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杂产品新技术研发中的政府职能创新

作 者:

作者简介:
陈洪转,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南京 211106

原文出处:
中国行政管理

内容提要:

伴随着高新技术的迅速发展和广泛应用,具有高技术附加值的复杂产品新技术的研发日益受到广泛关注。复杂产品及其技术水平代表了一个国家最高水平的设计制造能力。(本文)在界定复杂产品内涵及新技术研发特征的基础上,运用经济学理论分析了国家调控的必要性和条件,围绕市场和政府调控的交易成本分析,提出了促进复杂产品新技术研发的由政府和市场共同调控的长效机制,并提出在调控中政府应该担当复杂产品新技术研发的倡导者与引领者、服务者、制度监督者和协调者等职能,提高我国复杂产品新技术研发的自主创新能力。


期刊代号:C31
分类名称:创新政策与管理
复印期号:2013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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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复杂产品的内涵及其新技术研发特点

      1.复杂产品的内涵

      1998年,以Hobday教授为首的世界上第一个旨在对复杂产品进行专门、深入研究的复杂产品创新中心成立,该教授基于复杂产品与传统大规模生产模式下的产品差异,首次界定了复杂产品的内涵,认为复杂产品与低成本、基于大量标准件的大规模产品有着本质区别,它是指研发及生产需要大量的资金的投入、高度化的专业技术知识集成、密集的知识结构、基于客户需求的单件或小批量生产的大型设备或系统[1][2]。自Hobday之后,Hansen和Rush等也对复杂产品的内涵作出了界定,认为复杂产品是具有高昂的研发成本、高水平的技术含量,庞大的生产规模、定制化小批量生产为特征的大型产品或系统[3],而Prencipe认为复杂产品系统是根据特定客户的个性化要求所提供的高成本、高技术含量、内部联系复杂、定制化程度较高的生产产品或系统。[4]从上述对复杂产品内涵的界定不难看出,复杂产品的本质特征正在于其复杂性,具体表现为系统结构复杂、技术领域广泛、研制生产过程复杂,它是一类高附加值、高成本、高科技含量、客户定制化的产品和系统,如航空航天系统、航空母舰、武器系统、大型船舶、电力网络控制系统等大型产品和系统。复杂产品能够鲜明体现现代高科技工业的发展水准,是衡量一国综合国力的主要标志,直接关涉到一个国家的综合国力和核心竞争力。

      2.复杂产品新技术研发特点

      (1)复杂产品新技术研发的技术难度大、风险系数高。复杂产品新技术研发是一项系统工程,它不仅融合了新技术、新知识在深度与宽度以及客户化要求为一体的系统工程,而且融合了自动化、航空航天、动力学、计算机、机械制造等多个不同学科领域的高新技术,技术难度大。复杂产品的新技术研发需要各方面的人才、技术、环境、资金等要素的密切配合,研发过程复杂。由于小批量或单件定制化生产特点,复杂产品及其外购产品(包括系统、零部件、机体等)的研制过程往往没有丰富的历史生产经验可以参照,不确定性高。复杂产品一般是多系统耦合的结果,复杂的结构、数万乃至更多零部件数量,加上客户需求的独特性和多变性,这些造成复杂产品研制过程具有较高的不确定性,导致复杂产品研发的风险远高于一般产品的研发风险。

      (2)复杂产品新技术研发的龙头作用突出,外部效应明显。复杂产品的研制与生产技术难度大、产品质量要求高、知识密集程度强等特性,集中体现了一个国家最高水平的设计制造能力,复杂产品新技术研发所具有的系统性、多面性的研发特点决定了其对技术进步与科技发展具有龙头作用,是体现一国综合国力的显著性标志之一。复杂产品的快速发展能够有力带动能源、信息、控制等领域的发展,推动电子、材料、制造、化工、冶金等多个行业的工艺创新和产业升级,形成巨大的拉动和辐射效应。上述因素决定了复杂产品的新技术研发具有很强的正外部性特征,其所产生的社会效益一般都大于技术创新所带来的私人收益,外部性效应愈加明显。

      (3)复杂产品的新技术研发具有典型的市场失灵特征。复杂产品是一种高投入、高风险的产业,它以信息、知识和技术资源等为主要投入要素,其不确定性贯穿于新技术的构想、研发到商品的生产市场化运作的全周期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无处不在,这就需要市场必须具有灵敏的感知能力和灵活的调控能力。由于作为微观调整主体和宏观调控主导的政府部门的独特性质,使得它们对复杂产品研发中反映市场信号的参数,例如价格、利率等的变动感知敏感性差,易造成感知不灵意义上的市场失灵问题。复杂产品单件、小批量的生产制造特点,加上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国有企业保护等因素的存在,大大地削弱了市场竞争性,特别容易形成行业垄断,这些垄断者往往凭借自身优势,从而影响市场机制自发调节经济的作用,造成不完全竞争和信号失真的市场失灵。在复杂产品新技术研发中,由于“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的广泛存在,从而产生新技术的盲目选择和研制滞后的现象所造成的信息不对称(或不完全)的市场失灵;在不发达的市场体系中,由于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较多的政府调控,这就为政府的创租和企业的寻租活动创造了许多便利的条件,破坏了我国本来就比较脆弱的复杂产品技术研发的市场经济体系,造成了“企业寻租”的市场失灵。

      二、复杂产品新技术研发中的政府调控分析

      政府调控是指政府作为宏观调控主体,借助其所拥有的社会公共权利,运用税收、货币等特有的宏观调控手段,以达到预期的调控目标。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首次提出了政府与市场协调机制互相替代的观点,为政府作用或政府调控功能的发挥提供了一个核心指导思想。政府调控和市场作用是复杂产品新技术研发相互补充的管理调节机制。

      政府作为宏观调控体系的主体,在复杂产品新技术研发的资源配置中要担当一定的责任,由“科斯定理”可知,合理的配置政府和企业或个人的权利范围可有效促进新技术的研发速度,实现新技术研制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当交易费用大于零时,在资源配置过程中,作为微观主体的企业或个人如果通过市场解决具有外部性的复杂产品新技术研发,那么其所承担的交易费用相当高昂[5],引起微观主体对复杂产品技术的外部性、不确定性等行为的解决缺乏动力,从而引起复杂产品新技术研发资源配置效率的损失。此时,政府的适时调控将是一种理性、稳妥的方法,政府可以借助其特殊地位和优势,通过对市场调控体系的介入,使交易成本得以降低,从而实现看不见的手与看得见的手的有效融合,内化外部效应,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下面,我们将借助图1来对复杂产品新技术研发中的政府调控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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