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美安全体系与台湾问题

作 者:

作者简介:
刘世龙,中国社会科学院日本研究所研究员,北京 100007

原文出处:
外交评论(外交学院学报)

内容提要:

日美安全体系的涉台机制在过去60余年中逐步发展,主要涉及新旧两个《日美安全条约》的“远东条款”、1969年《尼克松—佐藤荣作联合公报》的“台湾条款”、新旧两个《日美防务合作指针》。日美涉台安全机制具有干涉中国内政的性质,其特点有三:(一)这些涉台机制在日美协商中逐步发展,具有很强的连续性;(二)日美协商台湾问题时,美国主动、日本被动的模式尚未改变,但是日本的主动性增大;(三)日本更紧地被绑在美国的战车上,武装干预台湾问题的意图和能力增强。


期刊代号:D6
分类名称:中国外交
复印期号:2013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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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今世界,只有美国和日本既有能力又有意图武装干预台湾问题。20世纪50年代初,美国沿东亚大陆的岸外岛链(日本、琉球、中国的台湾、菲律宾)建立了一道围堵新中国的“防线”。冷战结束后,美日仍千方百计地为中国解决台湾问题设置障碍。不断加强日美安全体系的涉台机制即为一例。日美安全体系即日美安全条约体系,涉及制度、协商机制、驻日美军与自卫队的合作、提供武器装备、驻日美军基地等内容。鉴于制度集中体现建章立制者的战略意图,本文仅对日美安全体系的涉台机制作一分析。

      一、《日美安全条约》中的“远东条款”与台湾问题

      驻日美军依《日美安全条约》中的“远东条款”,可出击台湾等地。20世纪50年代日本的历届政府对美国的此项特权态度不一。吉田茂政府对之安之若素。鸠山一郎政府谋求废除之。岸信介政府要求废除“远东条款”的努力失败后,转而谋求与美国建立“事前协商制”,以限制驻日美军自由出击台湾等地的特权。1960年缔结新《日美安全条约》后,“远东条款”在日美安全体系中的地位固定下来。

      1951年初日美谈判的《日美集体自卫协定》与台湾没有直接关联。这个被视为《日美安全条约》的雏形的协定于1951年2月9日草签,授权美军以日本为基地的作战范围包括日本和朝鲜半岛。但是,美国军方担心正在进行的朝鲜战争扩大到台湾海峡乃至全中国,遂要求修改《日美集体自卫协定》,以把美军从日本出击的范围扩大到包括中国台湾在内的“远东”地区。同年4月19日联合战略调查委员会致参谋长联席会议的报告,把台湾包括在“远东”范围内。该报告设想,美国以日本为基地出兵“远东”的范围是: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朝鲜半岛、印度支那半岛。此外,美军设定“远东”的范围,基于三个战争设想。美国保卫台湾的单边行动,是其中之一。①

