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政治教育合法性刍议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小凤,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100871

原文出处:
思想教育研究

内容提要:

思想政治教育合法性系社会成员对社会所施加的思想政治教育的认可与接受,思想政治教育合法性与思想政治教育学科合法性、思想政治教育有效性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思想政治教育学科合法性需要兼顾学科的特殊性与一般性,思想政治教育权威的失落以及思想政治教育有效性的现实困境是导致思想政治教育合法性危机的主要原因。思想政治教育并不具备天然的合法性,其合法性可以从教育本身、人的需要以及社会需要三个维度来把握。


期刊代号:G2
分类名称:思想政治教育
复印期号:2013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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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5707(2012)10-0014-05

      1984年4月,教育部发布《关于在十二所院校设置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的意见》,决定在12所高校设置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着手培养思想政治教育高级专门人才,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由此创立。自此,思想政治教育学逐渐走上了学科建设的规范化发展阶段,学界对思想政治教育学科建设、思想政治教育的基础理论、方法论等问题进行了研究和探索,卓有成效。但在这一发展过程中,也忽视了一些基础性的问题,比如思想政治教育合法性问题。于是,伴随着马克思主义理论脱离政治学而成为一级学科,思想政治教育成为法学门类之下,马克思主义一级学科之下的一个独立的二级学科时,关于它的合法性质疑就接踵而来。

      一、合法性及思想政治教育合法性的概念

      “合法性”一词是从西方引进的一个概念,在使用之前我们需要对其进行考察,厘清其概念内涵,确定其适用范围和边界,从而能够在我们的话语体系中找到其恰当的位置。“合法性”一词,从直观的角度而言即合乎法律性,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具有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办事,受法律的约束的性质……合法性是法律行为是否有效的标准和条件。”[1]这主要是从法律角度对合法与非法行为的限定,指出了法律视野范围中合法性与有效性之间的关系——合法性是有效性的前提条件和标准。

      然而,合法性不仅仅局限于法律的视野,国内学界多从政治学角度引述和借鉴西方政治合法性解释,使政治合法性凸显为当下的热门话题。马克斯·韦伯认为,合法性是促使一些人服从某种命令的动机,但对于统治而言(在马克思·韦伯看来,统治并非专指政治统治,而是从广义而言的统治。在他看来,所谓统治,应该叫做在一个可能标明的人的群体里,让具体的或者一切的命令得到服从的机会,不是任何形式或对别人实施“权力”和“影响”的机会。他强调任何一种真正的统治关系都包含着一种特定的最低限度的服从愿望,即从服从中获取外在的和内在的利益),构成一种统治可靠的基础即是对合法性的信仰,“一种统治的合法性,也只能被看作是在相当程度上为此保持和得到实际对待的机会。”[2]李普塞特认为:“合法性是指政治系统使人们产生和坚持现存政治制度是社会的最适宜制度之信仰的能力。”[3]阿尔蒙德认为:“如果某一社会中的公民都愿意遵守当权者制定和实施的法规,而且还不仅仅是因为若不遵守就会受到惩处,而是因为他们确信遵守是应该的,那么这个政治权威就是合法的。”[4]哈贝马斯认为,“合法性意味着某种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5]纵观这四种比较权威的对于政治合法性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其共通性均在于强调合法性体现为一种被认可、被接受或者愿意遵循的关系,但是它们的侧重点各有不同。韦伯与哈贝马斯侧重的是合法性的评价标准,前者侧重经验事实与效果,韦伯认为在现实政治中,任何成功的稳定的统治,无论它采取什么形式,都必然是合法的;后者侧重对合法性进行价值追问,在他看来,得到普遍认可并不一定等于具有合法性,还需要进一步对这种认可进行价值追问,即要看其是否值得认同以及应不应该值得认同。李普塞特和阿尔蒙德的观点则更强调合法性的来源,前者侧重于当权者,强调的是当权者唤起社会对自己信仰的能力;后者侧重于公民,强调公民对政治权威的认可。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第一,合法性体现为一种关系,即评价对象得到评价者的所普遍认可与接受的关系,这也是学界比较公认的。第二,关于合法性的评价标准,韦伯提出了经验合法性概念,哈贝马斯提出了规范合法性概念,但二者均有其不足。经验合法性偏重对既成事实的评价,这样合法性建构性不足,缺乏实践价值;规范合法性虽然挖掘了合法性背后的价值意义,但是忽视了所谓的普遍认同即在于合乎了大众的社会心理与价值取向标准。此外,规范合法性的检验也不能脱离社会现实,只有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同,才能具有现实的合法性。因此,笔者认为,合法性的评价标准需要将事实与价值统一起来。第三,关于合法性的来源,依据李普塞特和阿尔蒙德的合法性的观点,我们可以看到,一种合法性来源于评价对象所引起的评价者对其的认可与接受,另一种合法性来自于评价者对评价对象的认可与接受。对于后者,评价者具有主动积极的作用,对于后者来说,其合法性取决于评价对象的本身所起到影响评价者的作用,评价者处于一种消极被动的地位。基于此,笔者倾向于阿尔蒙德的合法性来源,因为李普塞特的合法性来源仅仅是依靠评价对象本身,尽管合法性与评价对象本身有重要的关系,但是,合法性不只是取决于评价对象这一单方面作用的结果。

      综上,笔者认为,思想政治教育合法性指社会成员对社会(一定的阶级、政党和社会集团)所施加的思想政治教育的认可与接受。它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从价值角度而言,是否应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二是从事实角度而言,能否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思想政治教育合法性问题是思想政治教育是否能够立足的根本问题,也是对人们能否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前提条件,但是,它也有别于思想政治教育学科合法性、思想政治教育有效性等概念。思想政治教育作为一门学科,其合法性不仅涉及思想政治教育本身的合法性,还涉及作为一般学科的学理上的合理性。比如,一般学科需要具备自己特定的学科知识论与方法论、独立研究范式、专门化知识群体结成的学界或学术组织等。因此,从这些方面而言,思想政治教育合法性不等同于思想政治教育学科合法性,但二者也具有联系性——思想政治教育合法性是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确立的前提条件。如果思想政治教育本身不具备合法性,那么,思想政治教育学科也就没有确立的必然性;思想政治教育学科合法性也会影响到思想政治教育合法性。思想政治教育合法性与思想政治教育有效性也不同:思想政治教育有效性是指思想政治教育能否满足主体的需要的一种价值关系;思想政治教育合法性强调的是社会成员对思想政治教育的认可与接受关系,二者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但是思想政治教育合法性是思想政治教育有效性的前提条件,思想政治教育有效性依赖于思想政治教育合法性。如果思想政治教育不具备合法性,那么思想政治教育所传授的教育内容就会遭到质疑与排斥,思想政治教育也就不能收获理想的教育效果。当然,思想政治教育合法性也需要以思想政治教育有效性现实为依托,思想政治教育有效性影响着思想政治教育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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