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哥、的姐采用上交份钱、挂靠出租车公司从事营运的做法相当普遍,按照出资方式区分,大致有以下3种情形:由出租车公司出资购车,聘司机驾驶,收取承包费和每月的份钱;司机个人全额出资,每月向公司交纳管理费;个人与挂靠公司分别出资,每月向公司交纳管理费。在这3种情形下,“营改增”前后,相关纳税人该如何进行财税处理呢? 出租车公司出资购车 案例:某市A出租车公司,由出租车公司出资购车,聘司机驾驶,收取承包费和每月的份钱为500万元。营运收入(含税)1500万元,营运成本800万元,毛利700万元。 “营改增”前营业税处理。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出租车公司出资购车,产权明晰,出租车所有权为公司所有,其经营业务实际上是用公司的毛利1500-800=700(万元),再分出200万元发放工资。因此,出租车公司作为纳税人,营运收入1500万元应按交通运输业缴纳营业税:1500×3%=45(万元)。需要注意的是,收取承包费和每月的份钱为500万元,已经包括在营运收入1500万元内,无需再按“服务业——租赁”缴纳营业税。 1.出租车公司出资购车(单位:万元,下同)的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 贷:相关科目。 2.收入支出会计处理: 借:现金 1500 贷:营业收入 1500 借:应付薪酬——工资 200 营业成本 800 贷:现金 1000 3.计提缴纳营业税会计处理: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45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45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45 贷:银行存款 45 “营改增”后增值税处理。“营改增”后,税务处理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口径一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86号)进一步明确,出租车公司向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出租车属于出租车公司的,按照“陆路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也就是说,收取承包费和每月的份钱为500万元,已经包括在营运收入1500万元内,应当按照“陆路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 根据规定,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但是,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假定A公司选择简易征收方式,A公司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1500÷(1+3%)=1456.31(万元),应缴增值税额=销售额×征收率=1456.31×3% =43.69(万元)。 1.收入支出会计处理: 借:现金 1500 贷:营业收入1456.31[1500÷(1+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43.69(1456.31×3%) 借:应付薪酬——工资 200 营业成本 800 贷:现金 1000 2.缴纳增值税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43.69 贷:银行存款 43.69 司机购车挂靠出租车公司 如果该案例中,出租车司机个人全额出资购车,然后挂靠在A出租公司名下经营,按月交纳管理费。并假设其他条件不变。 首先明确,不论什么出资方式,名义产权都是公司的;个人全额出资,为产权实际所有人。 “营改增”前营业税处理。挂靠人作为实际车主,在经营方面对车辆有完全的经营自主权。被挂靠人是名义车主,不得干涉挂靠人的合法经营权,一般情况下也无权支配车辆的运行。也就是说,挂靠人作为实际车主,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因此,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出租车司机为营业税纳税人,营运收入1500万元应按交通运输业缴纳营业税1500×3%=45(万元)。 被挂靠人从法律意义上来说是车辆的所有人和管理者,其对所挂靠的车辆没有尽到监督、管理的义务,造成的侵害赔偿,应以共同过错侵权论处,应依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对挂靠车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般情况下,挂靠单位按年或季度收取挂靠者一定的管理费,这种费用是其为挂靠者提供各项服务收取的费用。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七条的规定,其他服务业,指上列业务以外的服务业务。因此,出租车公司收取的承包费,按“其他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500×5%=25(万元)。 出租车属于出租车司机的,公司不需要增加固定资产处理,出租车司机是“交通运输业”收入营业税的纳税人,公司是收取管理费的“其他服务业”收入的纳税人,出租车司机按照个体工商户自行缴纳税金,相应会计处理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