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婚姻登记”通常包括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及复婚登记。“领事婚姻登记”是指一国驻外国的外交、领事机构在不违反驻在国法律规章的前提下,应婚姻当事人的申请,依派遣国法律规章为其办理婚姻登记并颁发相应证书的活动。①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外人员的跨国流动日益频繁,②中国驻外领事办理婚姻登记的数量亦越来越多。据统计,2011年中国驻外领事为具有中国国籍的双方当事人办理“领事婚姻登记”共9576件,比2010年增长22.6%,比2006年增长61.5%。③实践表明,“领事婚姻登记”法律制度作为国际婚姻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其对中国“构建和谐世界”思想的倡导与践行起着积极的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着亟待梳理和解决的问题。 目前,中国领事婚姻登记的依据主要有: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国际惯例、中外双边领事条约(协定)、接受国法律规章以及中国法律规章。④可迄今,中国国内法律中尚无领事婚姻登记的专门规定,中国婚姻法律体系乃至国际婚姻法律体系有待完善。如: 一方面,对中国驻外使领馆主管领事(简称“中国驻外领事”)而言。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第6章“附则”第1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为男女双方均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办理婚姻登记。”⑤据此,中国驻外领事可以为居住于驻在国(同“接受国”),且男女双方均为中国公民的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或复婚登记。 另一方面,对外国驻华使领馆主管领事(简称“外国驻华领事”)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建议稿》第3章“婚姻家庭”第29条“结婚”第4款规定:“具有同一国籍或者不同国籍的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结婚,可以依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由其所属国领事依照其所属国法律办理结婚。”⑥遗憾的是,该条款最终没有通过立法而成为现行法规,即: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简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无“领事婚姻”字样的相关条款。⑦ 鉴于上述,考虑到国际社会关系大体可以分为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的三个层面——国际政治关系、国际经济关系和国际民商关系,而这三个层面的国际关系在法律上分别表现为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私法,⑧如何梳理“领事婚姻登记”的现存问题并加以解决,可以从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的角度出发。为此,本文结合实例,以兼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相关条款的方式,就“领事婚姻登记”的基本原则、两种管辖及法律效力等若干问题进行分析与探讨,希望能够为不断完善中国婚姻法律体系乃至国际婚姻法律体系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领事婚姻登记的基本原则 本文所谓“基本原则”,是指整个法律体系或者某一法律部门所适用的、体现法的基本价值的原则。领事婚姻登记的“基本价值”,则是指双方当事人基于合法的领事婚姻关系而在各国境内产生的人身上和财产上的权利和利益,从而促进个人、国家乃至国际社会的和谐发展。 (一)领事婚姻登记的“基本原则”规定于国际公约 迄今为止,《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是世界上唯一一个全球性领事关系公约。公约于1963年4月24日在维也纳召开的联合国关于领事交往与豁免的全权代表会议上签订,1967年3月19日生效。1979年7月3日,中国政府向联合国交存“未附保留条款”的加入书,同年8月1日公约对中国生效。公约第5条第6款规定:领事职务包括“担任公证人,民事登记员及类似之职司,并办理若干行政性质之事务,但以接受国法律规章无禁止之规定为限”。⑨根据中外双边领事条约(协定)中的相关规定,这里的“民事登记”,主要是指一国驻外领事对居住在接受国的派遣国公民“出生、死亡、婚姻”等事项进行的登记活动。⑩据此,“领事婚姻登记”作为领事职务之一,其基本原则是“以接受国法律规章无禁止之规定为限”,其具体做法是“一国驻外领事在接受国法律规章不禁止的情况下,依照派遣国法律规章为双方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 (二)领事婚姻登记的“基本原则”引申于双边条约 依照中外双边领事条约(协定)的签署顺序,1980年9月17日在华盛顿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领事条约》,是中国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签订的第一个领事条约。此后,中外双边领事条约(协定)进入了一个签订或重新签订的开放阶段。截至2012年8月底,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或重新签订了48个双边领事条约(协定)。(11)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领事条约》(修订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领事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伊拉克共和国领事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领事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领事协定》等5个条约(协定)外,其他43个均有“婚姻登记”的规定。领事婚姻登记的“基本原则”亦体现于相关的条款之中。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共和国领事条约》第10条第1款第4项规定:领事官员在领区内有权“根据派遣国法律为双方均为派遣国国民者办理结婚手续和离婚注册,但以不违反接受国法律规章为限”。(12) (三)领事婚姻登记的“基本原则”夯实于案件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