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把握纳税调整事项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重点,而立足税收政策、完善业务流程则是做好汇算清缴的前提。在汇算清缴前,企业应认真审核一年来的经济业务合同,完善相关涉税依据,检查票据是否合法有效,账务处理是否得当,这是做好汇算清缴工作的基础。 一、完善业务流程 合同作为经济业务的载体,一旦订立,就被视为审定税收的重要依据,合同所载业务性质决定了要缴哪些税,缴多少税以及何时缴税。因此,签订经济业务合同时应立足税收政策,尽量规避税收风险。作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前期工作,应整理检查一年来的经济业务流程、相关业务合同,分析是否存在涉税风险,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是否可以补充完善相关合同,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如:销售合同或工程完工进度可以决定企业收入确认时间;销售合同的付款方式也决定应税收入的确认时间;等等。 二、归整涉税票据 《税收征管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凭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可见,合法有效的支出凭证是进行税前列支的重要证据。对于什么是合法有效凭证,不少企业一直存在模糊认识。所谓“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一是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二是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三是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四是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因此,发票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基本凭证,除发票以外,企业真实发生的各项费用,不需要取得发票的如折旧、工资等费用可以凭自制凭证扣除。除上述情形外,企业确实无法取得发票的,需要企业提供能够证明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真实发生的有效证明(如企业发生资产损失专项申报事项可凭税务机关专项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作为有效证明)。因此,年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须按上述原则重新检查一年来的凭证,检查凭证时需注意以下事项: 1.取得的凭证是否以真实业务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重点企业发票使用情况检查工作相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对必查发票要逐笔进行查验比对,通过对资金、货物等流向和发票信息的审核分析,重点检查其业务的真实性。对企业列支项目为‘会议费’、‘餐费’、‘办公用品’、‘佣金’和各类手续费等的发票,须列为必查发票进行重点检查。”对此类发票要逐笔进行查验比对,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利用虚假发票及其他不合法凭证虚构业务项目、虚列成本费用等问题。 2.国税发票还是地税发票。据以税前列支索取的发票是国税发票还是地税发票取决于销售方或者劳务提供方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还是营业税征税范围。收款单位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义务的,应当开具地税发票,收款单位发生的行为属于增值税义务的,应当开具国税发票,切莫发生营业税业务开具增值税发票,而销售货物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却开具营业税发票的情形。容易引起混淆的业务主要有混合销售行为及与销售数量不挂钩的收费项目,如代理销售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劳务,应属于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出具增值税发票;自产机器设备并负责安装,则可以分别开具,销售部分开具增值税发票,凭自产证明到安装所在地地税机关代开营业税发票;支付与销售数量挂钩的仓储费属于增值税业务,应开具国税发票,如果仓储合同规定按固定金额收取仓储费则属于营业税业务,开具地税发票等。企业应视不同情况做出准确判断,取得合规票据。 3.本地发票还是外地发票。据以税前列支索取的发票应该是本地发票还是外地发票,需要根据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的纳税地点来决定。《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营业税纳税地点:(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3)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显然,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必须开具劳务发生地发票,而其他事项,包括增值税业务,应该开具机构所在地发票。 4.财政票据不是万能的。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规定,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它包括非税收入类票据、资金结算往来票据、其他财政票据(包括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医疗收费票据、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等),其中资金结算往来票据只作为资金往来凭证,不能作为税前列支的凭证,并明确规定“不得串用财政票据,不得将财政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即不得用财政票据代替应税发票使用,否则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