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内部交易的土地增值税筹划缘何失败?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晓敏,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会计学院,郑州 450015。

原文出处:
财会月刊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13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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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例介绍

      甲公司为某集团下属房地产开发企业,2009年5月以每亩135万元的成本取得一宗90亩土地的使用权,共支出12150万元,规划容积率不大于2.0。甲公司计划用该土地开发普通标准住宅,设计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预计房地产开发成本(不含土地取得成本)2500元/平方米,其中:①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主体工程单方造价为1275元/平方米,比按施工图计算的定额预算价1386元/平方米下浮8%;②景观绿化造价按成本价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景观绿化单方成本价为800元/平方米,景观绿化面积为2.4万平方米,按施工图计算的定额预算价为1333.33元/平方米。期间费用3600万元,预计平均售价6500元/平方米。

      为简化计算,作以下假设:①购买土地使用权环节的契税已包含在土地取得成本中;②可售面积等于建筑面积;③不存在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事项,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等于利润总额。

      1.筹划前,测算甲公司开发该项目应缴的各项税费及净利润:

      销售额=6500×12=78000(万元)

      (1)应缴营业税=78000×5%=3900(万元)

      (2)应缴城建税=3900×7%=273(万元)

      (3)应缴教育费附加=3900×3%=117(万元)

      (4)应缴地方教育费附加=3900×2%=78(万元)

      (5)土地增值税:

      扣除项目=12150+12×2500+(12150+12×2500)×30%+3900+273+117+78=59163(万元)

      增值额=78000-59163=18837(万元)

      增值率=18837/59163×100%=31.84%,因20%<31.84%<50%,故适用的土地增值税税率为30%,速算扣除率为0。

      应缴土地增值税=18837×30%=5651.1(万元)

      (6)企业所得税:

      利润总额=78000-3900-273-117-78-12150-12×2500-3600-5651.1=22230.9(万元)

      应缴企业所得税=22230.9×25%=5557.725(万元)

      (7)各项税费合计=3900+273+117+78+5651.1+5557.725=15576.825(万元)

      净利润=22230.9-5557.725=16673.175(万元)

      2.纳税筹划方案。甲公司希望通过纳税筹划降低税负,增加净利润。某税务师事务所经过对集团情况进行深入了解,结合公司情况给出以下筹划方案:

      (1)由集团内现有的一家施工企业乙公司为甲公司进行工程施工,将工程施工合同价格按定额预算价上浮10%,上浮至1525元/平方米(1386×110%)。

      (2)以甲公司现有的绿化部为基础,在集团内成立独立的绿化公司丙公司,将原有景观绿化工程按成本价800元/平方米,变为按定额预算价上浮20%即1600元/平方米(1333.33×120%)入账。

      经筹划,主体工程单方造价1525元/平方米,与筹划前单方造价1275元/平方米相比,主体工程造价共增加3000万元[(1525-1275)×12];景观绿化单方造价为1600元/平方米,与筹划前单方成本价800元/平方米相比,景观绿化造价共增加1920万元[(1600-800)×2.4],房地产开发成本共计增加4920万元。

      3.实施纳税筹划方案后,集团与该项目相关业务的各项税费及净利润为:

      (1)甲公司(房地产公司)。销售额、税金及附加和土地取得成本不变,房地产开发成本在原来30000万元的基础上增加4920万元,成为34920万元。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12150+34920+(12150+34920)×30%+3900+273+117+78=65559(万元)

      增值额=78000-65559=12441(万元)

      增值率=12441÷65559×100%=18.98%<20%

      由此,应缴土地增值税为0。

      利润总额=78000-3900-273-117-78-12150-34920-3600=22962(万元)

      应缴企业所得税=22962×25%=5740.5(万元)

      各项税费合计=3900+273+117+78+0+5740.5=10108.5(万元)

      净利润=22962-5740.5=17221.5(万元)

      (2)乙公司(施工企业)。通过纳税筹划,乙公司收入增加3000万元。

      增加营业税金及附加=3000×3.36%=100.8(万元)

      增加企业所得税=(3000-100.8)×25%=724.8(万元)

      增加各项税费合计=100.8+724.8=825.6(万元)

      增加净利润=3000-100.8-724.8=2174.4(万元)

      (3)丙公司(绿化公司)。通过纳税筹划,丙公司收入增加1920万元。根据《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规定:绿化工程往往与建筑工程相连,或者本身就是某个建筑工程的一个组成部分。例如,绿化与平整土地就分不开,而平整土地本身就属于建筑业中的“其他工程作业”。为了减少划分,便于征管,对绿化工程按“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征收营业税。绿化公司的绿化工程的营业税适用税率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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