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人员取得报酬的财税处理

作 者:

作者简介:
葛长银,宋宇皎,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原文出处:
财务与会计:理财版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13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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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离职,依据现行劳动法规,一般要获得一定的补偿。但因单位性质不同,任职的时间不同以及离职原因不同,其所获得补偿的数额也不同。尽管员工离职的原因很多,但归结起来无外乎两种情况:一是正式离退休;二是其他原因的离职。下面分别针对这两种情况介绍其涉及的财税问题及处理方法。

      一、离退休所获补偿报酬的财税处理

      1.正式离退休员工所获报酬的财税处理

      正式离退休员工多是我国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的员工。在既定政策下,正式离退休即可享受规定的离退休工资并免征其个人所得税。离退休时有无其他补偿,要视国家或单位的具体政策而定;若有补偿,则应并入当月工资(离退休最后一个纳税月)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高级专家离退休报酬的纳税问题,《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予以明确:“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是指:(一)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其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口径按下列标准执行:(一)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二)除上述第(一)项所述收入以外各种名目的津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高级专家从两处以上取得应税工资、薪金所得以及具有税法规定应当自行纳税申报的其他情形的,应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提前离退休所获报酬的财税处理

      企业提前离退休的员工,一般会在离退休时一次性获得大额的补偿。对于其纳税计算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号)对此做出了最新规定:“一、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二、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计税公式: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

      解读第6号公告,一定要注意其中的三个适用范围:一是单位范围,该文适用于全部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二是个人范围,该文只适用于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却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个人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而不是退休手续的,以及国有企业买断工龄的职工不适用该公告规定;三是收入范围,该文只适用于机关、企事业单位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收入,对于其他收入则不适用。

      3.离退休员工再任职薪酬的财税处理

      (1)工资的财税处理。对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工资,要针对情况分别处理。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1]40号)规定,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返聘工资或自行再就业取得的工资收入应当征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员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同时符合以上四个条件,离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处理,在计税时扣除起征点3500元,同时也可以享受保险、年金等职工待遇;不符合条件的,其收入要按劳务报酬处理,也不能享受正式职工的其他待遇。

      应该注意的是:若聘用提前离退休人员,其在提前退休至正式退休之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免税所得;在多处取得的报酬还要合并纳税。员工到达正式退休年龄后,退休工资才免税,也即只有正式退休之后的离退休工资才是免税的。

      离退休再就业员工若获得税法鼓励的省部级以上重要奖项,其奖金也与正式员工一样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待遇。

      (2)福利的财税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如单位过节给某离退休员工发放价值5000元福利,就需纳税(5000-3500)×3%=45元;若发放的福利不到3500元起征点,则不用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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