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则案例浅析“营改增”对运输物流企业的税务影响及应对

作 者:

作者简介:
丁国卫,绍兴中兴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浙江 绍兴 312030。

原文出处:
交通财会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13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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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致远物流企业目前为营业税纳税人,根据《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规定,将于12月1日进行新旧税制转换。公司为客户负责运煤从A地到厂区,运输方式采用铁路与公路联运,企业收取的全程运价40元,其中包括铁路部门负责承运的费用15元(铁路运费10元,装卸及杂费5元);另外部分系致远公司实际承运的收入25元(公路运费15元,装卸及杂费10元)。企业从优化经营模式考虑,财务人员与笔者谈了另一种可能经营模式,假定“营改增”后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要求笔者测算分析两种模式在“营改增”前后对企业的影响,以及企业如何应对。

      一、“营改增”前税务分析

      1.目前由致远公司向客户收取全程运价40元,铁路部门负责承运产生的费用与致远公司结算,并将运输结算单据开给致远公司。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相关政策,致远公司应确认营业收入40元,同时依据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由于致远公司收取的全程运价40元中包含了铁路部门承运的费用,但支付给铁路部门的费用15元不全是运费,而营业税政策规定只能扣减的费用是运费。因此虽然致远公司该笔业务符合营业税差额征收的条件,但营业税计税依据应该只是40-10=30元,缴纳的营业税为30×3%=0.90元,企业在扣除营业税、铁路费用后的净收益为40-15-0.90=24.10元。

      2.由于前一种方案中,企业支付给铁路部门费用不能在营业税差额征收时全额扣减,差额征收不彻底,致远公司打算对该业务的经营模式进行转换:全程运价40元分成两部分,铁路部门负责承运部分的15元费用,由铁路部门直接与客户签订合同,单独向客户结算收取费用;致远公司只负责收取自己承运部分的25元费用。假如只考虑流转税,由于致远公司实际只取得25元收入,根据目前营业税相关政策,致远公司缴纳的营业税为25×3%=0.75元,与前一种方案比较,少缴纳营业税0.90-0.75=0.15元,企业在扣除营业税后的净收益为25-0.75=24.25元。

      二、“营改增”后税务分析

      1.“营改增”税制转换后,假定不考虑进项税额因素,根据目前“营改增”的政策,铁路运输劳务不纳入此次试点范围。同时规定,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还规定,“陆路运输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分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的两个税目,“陆路运输服务”属于交通运输业,税率为11%;“装卸搬运服务”则属于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税率为6%。按第1种模式,致远公司应计算的销项税额为(10+15)÷(1+11%)×11%+(5+10)÷(1+6%)×6%=3.33元,因致远公司不能取得铁路部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按规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0×7%=0.70元,不考虑其他进项税额,企业该项业务应纳增值税为3.33-0.70=2.63元,企业在扣除铁路部门的费用后的不含税收益为40-15-2.63=22.37元。

      2.在第2种模式下,致远公司该项业务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5÷(1+11%)×11%+10÷(1+6%)×6%=2.05元,企业应确认不含税收益为25-2.05=22.95元。

      在目前营业税征收方式下,“营改增”的前两个方案对企业产生的差异是由于铁路企业的装卸及杂费在计算营业税计税收入时不能作为差额征收的扣减项;而“营改增”后的两个方案差异主要是铁路运输劳务没有纳入“营改增”的范围,铁路部门产生费用不能提供给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取得发票只能按运费金额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营改增”前后对运输企业最直接的影响是收入发生变化,相应也影响了企业的利润。

      三、针对以上致远企业的实际情况,笔者提出“营改增”后几点应对策略。

      1.运输物流企业可以考虑向客户提高运价的可能性。按“营改增”后第二种方案,客户取得了运输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2.05元;而按“营改增”前的第二种方案,客户只能采取计算的进项税额为15×7%=1.05元,客户直接在“营改增”取得了税收上的“好处”是2.05-1.05=1元,运输企业可以与客户就该部分“好处”进行协商,力争在价格上取得点补偿。

      2.运输物流企业对取得的收入部分内部进行合理的筹划。由于运输、装卸劳务在“营改增”后税目发生了变化,税率差异较大,运输物流企业可以对运输物流收入部分进行合理的筹划,以减轻企业税负。

      3.运输物流企业可以对收入进行合理分解。比较“营改增”后的两种方案,明显后者较优,在“营改增”后,运输物流企业可以考虑将不属于本企业的收入合理进行拆分,减少企业增值税计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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