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信托业务有关会计信息的质量和可比性,完善信托业务风险管理,银监会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所有正常经营信托业务的公司对信托项目的会计核算均应执行新会计准则。下面笔者就信托公司信托项目财务核算执行新会计准则的若干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信托项目执行新会计准则对会计基本假设的理解 1.会计主体:信托项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空间范围,向财务报告使用者(主要为委托人、受托人)反映信托项目运作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提供与其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的核算主体。由于信托财产的实际所有权属于委托人,而不属于信托公司,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只是协助承担信托业务会计核算的责任,按照会计信息质量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信托公司只是形式的会计主体,而委托人才是真正的会计主体。对不同委托人,信托项目所涉及的交易或事项必须单独核算,以信托项目为会计主体。而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则需要将所有存续的信托项目当作会计主体进行会计核算,向所有委托人披露信息,以便了解信托公司受托资产的管理能力、盈利能力、运营能力、增长能力等。笔者认为,信托公司对所管理的信托项目应分为上下两级会计主体,以存续的全部信托项目为上级会计主体,并表汇总所有下级会计主体,下级会计主体则为各个信托项目,按信托项目进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单独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可以理解为:上级会计主体为母公司,下级会计主体为子公司,在子公司进行独立会计核算的基础上,由母公司编制合并报表,完成对信托项目的财务核算,统一对外披露相关会计信息。 2.持续经营:信托项目存在上下两级会计主体的特殊性,对于下级会计主体的信托项目来说,持续经营假设是一个信托项目在信托计划生效日成立、信托操作直至信托计划结束的期间都将持续,而对于上级会计主体,即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管理所有信托项目来说,不论其中任何一份信托计划成立、操作或者结束,信托公司都始终作为受托人的身份,从事信托项目的受托管理经营将持续保留。 3.会计分期:在信托项目的会计核算中,对于上级会计主体来说,会计年度为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而对于下级会计主体来说,信托项目首期年度会计报表的编制期间从信托计划合同生效日起至相关年度的12月31日止,信托项目末期年度会计报表的编制期间从相关年度的1月1日起至信托计划合同终止日止。 4.货币计量:信托公司信托业务的会计核算,包括上级会计主体和下级会计主体的经营运作情况均应按照货币进行财务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二、新会计准则下信托项目会计科目设置问题 借鉴基金管理公司的做法,建议由银监会出台类似《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等规范信托行业会计处理的相关文件,以规定信托业务的会计信息处理,统一行业标准,提高信托项目的会计信息核算质量。原信托项目会计核算中的“现金”、“银行存款”等转换为新准则下的对应科目比较简单,在此不进行赘述。按信托法的相关规定和信托公司的业务性质,建议保留“待摊费用”、“应付受托人报酬”、“应付受益人收益”、“应付托管费”、“应付销售服务费”、“预提费用”、“实收信托”、“损益平准金”等具有信托项目特色的会计科目;由于信托法明确规定不得从事卖出回购业务,建议取消原来的“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根据信托公司实际费用情况分设“托管费”、“销售服务费”、“交易费用”、“受托人报酬”等。现将笔者认为需要开立的一级会计科目列示如下(具体科目体系待银监会下发文件明示)。 资产类科目: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交易性金融资产、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申购款、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待摊费用、贷款、贷款损失准备、抵债资产、抵债资产跌价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投资性房地产、长期应收款、未实现融资收益、固定资产(融资租赁固定资产和其他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清理、未担保余值、未担保余值减值准备、无形资产、累计摊销,无形资产减值准备、长期待摊费用、待处理财产损溢。 负债类科目:交易性金融负债、应付利息、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应付受托人报酬、应付托管费、应付销售服务费、预提费用、长期应付款、未确认融资费用、预计负债。 共同类科目:货币兑换、衍生工具、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权益类科目:实收信托、资本公积、损益平准金、本年利润、利润分配。 损益类科目:利息收入、租赁收入、汇兑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投资收益、其他收入、营业税金及附加、受托人报酬、投资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交易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其他费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三、新会计准则下信托项目重点会计科目核算问题 新会计准则转换后,核算内容比较复杂的主要为: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损益平准金,对这三类会计科目的核算方法笔者详细阐述自己的观点: 按照信托项目的投向,原于“短期投资”核算的投资主要包括: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基金投资、票据资产、理财产品、信贷资产受让。按新会计准则进行转换后,必须按照金融资产的划分区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并按委托人的意愿或者信托合同相关规定在这三类新设科目下进行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