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大销售力度,目前国内大型服装企业,都具有不同数量的直营店和加盟店。有的企业以直营店铺为主,有的以加盟店铺为主,如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的销售店铺有4793家(其中直营店1130家,加盟店3663家),2012年年末增加到5220家(其中直营店增加到1306家,加盟店增加到3914家)。 对服装企业来讲,这两种不同的实体店的会计核算是有很大差别的。 直营店费用如何核算 直营店可以是分公司,也可能是子公司。具体到直营店的有关费用核算方式,如果是子公司就需要单独建账,单独纳税;如果是分公司,就由总公司汇总纳税。 假设A服装企业总部在南京,在苏州有一个直营店,2012年租用的店面每月租金10万元(年初已一次性支付),人工费用5万元,建店之初的装修费用72万元分36个月摊销,每月摊销2万元。 直营店年初支付店铺租金时: 借:待摊费用——店铺租金 1200000 贷:银行存款 1200000 每月摊销店铺租金时: 借:销售费用——租赁费 100000 贷:待摊费用 100000 每月支付人工工资及社保费用时: 借:销售费用——工资、养老保险等 50000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职工薪酬等)50000 摊销店铺装修费用时: 借:销售费用——装修费用 20000 贷:长期待摊费用——装修费用 20000 加盟店费用巧核算 要加盟成功,必须给总部缴纳一定的加盟费,保证金,并服从加盟总部的统一领导,完成一定金额的销售指标。 假设A服装企业有一无锡加盟店铺,加盟合同签订了5年,缴纳加盟费18万元,履约保证金10万元。店铺的装修符合总部要求,店铺租金、人工费用由加盟店承担。 总部收到加盟费时: 借:银行存款180000 贷:预收账款/加盟费180000 每月确认加盟费收入时: 借:预收账款/加盟费 12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12000 收到加盟保证金时: 借:银行存款 100000 贷:其他应付款——无锡××加盟店 100000 销售收入确认时点不同 如果南京总部与苏州直营店采用总分机构核算方式,不同分支机构之间货物移动涉及的增值税,执行财税[2012]9号文件,由总部统一协调。例如,8月份从总部进货200万元(不含税),销售收入为300万元(不含税),假设对应的销售成本为162万元。 总部将服装送到直营店时,实际上只是存货从南京移到苏州而已,并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确认的5个条件。 苏州直营店收到进货时: 借:库存商品——××服装 2000000 贷:内部往来——总部2000000 直营店确认收入时(假设收到现金等货币资金): 借:现金、银行存款 35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3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00 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1620000 贷:库存商品——苏州直营店××服装 1620000 期末“库存商品”的余额是没有实现销售的在库商品,每月应该进行盘点核对;“内部往来——总部”的余额表示欠总部的货款。 总部将服装移送到直营店时 借:内部往来——苏州直营店 2000000 贷:库存商品——总部 2000000 苏州直营店将资金转给南京总部时: 借:内部往来——总部 1620000 贷:银行存款 1620000 总部收到苏州直营店的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1620000 贷:内部往来——苏州直营店 1620000 总部与各直营店每月应该及时核对往来余额,并进行确认。 南京总部与无锡加盟店之间,采用买断模式,给予加盟店两个月的账期,存货的风险由加盟店承担。 假设8月无锡加盟店进货55万元(不含税价格,按市场指导价销售可实现100万元)。当月无锡加盟店实现销售80万元(不含税价格)。当月支付给南京总部以前月份所欠货款65万元。 由于此时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加盟商;A服装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因此符合收入确认的5个条件。 月初发出货物,总部于月底统一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应收账款——无锡××加盟店 6435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5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3500 南京总部收到无锡加盟店的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650000 贷:应收账款——无锡××加盟店 650000 加盟店的纳税问题,由加盟商在经营地自主纳税。 如果南京总部与苏州直营店采用母子公司核算方式,子公司由母公司100%控制。子公司既是流转税的纳税义务人,也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