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财务报表审计风险及其风险控制

作 者:

作者简介:
刘克文,宁波明州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原文出处:
中国注册会计师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13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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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公司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资产减值明细表、担保余额变动表、代管担保基金变动表及利润分配表。担保公司财务报表审计风险是指担保公司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误或漏报,而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

      担保公司是从事风险管理、经营信用业务的金融服务企业,担保公司的主要业务是为贷款提供担保,担保行业是一个高风险、低收益的行业,担保业务风险大、期限长。担保风险本身具有高发性、离散性与不确定性,加之,部分民营担保公司偏离担保主业,进行高息借贷、变相融资,影响到其代偿能力,加大了注册会计师审计风险。

      一、担保公司财务报表审计风险

      (一)担保公司内部控制风险

      从现实上看,不少担保公司内控制度不健全,没有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囿于“人情”担保理念,没有必要的反担保措施或反担保手续不规范。一些办实业的企业家投资担保公司,以便其为自己的实体融资的时提供担保,套取银行的贷款,有的被担保企业资产负债率超70%,变通以个人名义办理担保贷款,被担保企业为其反担保该笔贷款;也有以担保公司名下其他企业的名义担保,帮助朋友在银行获得贷款;还有将担保公司名下其他企业的现金,直接借贷给要求借贷的中小企业,不与银行发生任何关系。

      (二)担保公司财务报表层次审计风险

      目前担保公司多头管理仍然存在。2005年以前,担保公司是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制度》,没有充分体现担保业务的特点。2005年12月财政部发布了《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大多数担保公司执行此办法。自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新企业会计准则,2010年7月颁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的担保业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等有关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但新企业会计准则对担保业务的会计处理缺乏详尽的规定,引进的概念如担保合同、公允价值、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核算不易理解,实际操作难度大。据笔者的了解,多数担保公司仍在执行《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或《小企业会计制度》,导致财务信息缺乏可比性。

      担保公司报表层次审计风险表现在:夸大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责任、夸大代偿赔付支出及放大倍数取得财政奖励和风险补助;凭空、虚增注册资金来取得财政补贴;投资者、管理层借用、挪用担保公司资产;夸大流动资产、高估资产、少计提坏账准备,少计提担保赔偿准备、未到期责任准备,少计提一般风险准备,以“改善”担保能力和赔付能力。应收担保费及应收代偿款占用了大量的流动资金,账面利润的增加并不表示能如期实现现金流入,影响担保公司资金的周转,资产不实,隐藏担保责任,合作银行使用审计报告作出贷款决策可能导致损失。

      (三)担保公司财务报表认定层次审计风险

      现实中,有的民营担保公司资金充足时,从事民间借贷、发放信用贷款;增资验资垫款,利息收入不入账,导致财务信息失真。

      1.资产项目:货币资金过少,账存实无;抽逃、挪用资本金;挪用被担保企业存入保证金;将存出贷款保证金列入应收担保费;将贷款(或委托贷款)利息及存出保证金利息列入应收利息或其他应收款;虚拟担保业务,将担保业务和贷款(或委托贷款)以及发放信用贷款业务捆绑一起;虚挂应收担保费和应收代偿款,未按规定足额计提坏账准备;已确认并转销的逾期担保费及代偿损失,以后又收回的款项及追偿收入不入账,体外循环。将损余物资挪用或出售后收入不入账,或者直接转入自用固定资产,多提折旧,虚增资产、多计费用。

      2.负债项目:将银行已放款的担保合同虚挂预收担保费或将被担保企业存入保证金长期挂账,推迟担保收入及追偿收入的实现;超比例提供信用担保,对单笔贷款或单户被担保企业的担保金额过大,对外担保责任余额与其自身实收资本相比的倍数过高;未按规定足额计提担保赔偿准备、未到期责任准备;向职工集资,变相吸收存款,利息不入账。

      3.所有者权益项目:虚增注册资本;未计提一般风险准备金;担保责任未完全解除,股东进行超额利润分配。

      4.收支项目:当代偿发生时,多列担保赔付支出;从事民间借贷、垫资、暗拿回扣佣金不入账,体外循环。

      二、审计风险的防范控制

      (一)增强审计风险意识

      一是要增强审计人员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培养强烈的敬业精神,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不能只顾业务收入而忽视社会效益,给事务所带来巨大的审计风险;二是关注持续经营能力,譬如,对于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足,代偿赔付支出过大,陷于担保诉讼或破产困境的担保公司,应保持职业谨慎。

      (二)选择经营规范的客户

      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受审计委托时,应了解担保公司的适用法律法规、内部机构、职责分工、管理制度,评估担保公司的审计风险,对单笔贷款或单户企业的担保金额过大,对外担保责任余额与其自身实收资本相比的倍数过高,风险比较集中的担保公司需慎重选择。

      1.了解担保公司的适用法律法规。涉及担保行业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公司法》、《担保法》和《中小企业促进法》,还有《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及《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性文件。财经法纪不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重点,但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担保公司适用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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