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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13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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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公司新建物流基地存在大量在建工程挂账,部分库房在去年年底就已投入使用取得收入,因决算资料不齐一直没有转为固定资产,直到今年8月才按工程发生成本和预算资料估价转固,请问:转固后能否将今年1至8月的折旧在下月一次性补提,以便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及其应用指南的相关规定,在建工程应当在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按其成本转为固定资产,并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次月起按月计提折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固定资产是否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可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十三条中给出的标准作出判断,一是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或者生产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完成;二是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与设计要求、合同规定或者生产要求相符或者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与设计、合同或者生产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响其正常使用或者销售;三是继续发生在所购建或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者几乎不再发生。此外,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需要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在试生产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生产出合格产品、或者试运行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运转或者营业时,应当认为该资产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

      贵公司物流基地的部分库房在去年年底就已投入使用取得收入,只是因决算资料不齐一直没有转为固定资产。从这一点判断,这些库房在投入使用时,很可能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由于此处背景信息较少,贵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照会计准则的上述规定予以分析判断)。对于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部分库房未及时转固,则构成了一项前期会计差错,贵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二十九章第四节中“前期差错重要性的判断”部分的相关指引,判断相关的会计差错是否构成重要前期会计差错,据此确定有无必要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所规定的追溯重述法予以更正,还是可以把更正该差错的影响数反映在差错发现年度的损益中。

      如果经过综合分析评价后,认为上年度未将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库房及时转固导致“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项目的重分类差异影响,以及相关的少计提折旧的损益影响,对上年度财务报表已构成重大影响的,则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所规定的追溯重述法予以更正,包括重述上年度比较财务报表;如果不构成重大前期会计差错的,则可将前期少计折旧的损益影响在本年度的利润表中予以调整。这部分固定资产在本年度1至8月期间应计提的折旧额也应当予以补提,并计入本年度的损益中。

      关于这部分折旧额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建议贵公司关注以下税务规定:一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二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摘自《财务与会计》(京),2012.12.68~70

      问:请教两个问题:

      (1)我单位购入保险柜,价格为1 000元,是将其计入低值易耗品吗,如果直接进费用又不利于实物管理,如果进固定资产,金额又太小,固定资产金额为多少可以计入固定资产呢?

      (2)公司的登记费、验资费应计入什么科目?

      答:(1)按照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已经淡化了固定资产的价值标准,也就是说,并不要求购入的资产必须达到某一特定金额时才能作为固定资产入账。

      一般情况下,只要是符合以下两个特征的有形资产,就可以作为固定资产入账:

      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贵公司购入的这个保险柜,一般情况下是符合上述两个特征的,因此一般应当作为固定资产入账。

      保险柜的使用寿命一般是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因此作为低值易耗品入账反而不妥当。因为低值易耗品的使用年限一般在一年以内。

      (2)公司的登记费、验资费一般发生于公司筹建期间,一般符合开办费的定义。按照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开办费一般应当于实际发生时直接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开办费,一般是指企业在企业批准筹建之日起,到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即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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