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有耕种而不谋收获者乎?世有荷网持钩而不计得鱼者乎?”三百多年前,中国一位哲人的这番诘问道出了一个简单而又明白的道理:人们从事实践,为的是实用。同样合乎情理的是:耕种者不仅谋收获,而且谋求以有限的代价换来最大的收获,捕鱼者不仅计得鱼,且计以有限的投入捕得最多的鱼。耕种、荷网的实践过程,也是谋、计的认识过程。耕种者获得了粮食,也获得了耕种的真知;持钩者不仅得到了鱼,而且也获得了渔的真知。粮食和鱼满足了生活的需要,真知则为再次耕种和捕鱼作了知识上的准备。粮、鱼和真知都是实用的。 一、实践的二重尺度要求认识合规律性和合目的性 以往的包括费尔巴哈在内的旧唯物主义只是片面地强调客体尺度,忽视了人的主体尺度。“对事物、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作人的感性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观方面去理解。”[①]因而不能科学地说明认识的主体能动性。与此相反,唯心主义片面地强调了人的主体尺度,忽视了客体尺度,只是以精神外化的形式考察事物,考察主体和客体的关系,因而不能科学地说明认识的来源和检验的标准。马克思批判了割裂主体尺度和客体尺度关系的错误观点,通过人和动物的对比,在生产活动的基础上,提出了实践的二重尺度的思想。“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建造,而人却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处处把内在尺度运用到对象上去。”[②] 这里的“任何一个种的尺度”即客体尺度。这个尺度首先是指客观事物的本质、特性及其规律,它决定着某一客体能满足主体的何种需要以及满足的程度如何。其次,客体尺度还包括实践的环境和条件。 这里的“内在尺度”即主体尺度,主要指“人的需要”。正如马克思所说:“在现实世界中,个人有许多需要”,“他们的需要即他们的本性。”[③]因而,需要和对需要的满足是人类生存的基本条件。人的生存和发展过程,就是通过改造自然界和社会以及自己的能力,以满足和发展自己需要的过程。这个过程所遵循的特殊规律即人和社会所固有的规律,包括物资生产、精神生产、人口生产及社会关系运动的规律等。这些规定性和规律不仅制约着主体自身,而且通过主体的需要、利益、目的、能力等形式被应用于客体,从而成为从主体方面确定改造世界活动之范围、方向、方式和结果的准绳与尺度。 马克思关于实践的二重尺度的思想,是我们正确理解主体与客体、实践与认识关系的关键所在。实践的过程,是人的内在尺度与外界客体尺度相统一的现实过程。实践决定认识,并需要认识为之服务。实践的二重尺度决定了用于指导实践的认识既要合目的性,又要合规律性。 实践的客体尺度要求认识合规律性。客观事物及其环境、条件是客观存在的,客观事物的规律性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人们只有认识了客体、对象的属性和规律,才谈得上对客体、对象进行选择、利用和改造。为此,要求主体在现实的实践活动中,对实践对象及其环境进行如实的反映,按照事物的本来面目及其产生情况来理解事物,力求使主观符合客观。否则,人们就会在实践中碰壁、受挫,主体的需要和目的最终也不可能得到满足。 实践的主体尺度又要求指导实践的认识合目的性。主体总是根据自身的需要,把能够达到主体目的的事物和事物的部分、属性作为主体认识和改造的对象,并力图按特定的需求、愿望去改造它。这样,在现实地改造客体的实践活动开始之前,在科学认识客体尺度的基础上,主体就必须具有关于反映自身的一定需求和利益以及用此与外界客体的一定属性、功能相比较、相权衡而产生的合目的性的认识。舍此,既不能有效地指导实践,也不能使主体在对自身有用的形式上占有自然物质。 按主体自身的需求去改造客体和创造性地勾画未来实践活动以及由实践活动所引起的人造客体,形成对未来实践的观念规划和超前反映。这种主体对客体的观念改造的认识,是一种观念中的实践模型。它在理论上展开了主观见之于客观的过程、实践二重尺度有机统一的过程,反映了主体由认识客体尺度、主体尺度,继而向改造世界的实践活动的逻辑推移。其中,主体尺度以客体尺度为前提,客体尺度内在地包含着主体尺度。 二、真理是实用的 实践的方案、计划付诸实施后,就进入了具体的实践过程。从认识论角度分析,实践过程一方面是认识指导实践的过程,另一方面又是实践检验认识的过程。指导实践的认识是否符合实践的二重尺度,即是否合规律性、合目的性以及符合的程度如何,都将由实践来回答。恩格斯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一书第二节谈到实践标准时指出:“既然我们自己能够制造出某一自然过程,使它按照它的条件产生出来,并使它为我们的目的服务,从而证明我们对这一过程的理解是正确的,那末康德的不可捉摸的‘自在之物’就完结了。”[④]恩格斯的这段话就包含着用实践的二重尺度来检验认识的思想。其中,“按照它的条件”即实践的客体尺度;“我们的目的”即实践的主体尺度。检验的依据是我们自己所制造出的“某一自然过程”。检验的对象是“我们对这一过程的理解”。如果这一过程果然如主体所料,产生了出来,并且能为我们的目的服务,那么这证明我们对这一过程的理解是正确的。可见,任何付诸实践的认识,首先要受客体尺度的检验,即看其是否合规律性;同时要受主体尺度的检验,即看其是否合目的性(这里的合目的性应以个人利益服从社会整体利益、目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为原则)。只有既合规律性又合目的性认识才能指导实践取得成功,并进而说明认识本身是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