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解事实与价值的关系问题诸方案述评

作 者:

作者简介:
孙伟平 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博士生

原文出处:
人文杂志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1997 年 01 期

关 键 词:

字号:

      事实与价值的关系问题即休谟问题提出以后,西方哲学依其天人相分,注重科学、理性、特别是推崇实证分析的传统演进,其结果是事实与价值的二分裂隙越来越大,终于形成根深蒂固的二分信念。但同时,自休谟以来的价值论史,几乎也是不断缝合事实与价值这把破裂的大伞的历史。即便是“分析的时代”,也蠕动着一股求解休谟问题的潮流,只是大多时它并不那么显赫。挑选一些最有影响的思想,对之作一必要的历史考察、批判,我们不难发现一些具有启发意义、能将我们的思绪引入深处的东西;至少我们会从这些尚称不上成功的尝试中,找到其失误之处,以调整我们的视角,更新我们的思维方式。

      1.从自然主义到新自然主义

      “休谟法则”或“自然主义谬误”等,是针对自然主义的。因此现当代自然主义的历史,几乎就是不断设法沟通事实与价值的历史。20世纪上半叶自然主义的代表人物之一杜威把自然科学方法引进道德评价领域,认为应当把伦理学说、价值判断建立在经验的基础上;他把他为自然科学总结的“实验探索方法”运用到伦理领域,这包括如下几个步骤:首先是根据道德问题情境提出要加以解决的道德问题;其次是针对问题提出一个假设性的价值判断,即关于要达到什么目的的判断;再次是联系道德问题情境对假设性的价值判断进行观念的、符号的分析,并以之指导具体行为,改造所面临的道德困境;如果行为结果与预期目的相符,那么价值判断便被接受,否则便被拒绝。这样,村威就通过所谓“实验法”,把事实和价值联结起来了。另一代表人物培里则通过把价值定义为“兴趣”的对象,来联结事实与价值。培里认为,兴趣就是这样一组词,它标明如“喜欢或不喜欢”、“欲望或回避”、“满意或不满意”、“爱或恨”这样一些肯定态度或否定态度。如果某人对某物持肯定态度,那么此物便是善的。由这种态度所生发出来的具体判断就是肯定的价值判断;如果某人对某物持否定态度,那么此物就是恶的,由这种态度所生发出来的具体判断就是否定的价值判断。这样,培里就通过一系列心理状态或心理事实,说明了什么是价值,或过渡到了价值判断。

      现代自然主义者诸如杜威、培里等人探索事实与价值之统一的努力并不成功,至少正如摩尔的追随者所说的,他们仍旧犯了“自然主义谬误”。而且,他们主要侧重探讨什么是善(或价值)以及善(或价值)的根据、标准之类问题,而并不重视对价值语言的性质、意义、功能及证明等问题的研究,甚至对“自然主义谬误”之类并不是怎么特别关心,因而他们并没根本改变传统自然主义的研究方式,所以也就不可能真正理解休谟、摩尔等人提出的问题,更不可能有效地回答休谟、摩尔、情感主义者等的诘难与攻击。当然,这并不是说,回答休谟等人的问题必须接受其研究前提与分析哲学方法,而仅仅是说,剖析、批判某人的观点,回答某个问题,必须先理解它、真正弄懂它。如果一个人对实证主义思潮或分析哲学运动知之甚少或一知半解,其批判必是不彻底的,对他们的问题也不可能真正有效地予以回答。

      20世纪50—60年代崛起的新自然主义,其代表人物W·K·弗兰克纳、A·塞森斯格、F·福特等人,试图改变以往的自然主义者不重视理论证明和逻辑分析的缺陷,同时也改变分析哲学只重视逻辑与语言分析的形式化倾向。他们在分析道德语言和逻辑的基础上,同时展开自己的观点。例如,福特并不像传统自然主义者一样,主张价值实际上就是事实,而认为价值还不能还原为事实,事实也不能还原为价值;但她仍认为价值与事实是紧密相联的。针对黑尔等人将价值与事实区分为规定性的和描述性的观点,福特指出,概念的思考表明价值与事实在逻辑上是相联的,将它们分成两种具有不同功能的类型是毫无意义的,甚至如“危险的”之类概念都具有所谓事实与价值相缠绕的特性,以至不能区分其中的事实成分与价值成分;而且,概念的行为指导特征与事实特征不是凭借把它们分为价值与事实两个组成部分之类方式来辨别的。可见,福特已接受了事实与价值的必要区分,并从对一些特殊的概念进行分析出发,证明关于语言的绝然二分是不成立的。从而找到了事实与价值相联系的一个关键点;既具有事实意义又具有价值意义的概念。这对反驳二分对立者的诘难显然是有启发意义的。

      2.直觉主义与直觉方法

      价值论直觉主义是指这样一种观点,即事物的价值是不能靠经验和理性的方法来认识的,而只能靠直觉去把握。它大约于19世纪下半叶到20世纪初正式形成于英国。其主要代表人物有西季威克、摩尔、普里查德、尤因、罗斯等人。当然,他们主要都是从伦理学角度展开其研究的。

      直觉主义认为,价值是不同于事实的。诸如“善”、“应该”、“正当”之类表达价值属性的最基本的价值词是不能通过感觉经验,或者社会科学的经验主义方法加以认识的,这些价值词也不能以自然主义的词语、通过某种逻辑定义方法加以定义。如果一定要对之加以定义的话,就会犯“自然主义谬误”(摩尔语);以上述基本的价值词为谓词的那些基本的价值判断是不能通过经验的或逻辑的方法,从事实判断中推导出来的。但直觉主义却并不认为价值是不可认知的,他们认为,通过人类自身的某种特殊能力与特殊思维方式——直觉,就能不证自明地察知、领悟价值与价值(伦理)原则。

      不过,在直觉主义阵营内部,他们的观点也并不是一致的。英国著名伦理学家西季威克认为,伦理学方法既不是经验的,如功利主义那样;也不能是社会的,像进化论那样;更不能是神学的,像基督教那样;而唯一的方法就是直觉。他指出:“道德行为的最终目的是符合某种无条件命令的义务法则或指令”[①a]。这些义务法则或指令可以由直觉得知,然后用确定、清楚的语言陈述出来,从而使之不证自明地普遍有效,成为自明原则,具体地说,这些自明原则必须具备如下条件;用以陈述它们的概念必须清楚、精确;它们的自明性是非常详尽地确定下来的;它们必须是相互一致的;必须有专家们对其真理性的普遍同意。西季威克否证了功利主义、快乐主义等的论证方法,认为功利原则、快乐原则等必须通过直觉才能得到。“如果要说这快乐主义原则,无论在个人幸福,还是在普遍幸福方面,都被合法地证实了的话,那么,它就或者是直接得知为真的——由此,我们可说是一个道德直觉——或者是由某种包括至少一个这种道德直觉的前提中最终推论出来的。无论是哪种快乐主义,都可以合法地说是在一定直觉意义之上的”[②a]。总之,只有通过直觉方法而非经验方法,才能把握价值(道德)原则。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