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自1979年8月欧共体对我国糖精及盐类提起第一例反倾销调查案以来,到目前为止,我国成为世界上遭遇反倾销立案调查最多的国家。长期以来我国企业未参加应诉的多,参加应诉的企业少,且胜诉率低,所导致的后果就是我国企业不但要承担高额的反倾销税率,而且出口份额大幅萎缩,甚至面临被挤出国际市场的境地。究其原因,一是中国产品成本优势明显,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容易引发各国对我国企业提起反倾销申请,从而将中国产品逐出本国市场;二是许多国家并没有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往往采用替代国同类产品的价格计算出商品的正常价值,由于替代国的选择上有很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因此计算出的替代国价格往往严重偏离了我国产品的价格构成,既不符合客观实际,也不具有科学性,明显具有歧视成分;三是最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我国企业本身也存在着诸多缺陷,例如会计系统不完善、没有建立预警机制、会计信息失真、企业内部管理混乱、企业间缺乏协作精神等。这些问题的根源就在于企业的内部控制薄弱,管理失控。因此,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有效实施,使企业在面对反倾销调查时及时提供所需的信息资料,从而准确、快速地填写调查问卷,提高会计举证的可信度,有效规避被诉讼风险。一言蔽之,反倾销所涉及的相关信息其实是企业内部控制的外在表现,内部控制的设计才应该是出口企业反倾销应对的研究方向。与其纠结如何提供满足反倾销调查的会计信息上,不如让出口企业在反倾销内部控制的设计上多花工夫,按照科学的制度加强各项管理,从根本上解决反倾销企业应诉低、胜诉率低的现状。 二、内部控制在反倾销过程中的职能体现 (一)良好的内部控制制度可对反倾销风险作出预警,从而避免遭到反倾销调查 出口企业能对倾销发生的时间作出预警的话,则可为企业及时有效应对反倾销提供很大的帮助。从事国际贸易的企业,没有办法改变国际市场的游戏规则,要想在国际市场上得以生存并发展,只能从自身做起,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良好的预警机制是企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它能够对出口产品的出口数量、价格以及市场占有率等重要指标的变化进行有效地监测分析。企业可关注同类产品价格和产品成本的变化,并与国际上此类产品的价格、成本进行比较,如果相关指标运行达到警示值时,内部控制体系会作出预警提示,使企业迅速作出反应,采取相关措施,迫使国外企业放弃倾销调查申请。 (二)良好的内部控制在反倾销调查过程中起到举证和抗辩的作用 出口企业在应对反倾销诉讼调查时,一般包括是否参与应诉的决策、应诉方案的制订、填写调查问卷、确认市场经济地位、实地核查等环节,每一个环节都要求企业提供真实、可靠、详细的会计信息,它可以起到强有力的举证和抗辩作用。会计信息如何做到真实、可靠、完整、详尽,就需要建立有效的内部会计控制体系。比如在确认“市场经济地位”时,按照《欧盟384/96号规则》规定,中国企业在被提起反倾销调查时如果希望按照市场经济国家的规定来调查其出口商品的正常价值,必须同时满足其所设定的五个标准,这五个标准中的第二条“企业必须建立一套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的会计账簿,会计账簿按国际会计准则建制、账目清楚,该账簿需按国际通用会计准则进行过独立审计并有通用性”和第三条“企业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基本上能按照市场经济要求体现,特别是考虑设备折旧、其他折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方式所列的支出”。反倾销调查部门首先会要求接受调查的企业提供相应的会计数据,接着会到企业实地核查会计系统和成本数据材料,如果企业能通过核查并且接受了正规会计师事务所(最好是名气响的事务所)审计,欧盟会给予企业市场经济地位,只有建立反倾销的内部会计控制体系才能达到上述要求。良好的内部会计控制体系作为内部控制体系的一个重要分支,可以制定相应的制度,帮助企业向反倾销调查部门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也有利于企业规范单位财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使其符合国际标准要求,从而有利于出口企业应对反倾销诉讼。 (三)良好的内部控制会促使企业全面提高管理水平,更为有效地抗击国际贸易风险 一般来说,进口国调查部门会根据反倾销核查结果作出倾销裁决,对出口企业采取反倾销措施,这意味着反倾销调查的结束,但并不意味着反倾销内部控制职能的终止。无论最终的结果如何,作为企业来说,要及时对财务工作进行总结,以备如果遭到不公平裁决时提供更为真实的举证材料。良好的内部控制体系能促使企业及时发现和纠正虚假的会计信息,提高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而这些会计信息正是企业受到不公平裁决时进行抗辩的最有力证据,从而可以让进口国调查部门作出少征或不征反倾销税的裁决。如果出口企业最终还是被裁定为倾销,被征收高额的反倾销税,企业并不是选择放弃申诉,而应该痛定思痛,对企业内部控制的管理进行梳理,找出不足的地方加以完善,把反倾销工作作为全面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的一个契机,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等方面展开评价和总结,为重新进入该国市场做准备。因为根据国际贸易的实践规则,如果出口产品能够在反倾销法令签发满一周年之前的一个月内以修正的出口价格进入进口国,就可以重新取得新的有利裁决和复审机会,这被称作“年度复审”。复审过程中,出口企业提供更为真实、可靠、经得起审查的会计信息(比如销售合同、运输合同、出口价格、产品成本等)以证明在这一年内对进口国出口的涉案产品已经不存在倾销,或者倾销幅度有较大的降低,从而可以获得新的有利的反倾销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