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形成多缴,在申请退税时可否要求加算银行利息?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当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 因此,上述企业汇算清缴形成的多缴,属于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退税,不符合加算利息的规定,不得要求加算银行利息。 问:某人将持有的A公司股权低价转让给其弟弟,是否需要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依据?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规定,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本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其中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1.所投资企业连续3年以上(含3年)亏损。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因此,上述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弟弟属于有正当理由的情形,不需要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依据。 问:企业在2009年有一笔业务当时没有计入成本,也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现在是否仍然可以扣除? 答:视具体情况而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因此,若企业符合上述条件准予追补至该项成本发生年度(即2009年度)计算扣除。 问: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所得税时,应如何填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第一条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实行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实际利润总额”与15%(5%+10%)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摘自《中国税务报》(京),2012.10.29.(11) 问:请问老师,我公司委托软件开发企业开发一款办公软件,假定合同总价100万,按合同约定分三期支付,分别是合同签订日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50万,软件系统验收合格上线使用后10个工作日支付40万,软件系统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付10万。 但是由于某种原因,现在的时间点早已过了以上的三个期限。近期,开始支付第一笔款项50万元,对方开了50万元发票给我公司,剩余两笔款项何时支付尚未明确。软件系统已交付我公司使用,但仍在不断进行调整,尚未验收。 关于这个业务的账务处理,目前有如下两种思路: 第一种: 支付款项50万时: 借:预付账款 50 贷:银行存款 50 待验收合格、支付第二笔款项40万时,凭验收单据,转入无形资产,并开始摊销,最后一笔尾款计入应付账款。 第二种: 支付第一笔款项50万时: 借:无形资产 50 贷:其他应付款 50 以后支付时,冲减其他应付款。 请问老师,我公司该如何选择,何时开始摊销? 如果按照第一种思路,第二笔款项的支付与第一笔款项的支付时间间隔比较长,是否合理? 在软件系统验收合格时,按照100万元确认无形资产,将尚未支付的10万元计入应付账款,但是此时收到的发票金额只有90万元,这样做是否可以?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外购的无形资产应该是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而预定可使用状态应该是系统验收合格后。所以,第一种处理思路更符合会计准则。两笔款项的时间间隔较长并不影响该事项的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