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人权的中国语境

作 者:

作者简介:
周尚君,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人权教育与研究中心主任助理。

原文出处:
青少年犯罪问题

内容提要:

尊重儿童就是尊重人类的未来。中国至今仍广泛存在的“带香”行乞现象提示我们,中国儿童人权保护的现状仍令人堪忧,儿童人权保护任重道远。儿童人权保护在中国面临着传统观念影响和制度运转失灵、技术手段滞后等问题,必须从观念、制度和技术三个层面重新建构起兼具世界视野和中国特色的儿童人权保障体系。


期刊代号:D421
分类名称:青少年导刊
复印期号:2013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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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尊重所有人的尊严,是人权保护的核心思想,这当然包括保护儿童的尊严。1989年11月,第44届联合国大会未经表决便协商一致通过《儿童权利公约》。该公约是目前世界上最重要的保护儿童人权的纲领性法律文件,在历史上第一次明确提出儿童人权这一全新概念。儿童人权概念的提出,是人权观念的重大革新,即从过去将儿童视为单纯的受保护对象变革为将儿童视为独立的人权主体,从传统的儿童基本权利保护迈向对儿童生命和人格尊严的尊重,儿童具有了与成年人同等的价值,这是世界人权事业的重要进步。

      一、儿童人权辨正

      (一)儿童人权中的“儿童”

      根据《牛津法律大辞典》的界定,儿童(child)是指未达到成年年龄标准的人。①也就是说,儿童的界定以年龄为重要标准。在中国,未成年人和儿童在语言习惯上一般是种属关系,未成年人包括儿童、少年和青年。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关于女性性同意年龄的规定是:“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也就是在否定了14周岁以下幼女性同意权的同时,将年幼界定为14周岁以下。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决定》和本《解答》中所说的‘儿童’,是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其中,不满一岁的为婴儿,一岁以上不满六岁的为幼儿。”1998年国家教委、公安部颁布的《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流动儿童少年是指6周岁-14周岁,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流入地暂时居住半年以上有学习能力的儿童少年。”但是,《儿童权利公约》第1条规定:“为本公约之目的,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要求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条,提供关于儿童达到成年的年龄以及为各种目的确定的法定最低年龄的资料,特别要包括可不经父母同意征求法律或医疗咨询的年龄、非全时就业的年龄、全时就业的年龄、可以从事危险工作的年龄、性行为自主的年龄、结婚年龄、自愿入伍的年龄、兵役年龄、在法庭上自愿作证的年龄、刑事责任年龄、剥夺自由年龄、判刑年龄、消费酒类年龄或者其他受管制物质的年龄。②也就是说,《儿童权利公约》所认定的儿童界定年龄是18周岁。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中国公民。”而本文所指的儿童人权中的儿童,也就是指18周岁以下的公民。

      (二)儿童人权中的“人权”

      人权是每个人都享有或应该享有的权利。夏勇认为,作为一项社会制度原则,人权通过强调人之作为人所应有的资格、利益、能力和自由,来维护人的尊严和价值,防止和扼制任何把人作为手段或工具的功利主义的、结果主义的考虑。③与之相应的,对儿童的权利保护也经历过从工具论到目的论、从客体论到主体论的发展变迁过程。西方中世纪封建社会时期,儿童曾作为父权的附庸和财产,没有独立的人格和主体地位,更不可能产生所谓儿童人权概念。在中国古代,以儒家王道政治为基础的政治秩序中,一般的女人和儿童更不可能进入权利视野。只有到了近代,以“人人生而自由”、“人是目的不是手段”等启蒙话语的鼓舞之下,整个人类世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革命政治转型之后,人作为人,无论性别、年龄、种族、国别等都具有“天赋人权”(natural right),并具有不证自明的合法性。在这种背景下,直到《儿童权利公约》终于明确提出了儿童人权(children's rights)概念。所谓儿童人权,是儿童作为人所天然享有的基本权利,这种权利源自儿童本身所具有的尊严和价值。也就是说,儿童人权将儿童视作独立的权利主体,儿童本身所具有的尊严和价值就是权利保护的目的,而非其他外在的内容。

      儿童人权在国际法上至少经历过三个发展阶段。第一个阶段,确立儿童与其他所有个人一样是国际法的保护对象;第二个阶段,充实儿童人权的实体内容;第三阶段,提供相应的程序性手段来实现国际法上的儿童人权内容。1989年儿童人权概念确立以后,1990年9月“世界儿童首脑会议”即开始磋商保护儿童人权的行动计划,并通过了《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执行90年代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行动计划》等两部国际法律文件,确定了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目标,并建议各国在尊重各自宗教、文化和社会传统的基础上,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对分段安排、实施标准、先后顺序略作调整后落实这些目标。1993年《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再次重申了对儿童人权的保护和“一切以儿童为重”的原则,并敦请各国保护儿童的生存权、保护权、发展权和参与权。

      二、中国语境下的审思——从两则案例出发

      案例一:宫春风,男,现年61岁,安徽太和县宫集镇集南村人。2006年7月,宫春风得知太和县马集乡西张村张庆林抚养一名叫楠楠的残疾男孩(2001年出生),便找到张庆林,谈妥以每年4000元的价格带楠楠外出乞讨,自2006年10月份开始,宫春风和妻子随继荣(现年59岁)长年带楠楠在湖南省岳阳、长沙、怀化等地乞讨。宫春风共付张庆林现金5次,计2万元。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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