前者以起点上的平等为假设前提,强调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但在实际生活过程中,由于主客观因素及其它社会复杂因素的影响,往往存在着起点上的不平等现象。这就意味着权利与义务对等关系的局限性,需要某种补偿性的平衡措施来弥补。后者则以结果上的平等为目标,追求人际间交往关系的和谐与一致。它既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前者的不足,又使社会成员能有一个相对稳定的发展环境。 在这个问题上,有些论者把公平的均衡概念仅仅理解为其中的一种意义,实则造成了公平观念的偏误。以目前已有的观点来看,“起点公平”论者着眼于行为主体权利与义务的均衡来把握公平的价值,而“结果公平”论者则更注重人际关系的均衡,强调结果上的平等。显然,作为一种方法,不能如此简单对待。因为,任何一个社会,都不是个体或群体的机械累加,而是由社会不同主体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忽视任何一方,都会造成社会发展的不平衡状态。 无论公平的均衡意义以哪种方式被人们所理解、运用,但公平的出发点和终极目标是人,这点是确定无疑的。就此而言,公平所关照的内容具有“民主”化的倾向,这就决定了公平观念容易为社会大众所接受,从而使公平成为历代人们所追求的理想目标。无论是早期农民起义提出的“等贵贱,均贫富”的主张,还是后来资本主义启蒙时代所倡导的“天赋人权”论,以及当代罗尔斯所提出的“作为公平的正义”,都把公平的均衡视为制度的首要价值。 从公平要求的价值形态上看,公平所反映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它以规范和原则的形式规定人们活动的范围、方式,使其与相应的责任与义务联系起来,保持某种“应然”的秩序。但问题在于,机会上的均等使同一区域、范围内的人们都享有同等的权利来使用有限的资源,而不加区别地平均分配资源,抑或让一些劳动能力低下的人与劳动能力强的人占有或使用相等的资源,都会降低社会生产效率。按照奥肯的说明,收入上一定差别的存在是一种激励机制,它能激发人们可能去争取更多的财富,而利益上的均等(主要是劳动收入的分配)则使人们收入之间的差别平均化,这样就弱化了人们生产的积极性。同时,由于公平观念与人的心理活动较为接近,人们往往会把抽象的原则视为公平的具体内容。公平所反映的秩序一经为公众肯定,它就会形成一种相对稳定的思维定势,被视之为公平的当然性要求,而将一切破坏这种原有秩序的行为指斥为“不公平”。如在收入分配上同一个科室的张三与李四,往年的收入都是相等的,而今年由于两个人工作成绩的不同,张三比李四要少一些,为此,张三就认为“不公平”。另外,在公平要求的内容自身,也存在有公平损害公平的现象。如政治上为了稳定秩序,政府采取一些社会福利措施,诸如失业救济、社会保险之类等,这同经济上按劳分配的原则相违背,客观上造成一些人的怠情心理,制约着社会生产效率的提高。这就表明,公平的本体论意义存在着局限性。 工具论意义 公平观念的工具论意义是把公平视为实现某种社会目标的手段,是一种次生价值。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人类最初的公平观念是伴随社会分工而产生的。由于社会分工(畜牧业和种植业的分离、农业和手工业的分离)而引起的交换使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矛盾得以产生,这时,公平作为一种具有调节性的手段,以维持社会群体生存的需要便被提了出来。一种公平观念的形成,从其直接原则上看,在于调整不同利益主体间的矛盾,而在其根本目的上,则是为了促进社会整体的发展,这是公平观念工具论意义的实质所在。一般地,衡量一个社会发展与否的标志有两个,即人的发展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公平的工具性就在于对它们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