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深圳港口企业的影响及对策

作 者:
王柱 

作者简介:
王柱,招商港务(深圳)有限公司,广东 深圳 518067。

原文出处:
交通财会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13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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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概述

      为进一步完善税收制度,促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2012年7月25日,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将营业税改增值税(下文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广东(含深圳)等8个省、直辖市。深圳市将于11月1日在交通运输业和研发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签证咨询服务业等开展“营改增”试点。主要内容包括:

      1.在现有17%(销售货物、修理修配)、13%(销售特定商品)税率基础上,增加6%、11%两档税率。

      2.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税率为11%;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征收方式征收率为3%。

      3.继续延续国家确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

      4.试点期间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

      5.纳入改革试点的纳税人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按规定抵扣。

      增值税是对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营业税是以纳税人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额(销售额)为课税对象的一个税种。目前在我国,增值税的税基大体相当于工业增加值和商业增加值,而营业税的税基为规定的9个行业取得的营业收入。

      二、税制改革给深圳港口业带来的不利影响

      (一)增加了港口企业实际税负

      1.适用税率高,导致销项税额大幅上升。港口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装卸搬运服务从3%营业税率调升至6%增值税率,按收入计征的销项税额由于税率增加较征营业税增加89%。

      2.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税额不足

      (1)港口业是一个资本密集型行业,投资规模一般较大(一个300米集装箱专用泊位,包括水工基建、设备、土地、堆场及配套设施等往往需要10亿元左右人民币),相应折旧成本所占总成本比例较高,同时港口业还是一个劳动密集型产业,人力成本所占总成本比例也较高。以笔者所在公司为例,20×1年折旧(含土地费用)、人力成本所占总成本比例分别为29%、28%,而这部分成本是没有进项税可以抵扣的。

      由于深圳港的建设高峰期已过,主要港口作业设备均已到位,且港口作业设备使用期限较长,短期内更新的可能性较小,因不能抵扣已入账设备的进项税额,深圳港口企业难以享受设备进项税额可抵扣带来的实惠。

      (2)在港口企业运营过程中,承包商承担了相当部分工作。由于企业规模和行业归属等原因,现在一部分承包商不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如果部分承包商不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将导致港口企业部分成本支出进项税额只能按3%征收率来计算。

      经深圳港口协会2012年6~7月调研,深圳港口企业按照国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进行测试后,各单位税负均有不同程度增加,税负最高上升40%左右,平均增幅在20%左右。而以2011年的财务数据为基础,假设成本项目中可抵扣项目全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经测算,转征增值税后,东、西部港区的税负增加共约人民币7467万元。

      (二)增加了会计核算和计税的复杂程度

      税改前,港口企业主营业务装卸搬运服务收入营业税率为3%,其他业务收入为5%,零星供水、供电业务收入增值税税率17%。月度结束后,会计人员直接按收入种类、税率计算应交营业税,并申报、缴税。因供水、供电营业额极少,且进项税率与销项税税率相等,销项税抵进项税后可忽略不计。

      税改后,港口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增值税销项税率为6%,零星供水、供电业务收入、设备等动产出租业务增值税率为17%。特别注意事项:试点前已经签订但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前可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由于之前港口企业对服务合同价格的约定基本没有涉税条款,因此很大程度上,客户会认为支付给企业的款项包括销项税,财务人员需要先将含税销售额转化为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然后再计算销项税额: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案例:企业提供装卸劳务,应收客户装卸收入(以合并计价为例)。

      如果包含税金总价为100万元(即合同是合并定价),劳务税率为6%。根据换算公式: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100÷(1+6%)=94.33万元,销项税额为5.66万元。

      在商务计费单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就需分别注明价款和税金。财务做账务处理时,发票上注明的价款计入相应的收入科目94.33万元,税额则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66万元,应收账款为100万元。

      但进项税计算就更为复杂,除涉及17%、3%、11%、6%等税率外,还会涉及7%、3%的扣除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要认证后才能进行进项税抵扣。

      企业向外采购业务核算同样遵循价税分离原则,从订立合同、验收入库前都要求每笔的价款和税金分开,否则应以发票价税合计金额全额进库存材料或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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