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学研合作过程管理与评价研究

——美国工业/大学合作研究中心计划管理启示

作者简介:
李培楠,赵兰香,万劲波,中国科学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北京 100190 李培楠(1981— ),女,河北献县人,中国科学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博士,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创新政策、科技规划与管理;赵兰香,万劲波,中国科学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北京 100190)。

原文出处:
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

内容提要:

促进大学、科研机构与产业界之间的有效合作是各国政府进行技术创新政策干预的主要举措之一。政府产学研合作管理的基础是在明确合作各方利益和预期目标的基础上,组合运用各类政策工具,增进合作各方的合作意愿。其中,评价管理是基础性政策工具,核心是设计合理的评价体系。以美国工业/大学合作研究中心(I/UCRC)计划为例,在分析其评价体系主要特征及做法的基础上,描述了适应我国产学研合作发展的评价目标及流程,提炼了具体评价指标和方法,构建出我国产学研合作的管理评价体系。


期刊代号:C31
分类名称:创新政策与管理
复印期号:2013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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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引言

      产学研合作在各国创新政策中都是重要议题,一些专家学者甚至认为产学合作是影响国家竞争力的主要因素之一[1]。在产学研合作中,不同利益主体的合作本质是产学研主体利益的一体化[2],各行为主体之间以利益共享来缔结,这种合作强调在实现共同目标的基础上达到各方收益的最优化[3],以期通过合作实现共赢。但是,在推进和促进产学研合作的发展过程中,出现了技术供给、技术需求、利益分配、风险投资、外部环境等诸多问题[4-7],阻碍了产学研的进一步合作。产学研各方在实际合作过程中追求的价值目标不尽相同,使得合作难以自发地达到预期效果,因此政府的介入成为必要。Etzkowitz提出的“三重螺旋”模型描述了在创新网络中,公司、学术机构以及其他实体的创新变化[8],是分析政府、大学与产业界之间关系的有效工具[9]。Eliezer Geisler认为,在产学研合作中,政府的角色应被界定为促进者与中间人,应为产业、大学和政府实验室给予建议与引导,提供友好的、支持性的环境[10]。我国虽然在一些大学和研究机构也设有产业技术研究中心,但基本上仍然是以学术研究或政府项目为主。如何加速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的融合与发展,是政府加强产学研合作管理的核心任务。

      2008年11月,美国总统科技顾问委员会产学研究伙伴关系分会发布了“创新生态系统中的产学研究伙伴关系”报告,开发并应用新的工具和指标来测度研究合作及创新活动的成果,以指导政策及鼓励措施的制定[11]。美国工业/大学合作研究中心计划(以下简称I/UCRC计划)就是美国政府加强产学研合作成功的创新模式之一。从该计划不难看出,政府通过设计有效的产学研合作评价管理,有助于更好地识别产学研合作存在的问题与阻碍,促进合作模式多样化发展,这是政府推动产学研合作的一种新思路。

      本文针对我国产学研合作的特点和问题,在借鉴I/UCRC计划案例的基础上,设计侧重产学研合作过程管理的评价目标和评价流程,并结合逻辑框架法的评价方法,提炼出产学研合作的关键性评价指标,构建适应我国产学研合作发展的产学研合作管理评价指标体系,以期为我国未来大学、科研机构与产业界密切合作的产业技术创新平台建设及其产学研合作评价管理工作提供参考。

      1 产学研合作管理的理论基础

      “三重螺旋”理论是当前国外学者分析产学研合作问题的主流理论。作为该理论的代表人物,Etzkowitz、Leydesdorff等学者通过采用案例分析的方法,探讨了政府、大学及产业界在合作过程中的角色、作用及三者之间的新型关系[12-13]。国际上的理论和实践表明,在产学研合作进入“三重螺旋”阶段的过程中,各国政府都在积极紧密地引导和推动大学或科研机构、产业界与政府之间的合作[14],合作过程的阶段不同,政府的角色定位也就有所不同:(1)在合作筹备阶段,政府是“引导者”,通过实施引导计划、颁布优惠政策、建设创新平台等措施引导产学研合作持续、健康地发展,如美国已建成世界上最大的政府实验室体系[15],已实施小企业技术转移研究计划、美国新一代汽车合作计划、合作研究中心计划等[16]。(2)在合作的发展阶段,政府是“保障者”,通过制定规划方向或政策性立法、提供资金上的支持等方式保证产学研合作建设和发展的良性循环。美国是产学研合作创新立法最完善的国家,如美国国会分别通过《拜杜法案》、《技术创新法案》以及《国家合作研究法案》,旨在消除各种体制性不利因素(如专利权、反垄断处罚),鼓励大学与产业界建立新型合作伙伴关系[17-18]。(3)在合作的运行阶段,政府是“沟通者”,通过开辟多种信息渠道、搭建技术支持平台等手段促进产学研合作的高效合作,如鼓励科技人员的交流、建立和完善中介服务机构等予以支持产学研合作。

      综上,在产学研合作中,政府主要通过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对产学研合作予以保证和支持。利益分配问题是产学研合作的焦点,如何来帮助政府从宏观上有效地保证和支持产学研合作各方利益的最佳化,从而加强合作各方的合作意愿?这种决策依据又是什么?科学技术评价的目标就是社会总体利益的最佳化[19],这种评价伴随着科学技术活动而存在,只要有科学技术活动在进行,就会有科技评价[20]。作为政府宏观决策的管理工具,产学研合作评价体系有助于加强三者之间的合作意愿。合理的评价体系可以协助政府在大学、科技机构和产业界三方中做好调查研究,从而充分发挥政府在产学研合作中“推动和协调”作用,还可以协助政府规划产学研合作,跟踪高校和企业运行情况,并及时地调整政策,充分发挥“政府引导”的作用。我国对产学研合作开展评价工作起步较晚,因此,有必要构建一套客观有效的评价体系,找到一种合适的评价方法来科学地评价产学研合作。

      2 产学研合作管理的实践案例

      2.1 案例背景

      美国是最早实行产学研合作的国家之一,也是对科技活动开展评价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以产学研合作各方的共同利益为基础,以优势互补为前提的合作研发模式是美国产学研合作中广泛采用的三大模式之一[21]。这类合作大多强调以政府科技计划为纽带,促进大学与产业界、科研机构组成新的研发共同体,通过扶持、培育形成坚实的研发能力,在竞争环境下进入良性循环,进而提高产业竞争力。自1971年开始,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SF)陆续制定了多个支持产学研合作创新的科技计划,如“大学工业合作研究计划”、“大学工业在材料研究方面的合作计划”等,把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美国产业的未来发展紧密联系起来[22]。为了更好地支持产学研合作,促进政府在科技计划中发挥的作用,美国率先开展了对研究开发活动进行评价的研究探索[23],从规范性、专业性角度来看,美国的科技评价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体系[24]。与美国相比,我国产学研合作大多也是在政府主导下采用合作研发的模式进行的,但是,我国对产学研合作评价的实践经验不足,而美国在这方面的成功案例值得借鉴。因此,本文选取由美国NSF实施的I/UCRC计划及其评价体系作为案例研究对象。该计划通过开展与工业相关的基础性工程学和科学研究,鼓励大学、科研机构与产业界之间在技术发展方面的合作,加速并促进大学和工业之间的知识转移和技术转让,从而增强民间技术的创新能力。在I/UCRC计划的推进中,NSF应用构建的以产学研合作过程为侧重点的评价体系作为推进计划项目的重要依据,并将评价体系广泛用于各个I/UCRC计划项目的申请评选、过程审查和成果验收等项目实施的各个阶段和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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