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转型对企业税负及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的影响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绍萍,教授,东北石油大学石油经济与管理研究所;范亚丽,东北石油大学石油经济与管理研究所,黑龙江 大庆 163318。

原文出处:
商业会计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13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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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是我国的核心税种之一,在保障政府财政收入和调节宏观经济发展过程中都发挥着不可估量的作用。消费型增值税在我国实行已有八年之久,及时了解并把握增值税转型实施效果,是政府和企业普遍关注的问题。本文将从企业税收负担、固定资产投资两方面分析增值税转型对企业产生的影响。

      一、增值税转型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从理论上讲,增值税本质特点就是不存在重复征税问题。生产型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不允许抵扣外购固定资产的已纳增值税税额,这就造成了重复征税。转型后,消费型增值税政策下,企业购进生产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这样就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企业的增值税税负,同时以增值税税额为基础计算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也会发生相应变化,另外,应缴税费的变化额也会对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产生影响。

      (一)企业的增值税问题。消费型增值税允许企业在外购固定资产时,将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在购入当期一次性全部扣除,这就直接导致企业当期应交增值税额的减少。通过表1列示具体的计算过程:应纳增值税税额为T,增值税税率为t,销售额为R,扣除固定资产后的全部投资为A,固定资产投资为B(可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增值税转型后引起增值税税负减少额为。通过表1得出:增值税实际税率与新增固定资产的数量成反向变动关系,即企业新增固定资产越多,增值税的税负就越低(增值税转型后,税负降低了B×t)。另外,由于在消费型增值税下,企业新增了可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投资B,导致增值税实际税率比转型前有所下降,所以在消费型增值税下,假设其他因素不变,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会降低企业的增值税实际税率。

      (二)企业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由于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应纳税额合计是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出: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企业投资的固定资产可以抵扣其进项税额,企业需缴纳的增值税额有所减少,因此需要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也应该相应的减少。本文假设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则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减少额=可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税率=B×t×(+)。

      

      (三)企业的所得税问题。增值税转型前,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固定资产的购买价款和实际支付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增值税转型为消费型增值税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允许抵扣,不再纳入成本中,这就降低了固定资产的成本;由于固定资产的成本降低,致使企业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额相应降低,因而会影响当年的成本和费用的结转以及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和所得税费用。

      假定为增值税转型引起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负担增加额,企业所得税税率为,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为n。在生产型增值税政策下购进固定资产的成本为B×(1+t),固定资产每年应计提的折旧额为B×(1+t)/n;消费型增值税下购进固定资产的成本为B,相应地固定资产每年应计提的折旧额为B/n,消费型增值税下年计提的折旧额比生产型增值税下年计提的折旧额少B×t/n,因而:当期固定资产降低的成本=当期利润总额增加额=B×t/n。根据上述推理,增值税转型后企业实际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负担降低额为=B×t×(+),从而营业利润和利润总和都相应增加B×t×(+),由于以上两种原因,企业的总利润增加额为B×t/n+=B×t/n+B×t×(+),则增值税转型引起的企业所得税税收负担增加额=[B×t/n+B×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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