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营模式是指经销商负责联系货源,组织进货,并达到商场要求的保底销售额,商场提供销售的经营场所;销售活动由商场统一管理,开具商场发票,商品的销货款由商场统一收取的一种经营模式。商场根据联营协议中约定的销售额抽点比例来确定商场自身和各经销商的销售收入份额。经销商按应享有的销售收入份额为商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与商场结算的凭据,商场记为进货成本,并进行进项税抵扣。因而,各销售柜台(即经销商,下同)与商场则存在货款结算、收入分割等问题。商场如何将销售货款在商场与各柜台之间进行合理分割,销售业务应怎样核算等问题,值得深入探讨。 一、商场与供应商联营业务会计处理的特点 联营模式的核算区别于自营模式最大特点是,商场不需要占用自己的资金组织进货,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库存,节约了库存商品管理的成本,因而不需要设置“库存商品”账户。商场为了核算商场与供应商商品结算成本及货款的结算情况,可以设置“受托代销商品”和“受托代销商品款”两个科目。 在传统手工记账情况下,自营零售企业会计核算通常采用“售价金额核算,实物负责制”。而联营方式下,所有商品的购进、储存、销售都由供应商负责,商场负责销售场所的管理和商品销售后货款的结算工作。另外,目前计算机使用比较普遍,借助软件完全可以满足商场单品核算的需求,因而,商场联营通常不采用售价金额核算,而是直接核算与供应商结算的进货成本,不设置“商品进销差价”科目,月末也不进行进销差价的分摊,会计核算大大简化了。 联营模式下,商场先销售,后结算。在商场与供应商签订联营协议时,说明商场与供应商联营合作关系已存在,商场应当核算联营商品销售后应与供应商结算的价款及可以抵扣的进项税,但商场在货款结算之前,没有取得供应商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直接确定商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因而,可以先记入“提取进项税”科目,待取得供应商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二、联营商品促销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目前,商业折扣和返券销售是大型商场最常见的两种促销方式。下面通过实例来分析商场在联营方式下两种促销方式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一)商业折扣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由于商业折扣是与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同时发生的,税法规定,若将销售额与折扣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可以按照扣除折扣额后的余额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若另开发票,不管会计上如何处理,都不得扣除折扣额计算销项税额。商业折扣仅限于价格折扣,比如商品9折销售。在商场,还常见“满多少减多少”这一促销方式,此种方式相当于明折明扣,等于商场直接将商品打折,满减额与销售额同在一张发票上反映,税法和账务处理上视同商业折扣。 实际生活中,商业折扣是折扣销售与实现销售同时发生,买卖双方均按折扣后的价格成交,发票价格就是扣除折扣后的实际售价,因此,按照发票上的金额计算销项税额。 例1:云龙百货商场的专柜都是以签订联营合同的方式经营的,抽成率为20%。商场举办让利活动,将甲品牌的商品打9折销售,某顾客购买了标价为1200元的商品,支付了1080元现金;将乙品牌的商品按满300减60元销售,某顾客购买了标价为1280元的商品,支付了1040元现金。抽成率不变,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商场各柜组销货款统一由收银台收取,商场与各供应商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商品的标价为含税价。 (1)商场与供应商签订联营协议时,没有促销约定,按各专柜的标价与抽点比例计算出与供应商的结算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受托代销商品——甲品牌 820.51 ——乙品牌 875.21 提取进项税 288.28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甲品牌 960.00 ——乙品牌 1024.00 (2)商场实现销售时,根据销售发票确定增值税销项税额=[1080/(1+17%)]×17%+[1040/(1+17%)]×17%=308.03(元)。 借:银行存款 212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甲品牌 923.08 ——乙品牌 888.8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08.03 (3)甲、乙柜组促销,商场按实销现货和联营协议的扣点比例与供应商进行了货款结算。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甲品牌(1080×80%) 864 ——乙品牌(1040×80%) 832 贷:银行存款 1696 (4)商场取得了供应商依据结算款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商场以经销商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货成本,进行进项税抵扣。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46.43 贷:提取进项税 246.43 借:主营业务成本——甲品牌 738.46 ——乙品牌 711.11 贷:受托代销商品——甲品牌 738.46 ——乙品牌 7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