      美国通过把“远东条款”塞进1951年缔结的《日美安全条约》,与日本建立了与中国台湾有关的战时合作机制。1951年,美国政府服从军事需要,对已经草签的《日美集体自卫协定》做了重大的修改,并在此基础上制订了日美安全条约草案。同年7月10日,国务院顾问杜勒斯向马歇尔国防部长提交该草案时写道:日本政府代表已看到该草案,表示可以接受。同月30日,国务院驻盟军总部政治顾问威廉·西博尔德向井口贞夫外务次官递交《日美安全协定草案》,其实质性修改,是增加了“远东条款”,规定“日本给予,美国接受这种权利,一俟和约和本协定生效,就在日本和日本周围部署美国陆、空、海军。此种军队得用以贡献于维持远东的国际和平与安全并且贡献于日本不受武力攻击的安全”。②经此一改,美国即使把战火从朝鲜扩大到中国台湾乃至全中国,在从日本出动美军时,对日也有个“合法”的说辞。递交美方草案的西博尔德解释说,增加这一条款旨在明确的问题是:在日本以外地区发生像朝鲜那样的事变时,如何转移在日本的美军。③换言之,此时,“远东条款”授权驻日美军不但可防卫日本,亦可从事包括中国台湾在内的“远东地区”的进攻作战。次日,日方作出肯定的答复:美军可用于“维护远东的国际和平与安全”。质言之,“远东条款”把日本充当美国侵略东亚的基地作用固定化,使《日美安全条约》更具进攻性。这意味着,只要“远东地区”(中、苏、朝和公海)发生美国卷入的战事,日本就将发挥美军的前进基地和后勤补给基地作用。这个《日美安全条约》草案经若干修补,于1951年9月8日由两国代表在旧金山签署,其第一条就是“远东条款”。就美军而言,《日美安全条约》中的“远东条款”与台湾的关联有三。第一,从作战对象看,新中国成立后,美军在“远东”的作战对象是中国大陆、朝鲜和苏联。这与当时的台湾海峡局势有关。盟军总部情报处长查尔斯·安德鲁·威洛比于1949年10月1日提交的《远东军事形势总结》重视台湾的战略地位。该《总结》认为:如果新中国攻占台湾,就能控制马来(半岛)至日本的海上航线,威胁菲律宾和琉球,使美国失去一个战略空军基地,使日本失去一个粮食供应地。④第二,从作战地区看,朝鲜战争爆发后,远东司令部的作战范围包括日本、朝鲜半岛、中国台湾在内。⑤第三,至少在1951年底,在美国军方看来,影响中国台湾、库页岛或朝鲜的敌对将是影响日本地区的敌对。⑥

      1960年1月19日在华盛顿签署的新《日美安全条约》第六条保留了“远东条款”。就日本而言,新《日美安全条约》的“远东条款”意味着,它仍对美承担间接干预“远东”地区事务的义务。换言之,日本至少承诺向出击“远东”的美军提供基地。这就需要界定“远东”的范围。新、旧两个《日美安全条约》都未界定“远东”的范围。这主要是因为,美国使用的“远东”概念,范围很大,相当于东亚地区。但是,签订新《日美安全条约》对日本的影响很大,“远东”的范围成为国会争论的焦点。岸信介首相迫于国内舆论的压力和中、苏的反对,不得不于1960年2月26日表明日本政府关于“远东”范围的统一见解:“该地区大体上是菲律宾以北、日本及其周边的地区,韩国和中华民国控制下的地区亦包括在内。”⑦这表明,就日本而言,“远东”指日本、韩国、中国的台湾,“日本的周边”则指韩国、中国的台湾。日本政府单方面把“远东”的范围明确化,等于宣布:台湾作为日美共同关心的地区,是仅次于韩国的《日美安全条约》的重点适用对象。

      “远东条款”涉及台湾,与日本的国家安全的关联有二。第一,“远东条款”对中日关系产生消极影响。1971年3月27日,外务省人士解释说:(一)既然台湾像现在这样继续存在,那么美国就要始终履行条约的义务;(二)这样,第七舰队等当然要继续采取保卫台湾的行动;(三)属于这一舰队的舰船就会根据《日美安全条约》的规定驶进佐世保等港口;(四)在这样一种前提条件下,我国就不得不呼吁中国不要用武力解放台湾;(五)只要中国不作出那样的保证,日中关系的进展——包括邦交正常化——就自然会遇到限度。⑧第二,“远东条款”涉及日美的军事分工。1972年1月8日,佐藤荣作首相在美国明言:“没有从日美安全体系的(远东)地区里把台湾除外。”“邻居发生了火灾,就要设法不使火星飞到自己家中,为此日本自己就要采取防卫体制……但是,驻在日本的美军,他们既防止火星飞到日本,又到邻居——台湾和韩国去灭火。我认为,这是美军理所当然的责任和义务。”⑨佐藤首相用这番话,传递给美国一个信息:一旦台湾燃起战火,日美的分工是:美军充当“消防队员”,自卫队负责防止战火蔓延到日本。

      综上所述,以1951年缔结、1960年修订《日美安全条约》为标志,日美建立了针对东亚大陆的安全机制。而台湾海峡有事则是两国关注的焦点之一。在冷战时期,日美涉台安全机制可概括为:一旦台湾地区发生战争,驻日美军可投入战场从事进攻作战,而日本则为美军提供基地并在国内从事后勤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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