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负面情绪与中国流动儿童的越轨行为

作 者:

作者简介:
陈曦,香港中文大学社会学系博士候选人;钟华,香港中文大学社会学系副教授

原文出处:
青少年犯罪问题

内容提要:

本文采用一般压力理论来解释流动儿童的弱势地位(压力来源)、负面情绪与越轨行为三者之间的具体关系。基于2011年广州市中学生生活调查的数据,本研究运用负二项回归(Negative Binomial Regression)模型分析了各种压力来源对流动儿童的负面情绪及其越轨行为的影响,并比较了流动儿童与广州本地儿童在越轨行为模式和形成机制上的异同。结果显示,流动儿童的越轨行为显著高于城市本地的青少年,尤其是就读于农民工子弟学校的学生,其越轨行为更加严重。研究进一步发现,压力对流动儿童的越轨行为有直接作用。其次,同本地儿童相比,流动儿童面临更多压力源以及程度更为严重,他们更有可能出现与教师的负面关系及承受更大经济压力。再次,个体的压力越大,越容易产生紧张、绝望、烦躁或焦虑、沮丧和觉得自己一无是处等负面情绪;值得注意的是,本地儿童面对压力所产生的负面情绪比流动儿童更为严重。最后,本研究证实负面情绪是压力与流动儿童越轨行为间的重要中介变量;由于缺少社会支持,流动儿童的负面情绪更易导致其越轨行为的发生。本研究显示艾格纽提出的一般压力理论对理解中国未成年人的越轨和犯罪行为有较强针对性,也有助于我们提出改善流动儿童社会境遇的政策建议。


期刊代号:D421
分类名称:青少年导刊
复印期号:2013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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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研究背景

      随着中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近2.2亿农民从农村迁移到城市(国家统计局统计,2012),形成了大规模的农民工群体。90年代以来,部分经济收入较高、就业相对稳定的农民工,开始将受教育阶段的子女带入父母打工的城市就学。这类跟随家人在城市学习和生活的农村户籍未成年人被统一称为“流动儿童”,即本文的主要研究对象。根据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估算,目前18岁以下流动儿童的规模已经达到了2533万(段成荣&黄颖,2012)。

      从世界范围看,大规模的城乡人口流动并不罕见,但将迁移群体视为“流动人口”并加之多重特殊政治文化意涵,却是中国特有。虽然外来务工人员对城市的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建设贡献巨大,但由于户籍制度的限制,他们的人身安全和劳动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其子女教育权也受到制度性歧视(Wu&Treiman,2007;王春光,2010)。在各种社会不公带来的压力面前,农民工及其下一代极有可能产生各种负面心理情绪,并导致其在行为上采取社会规范以外的方式求生或者反抗。有数据证明,流动儿童的越轨和犯罪行为触目惊心。例如,一项针对流动儿童的九城市学校调查显示,约17%的学生报告其周围有流动儿童曾被捕,其中大部分是因打架斗殴或盗窃(邹泓等,2005)。根据官方统计,深圳市2003年未成年犯中的99%为非深圳市户籍人员;东莞市两级法院2003年至2004年7月所受理的案件中,外地户籍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占95%以上(郭文君,2004)。类似的未成年人越轨行为不仅破坏群体规范和社会秩序,还可能对未成年人一生的生活方式产生负面影响(Farrington et al.,2006;Reef et al.,2011)。因此,探讨流动儿童越轨行为频发的原因及寻找有效的防范对策至关重要。

      本文试图运用西方主流犯罪学中的一般压力理论来构建流动儿童越轨行为的形成机制,并比较流动儿童和本地儿童在越轨行为模式及原因上的差异。数据来自大规模分层抽样的2011年广州中学生生活调查,其中包含573名流动儿童及821名本地儿童。因数据特征,本研究主要采用了负二项回归(Negative Binomial Regression)模型来分析各种压力来源对流动儿童的负面情绪以及越轨行为的具体影响。

