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实行“营改增”的相关问题探讨

作 者:

作者简介:
杨威扬,宁波建工股份公司,宁波 315041

原文出处:
财会月刊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13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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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施工行业具有建设工期长、金额大、施工地点分散、施工工艺复杂、耗材多、大型工程通常需多行业多部门多工种配合等特点。另外,从建筑业的行业涉及面、产业关联度方面看,建筑施工行业属第二产业,建筑经营活动涉及行业众多,如上游的建材业、机械制造业、动产租赁业、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吸收等,下游的房地产业、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业厂房、商业地产、酒店旅游等行业部门。

      可见,建筑施工活动要面临众多复杂的经营环境和社会环境,其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的影响力。因此,在建筑业“营改增”政策的推行过程中,切忌不考虑建筑业特性及经营环境,忽视建筑业流转税改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轻率决策、贸然实施。本文将从税负的增减情况、增值税进项抵扣、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新发展模式的影响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希望能为“营改增”政策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参考。

      一、建筑业实施“营改增”政策后,税负的增减情况

      1.建筑劳务支出(人工费)抵扣问题。从执行增值税政策的制造业及流通业等行业看,人工费支出部分不存在进项抵扣,属于应纳税的增值范畴。从一般性建筑工程项目的成本构成来分析,人工费占整个工程成本的比例约为20%~30%,且随着我国人口红利的逐渐消退及新一代年轻人就业观念的转变,建筑人工费已进入快速增长时期,可以预计人工成本及相应的比重还将不可逆转地上涨。

      另外,如果沿用现行施工单位通常采用的建筑劳务分包的做法将建筑务工人员归集于劳务公司,通过向劳务公司开具发票的模式支付劳务用工成本,那么建筑施工单位的税负依然不会减轻。这是因为劳务派遣模式没有从实质上解决建筑人工费不能进项抵扣的问题:不论建筑劳务公司是建筑施工单位下属单位或自有,或建筑业产业的相关配套企业,建筑劳务公司都要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6%的税率计算增值税,建筑劳务公司的主要成本费用支出是劳务工人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等职工薪酬支出,这些支出按现行增值税法规的规定,同样属于不能进项抵扣的应纳增值税的增值额,即不论建筑劳务公司增值税税率的高低,建筑劳务公司的税负最终会转嫁到建筑施工单位,构成建筑施工单位的实际支出。如果建筑劳务支出不能得到足额进项抵扣,建筑业“营改增”的流转税计征模式不但会有可能增加建筑业的税负,而且有可能影响建筑业对农村劳动力的吸收,甚至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2.建筑施工设备支出抵扣问题。机械使用费支出是建筑施工企业三大项支出之一,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所使用的设备主要来源于两方面:一是建筑企业自行外购(含融资租赁)取得的,而外购取得又分为施工行业实行“营改增”以前所购置的和施工行业实行“营改增”以后所购置的;二是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取得的。

      建筑施工企业因实行“营改增”政策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之前,其所购进的施工设备是不允许进项抵扣的。在建筑业实行“营改增”后,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外购的机器设备可以凭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表面上看似乎机械使用费支出项目税负下降了,但进一步分析其实不然。

      首先,目前从事建筑施工设备租赁经营的设备租赁公司,提供的是营业税应税劳务,而营业税目前执行的是5%的税率,“营改增”后建筑设备租赁业将执行17%的增值税税率。从施工设备租赁公司的成本构成来看,其主要成本项目包括施工设备的折旧摊销费、专用施工设备操作维护人员的人工费开支、场地租赁或摊销费等,因此,“营改增”前后税负高低同样主要取决于设备租赁公司新购买的可以进项抵扣设备与原有的不能进项抵扣设备之间的比例以及设备操作人员人工费占全部成本比重的高低。同样,增值税税负的传导效用将使施工设备租赁公司的税负最终转移到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成本中来。

      其次,以外购方式取得施工设备,同样存在由于设备购买前后形成的新购买的可以进项抵扣设备与原有的不能进项抵扣设备之间的比例不同,以及设备操作维护人员人工费占全部成本比重的高低使建筑企业增值税税负差异明显。

      据初步了解,现在建筑市场上具备一定规模、管理较规范的建筑施工企业与施工设备租赁公司大多数已基本购置齐全正常工程施工所需设备(这也是建筑施工行业资质核定管理条件之一),已拥有一定规模的机械设备施工能力,预计今后为满足施工需新增设备量很少;同时,与建筑行业其他工种一样,设备操作人员人工费近年来上涨趋势明显、增长幅度越来越大,预计占总成本比重将不断上升。因此,在建筑业实行“营改增”政策后,大多数建筑企业能享受新购进机器设备可进项抵扣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空间不大。

      从以上两方面支出项目分析看,除材料支出外建筑业实际可进项抵扣的项目并不多,“营改增”后,建筑业按11%增值税税率计征,实际税负很有可能会增加。

      二、实施“营改增”政策后关于增值税的具体操作问题

      1.建筑业增值税的进项抵扣问题

      (1)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部分工程项目成本因无法或难以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能进项抵扣。与制造业相比,建筑业一般具有施工工期长,对外支出尤其是材料费支出大且项目、种类、规格型号多等特点,再加上某些项目跨地区分散经营、流动施工,另外还有些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存在抢工期的情况,尤其是工程施工中的挖土、地材供应、泥土外运等环节存在普遍强买强卖等现象,部分供应商可能是小规模纳税人或无法出具专用发票,使得施工项目总是面临复杂且不规范的经营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由此可预测建筑业推行“营改增”政策后,肯定会存在数量不少的因不能获得合规抵扣凭证而无法进行抵扣的支出额,使得建筑业“营改增”后实际可抵扣的进项金额小于理论上可抵扣进项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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