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某种意义上说,市场营销成功与否决定着企业的命运。一项营销活动如果实现了销售量和销售收入的增加就算是达到了预期的目的,但是从税收的角度讲,如果在销售数量和销售收入相同的条件下,没有实现税收的最少支付,这个营销活动就不能算是最佳的。 一、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税收筹划 (一)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税法对混合销售的几项特殊情况做出规定:从事货物销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的,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电信单位(电信局及经电信局批准的其他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服务的,属于混合销售,征收营业税。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电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案例分析]某电器商场为促销空调,推出为客户免费安装的服务。比如售出一台空调,售价为4000元,商场为消费者开具4000元的发票,同时聘请专业安装公司为客户安装空调,安装费为200元。这样,电器商场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是4000÷(1+17)×17%=581.2元,安装公司应纳营业税是:200×3%=6(元) 在本例中,实际上电器商场多缴了税,因为虽然空调售价为4000元,但是又支付给安装公司200元,实际所得为3800元,应该按照3800元纳税。 如果这个营销过程改成商场开具3800元的发票、安装公司开具200元的发票给消费者,那么电器商场应交纳的增值税销项税为:3800÷(1+17%)×17%=552.14(元),与原来相比省下29元,假如每年空调的销售量是10万台,那么一年就能节省290万元的增值税。 (二)兼营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案例分析]北京富华建材商城主营建筑材料批发和零售的同时,还兼营对外承接安装、装饰劳务。商城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8月对外发生一笔混合销售业务,销售建筑材料并为客户装修。这批建筑材料的购入价是200万元,商城以220万元的价格销售并代为安装。 纳税人在进行筹划时,主要是对比增值税和营业税税负的高低,然后选择低税负的税种。为了比较增值税和营业税税负的高低,这里设计一个简单的模型:
所以,北京富华建材商城应当设法使建材的销售额占到全部营业额的50%以上,缴纳增值税。 二、营销模式的改变 企业在产品销售过程中,会采取各种各样的促销手段。促销方式不同,产生的效果也会不同,由此负担的税负也不同,因此企业应根据产品销售策略、长远发展规划、资金实力等经营条件,遵循成本效益原则量入而出,根据国家相关税收政策,设计最佳纳税方案,达到节税的目的。 一些电信公司推出累计话费达到一定额度则免费赠送3G手机的营销活动。消费者在向一电信公司交纳了两年共4800元的电话费后,免费获得了一部3G手机。这种促销方式是否是最佳的呢? 从税收的角度来分析:(1)该公司收取的4800元的电话费要按照3%税率缴纳营业税,税额是144元。(2)该公司赠送给客户的手机按照税法应视同销售,也要交纳3%的营业税,假设市场上同种类型手机的销售价格是2000元,那么该电信公司还应负担60元的营业税(按照税法的规定,电信单位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电信服务的,缴纳营业税)。所以该营销方案的纳税总额为:144+60=204(元)。 如果把税收筹划融合在这个营销过程中,改变原来的赠送营销模式为捆绑营销模式,即买手机加两年的电话费共需花费4800元(实际营销模式类似为买手机送话费)。这种营销方式与前一种比较对消费者的吸引力几乎没有什么差别,因为消费者的支出是相同的,收益也是相同的。对企业的收入来讲也没什么大的变化,因为企业的成本是一样的,销售数量和销售额也不会因此而受到影响。但是企业税负却差别很大,在这种营销方式下,企业需交纳的税收就变成了按照4800元一次性交纳3%的营业税144元,原来的60元税款就可节省下来。如果企业一年的手机销售数量是10万部,那么一年就可省下600万元。这样大笔的收益不需要企业花费大量的操作,只需将营销活动与税收筹划有机地结合起来,或者说将税收筹划融合在营销过程之中。 实际上,还可以改变营销模式,进一步创新,即通过买手机送通话时间的营销模式来操作。由于通话时间是一种电信部门的技术服务量,有着较大的弹性,与商品有着极大的区别,赠送的通话时间不易观察到,这其中就有着更为广阔的筹划空间。 三、促销手段的税收筹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