      二、文献回顾

      1.一般压力理论。罗伯特·艾格纽于1992年提出一般压力理论(general strain theory,简称GST),又称“一般紧张理论”(曹立群&周愫娴,2007),扩展了传统的压力理论。传统压力理论认为,不平等的社会结构是导致越轨和犯罪的主要原因。当个体因为社会不公而无法以合法途径达至所期望的财富上的成就时,就可能出现为达目的、不择手段的心态,从而出现越轨和犯罪行为(Merton,1938)。尽管传统压力理论在60年代广为传播,影响很大,但由于其过分强调物质成就而忽视其他成就动机,且无视其他社会因素及个体特质对压力的影响,在对越轨者和越轨行为的解释力上存在局限性。GST则着眼于社会——心理层面,在综合考虑宏观及微观各种社会环境因素之外,更顾及个体心理对越轨行为造成的直接影响,以期较为完整地解释压力与越轨行为间的关系。艾格纽(Agnew,1992)将压力来源从传统压力理论的单一种类扩充为以下三种类型。第一,未能达到期望目标(failure to achieve positively valued goals),主要是指期望成就(aspiration)与预期结果(expectation)出现差距。第二类压力来源于失去正向的刺激(removal of positively valued stimuli)。依据心理学的观点,当个人生活中所喜欢的人、事、物消失或遭破坏时,将对个人身心健康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例如,父母的离异/去世、男女朋友分手、与好友决裂、好友病重、或搬离目前的居所等。第三类压力来源是面对有害或负面的刺激(confrontation with negatively valued stimuli)。如果生活中令人焦虑不安的负面情况出现,包括受到虐待和忽视、不良的亲子关系、受到朋辈排挤或被歧视等,若得不到正当途径加以纾解和发泄,人们便有可能出现冲动的攻击行为或消极的逃避行为(曹立群&周愫娴,2007)。

      艾格纽(Agnew,1992)进一步引入了“负面情绪”(negative emotion)这个重要中介变量来阐明压力和越轨之间更具体的关系。他指出,各个阶层(不仅仅是低下阶层)的个体在经历压力事件时,都可能感觉愤怒、生气、受挫、失望或恐惧,此类负面情绪会迫使个体采取应对策略(coping strategy)以降低其带来的冲击。此时,如果合法的应对策略失效或不可得,个体有可能采取非法的策略(Agnew,1995; Broidy & Agnew,1997; Broidy,2001)。换言之,压力除了对越轨行为有直接的影响,还可能通过影响情绪间接导致越轨行为的发生。

      不过,个体在遭受压力时是否出现越轨行为,还取决于个体是否具备合法的应对策略。GST理论(Agnew,1992)区分了认知、行为和情绪三种应对策略。当采用认知应对策略时,个体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通过忽视或减少负面事件的冲击、主观放大积极影响、减小负面后果、承担个人责任等方法应对压力。相对的,采用行为应对策略的个体有可能通过暴力的报复性行为以释放压力,也可能通过正常的行为方式(例如提高自己的社会技能、寻求社会支持及协商谈判等)去减少负面后果或争取正面结果。最后,采用情绪应对策略的个体既可能通过沉浸药物、酒精、烟草等越轨方式,也可能通过锻炼身体、艺术欣赏、阅读等非越轨途径去消解负面情绪。

      那么,在何种情况下,人们更易采用越轨或犯罪行为来应对压力呢?按照艾格纽(Agnew,2006)的观点,采用何种应对方式取决于个体所面临的选择性约束。其中三个因素的影响最为明显:(1)缺乏以合法手段缓解压力的机会或能力,包括认知水平低下,生活经验或解决问题的技巧不足或传统社会支持和资源有限等;(2)越轨或犯罪的成本低。例如,被发现和制裁的可能性小,社会控制弱等;(3)较强的越轨倾向,比如较低的自我控制水平、认为越轨和犯罪是合理的、较多机会接触越轨行为者和越轨应对方式等诸多因素都可能导致个体采用越轨方式应对压力。同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普遍缺乏运用合法手段去解决问题的机会或相关能力(曹立群,2005),其越轨或犯罪行为所面临的司法成本低于成人,他们的自我控制能力也相对较弱且易受越轨朋辈影响。因此,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更有可能采取越轨或犯罪的方式去应对压力及其产生的负面情绪。

      2.相关实证研究。自艾格纽提出一般压力理论后,相关实证研究逐年增多,且大多支持该理论的核心论点。一般压力理论主要阐述了压力、负面情绪和越轨/犯罪三者之间的关系:在负面情绪(如愤怒、沮丧、抑郁等)的中介作用下,压力会导致越轨行为的发生。已有研究证实压力对越轨既有直接的作用(Agnew & White,1992; Paternoster & Mazerolle,1994; Hoffmann & Su,1997; Mazerolle,et al.,2000; Baron,2004),也有通过负面情绪传递的间接作用(Aseltine,et al.,2000; Piquero & Sealock,2000; Brezina,1996,1998; Mazerolle & Piquero,1997,1998; Jang & Johnson,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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