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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13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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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社保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支付给企业,企业再支付给个人。请问这部分补助金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规定:1.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2.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个人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如符合上述规定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问:股民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民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627号)规定,股民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回扣收入,应按“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证券公司在支付收入时代扣代缴。

      问:我取得了一笔偶然所得,发放所得的单位未代扣代缴,而且我的居住地与身份证上的户籍所在地也不一致。请问,我应该在哪里申报缴纳该项目的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规定,除文件规定的情形外,纳税人应当向取得所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因此,上述个人应该向取得所得的所在地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夫妻离婚后,共同拥有的一套房屋归属于另一方,该方将房屋转让给他人,请问应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许扣除其相应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摘自《中国税务报》(京),2013.2.4.(11)

      问:我公司是保险代理公司,今年1月与B公司签订联营合同,约定B公司协助我公司开展业务,我公司每年固定支付B公司5万元作为报酬,另B公司可以我公司名义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同时B公司按收入的10%上交给我公司。今年2月B公司以我公司名义开展业务收入3万元,对方公司已将款打入我公司账户。

      请问我公司自留3 000元(30 000×10%),及返给B公司27 000元应该如何做账,B公司需要给我公司开具什么发票?另B公司要求2月末先支付每年固定5万元中的1万元,这1万元该如何做账?

      答:B公司以你公司名义开展业务,由你公司给客户开具发票入账。至于你公司返还给B公司的款项,可由B公司以代理费的名义开具给你们。这样你公司和B公司都可以入账。

      具体账务处理上,对于30 000元收入,由于是你公司名义开票入账,直接确认收入。借:银行存款30 000;贷:主营业务收入30 000。返还的27 000元,相当于你公司给B公司的佣金费用,借:主营业务成本27 000;贷:银行存款27 000。至于2月末预先支付的1万元,作为固定费用的一部分,支付时,借:预付账款10 000;贷:银行存款10 000。固定费用每年年末或者按照合理的方式予以摊销进入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10 000;贷:预付账款10 000。

      问:我公司2012年7月份一名员工在操作机械时受伤,伤势比较严重,至今还在住院治疗。最近公司准备一次性赔偿解决此事。员工住院期间花费30万元左右,另一次性赔偿60万元,公司与受伤员工采取的是仲裁调解。请问我公司需要怎么样处理才能将一次性赔偿款在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相关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除福利费明确可以列支的费用项目外的,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企业实际负担的其他赔偿类支出,如果有确凿证据能够证明该项工伤支出是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已实际发生的,且在合理的范围(比如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工伤医疗赔偿标准)内,是可以申报税前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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