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公司购买甲公司“烂尾楼”,谈妥的价格是一次性支付1.8亿元。后来考虑到转让过程中的税务问题,双方决定联建,建成后对外销售。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投入资金,直至楼房建成为止。楼房建成后对外出售,出售房款收回后先行支付甲方1.2亿元。 在合同执行的当年,税务稽查局在随机抽查乙方的往来账时,发现其他应收款剧增,对应的是大量现金流出。在得知是合作建房之后,稽查人员要求检查合作合同,发现合同中“先行支付甲方1.2亿元”的保底条款,便由此认定企业的行为不属于投资合作,而是变相出售。因为,合同中不存在风险共担,共享盈亏的条款,故要求乙方按照购房交易行为,缴纳契税1.8亿元×3%=0.054亿元,即540万元。 这就是典型的因对税法理解不透彻而进行的错误的税收筹划。 1994年,中国税制改革之后实行公开纳税,要求纳税人必须自行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并在规定期限内自行缴纳税款。现在,税收政策往往都挂在国家税务总局和各地税务主管机关的网站上,新政的出台和实施,也只是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宣传,却不一定有人通知企业。如果企业不关注税收政策而盲目地进行税收筹划,该交的税不交,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出,除了像乙公司那样补交税款之外,还有可能加收滞纳金,甚至被处以罚款。 所以,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之前,必须先了解中国的税收政策,尤其是税收优惠政策。那么,目前的优惠政策中,有哪些是可以为企业所用,进行税收筹划的呢?这就要从流转税、所得税和其他特殊优惠政策三方面进行分析。 流转税优惠 销售旧固定资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明确:自2012年2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财税[2008]170号明确,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2009]90号明确: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应纳税额的计算为:应纳税额=销售额×4%/2=含税销售额/(1+4%)×4%/2。 属于一般纳税人的中小企业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符合上述情况时,应按照4%计税。而实际工作中,有些企业却因不了解政策,按照17%缴纳了增值税。 [案例]张某的公司催要贷款,对方无款支付,用一辆小轿车抵债4万元,公司入账固定资产。一个月后,又以该小轿车抵偿了张某公司所欠的另一个债务4万元。公司财务人员认为这件事既无进项税,又无销项税,故没有报税。后来,税务稽查时发现该公司用小轿车抵债4万元,要求按照4万元的17%补交增值税及教育费附加,同时处罚一倍。该公司共支付1.496万元。 按照上述政策,该公司正常报税应报769元的增值税和76.9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因为小轿车无论新旧,都是不允许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出售使用过的小轿车应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中明确:自2012年1月1日起,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并且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原来,旅店业和饮食业取得的营业收入,都按照5%缴纳营业税。公告实施后,旅店业和饮食业销售现场消费的食品仍缴纳5%的营业税,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其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3%=含税销售额/(1+3%)×3%。执行此公告,纳税人的这部分收入计税时,不仅税率降低2个百分点,而且计税基础也降低了。 在现实中,具有“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业务的中小企业有很多,比如,很多饭店都有外卖窗口、卖盒饭。这些企业应该将“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与“现场消费”分别核算,分别报税,以获得应该享有的税收优惠。 员工制家政服务。财税[2011]5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中明确:自2011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应将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收入与其他收入分别核算,并且,在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到当地营业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经过备案的企业才可申请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 1 什么是流转税? 流转税又称流转课税、流通税,指以纳税人商品生产、流通环节的流转额或者数量以及非商品交易的营业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流转税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产物,各种流转税(比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等)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2 什么是员工制家政服务员? 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是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家政服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