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阿佩尔和哈贝马斯共同创立的对话伦理学,可谓当代德语圈内重要的哲学流派之一。或许是因为阿佩尔的艰涩和哈贝马斯的广博,国内学界对对话伦理学的研究基本上还停留于观点的介绍,并且主要限于哈贝马斯的相关观点,而对阿佩尔的对话伦理学思想、他与哈贝马斯之间的同异以及对话伦理学的来龙去脉等重要问题,都还缺乏深入的研究。本文无意于也不可能全面探讨这些问题,而只是着眼于其中的一个小问题,即对话伦理学如何在道德怀疑论盛行的年代开创出一种新的规范伦理学说。基于对阿佩尔和哈贝马斯早期对话伦理学著述的细致研读,笔者将着重指出有关“言谈的双重结构”的语用学发现在对话伦理学奠基中的重要意义,以及阿佩尔和哈贝马斯在语用学进路上的差异与他们日后的分歧之间的关联。本文包含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简要介绍奥斯汀等人的言谈行动理论和哈贝马斯的“言谈的双重结构”的概念;第二、三部分分别结合阿佩尔和哈贝马斯早期论述对话伦理学的文章(主要是阿佩尔的《交往共同体的先天性和伦理学的基础》和哈贝马斯的《真理理论》),说明“言谈的双重结构”这一语用学发现在对话伦理学奠基中的重要意义;第四部分则从阿佩尔和哈贝马斯后来产生分歧并渐行渐远的事实出发,反观其早期的论述,指出他们的分歧源于先验语用学和普遍语用学的不同进路。 一、“言谈的双重结构” 自逻辑实证主义兴起以来,伦理学就丧失了其在哲学中的地盘,此后唯一有关伦理学的讨论就是元伦理学,而这期间的元伦理学也无非是表明驱逐伦理学有理,各种不同的元伦理学都众口一词地表明道德只是某些不具普遍意义的价值诉求的表达。在此背景下,对话伦理学要建构一种新的规范伦理,首先面临的任务就是在元伦理的层面上应对怀疑论者的质疑。这一点在阿佩尔和哈贝马斯早期关于对话伦理学的文章中都有直接的体现:阿佩尔的《交往共同体的先天性和伦理学的基础》一文就是从科技时代建构一种普遍伦理的迫切性和似乎不可能性的悖论出发展开论述的,此文堪称对话伦理学的开山之作;哈贝马斯1972年的《真理理论》一文中则主要针对怀疑有关规范的陈述有类似于描述性陈述的真值的怀疑论主张,甚至到1983年哈贝马斯撰文考察对话伦理学的讨论(即《对话伦理学——论证工作记要》[Diskursethik - Notizen zu einem Begründungsprogramm]一文)时,也还是围绕着与道德怀疑论的对抗展开的。语言分析哲学可以“摧毁”伦理学,也可以“重建”伦理学。在研读阿佩尔和哈贝马斯的这些文章中,笔者发现在对话伦理学的奠基过程中,有关“言谈的双重结构”的语用学发现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故下面先介绍这一概念。 语用学的提法最早源于莫里斯有关句法学、语义学和语用学的符号学三分法:句法学聚焦于句子的语法结构,语义学关注语词的意义问题,语用学则以语言的运用问题为研究对象。语言的运用涉及言说者对语词的理解、言说的意图、听者的理解、语境、说者与听者的关系等方面的问题,因此它不局限于客观的语言体系(甚至可能否定这样的语言体系,如后期维特根斯坦的语言游戏说),而为语言学开拓了更宽的视域,触及言说者的背景世界,包括文化背景和交往关系等。这似乎提示了语用学与伦理学之间的某种关联。 言谈行动理论可谓奥斯汀和塞尔对语用学的一大贡献,他们将言谈(speech)理解为一种行动(act),奥斯汀在其名著《如何以言行事》中最早提出了“以言表意”(Locutionary act)或“述谓句”和“以言行事”(Illocutionary act)或“施为句”的区分。(Austin,pp.5ff.)前者即用语言表达某些意思,这可以说是言谈的主要功能。但除此之外奥斯汀还注意到另一种类型的言谈,比如当我说“请给我一杯水”或“把枪放下!”时,我是在做一件事情——表达一个请求或作出一个命令。奥斯汀称之为“以言行事”,称这类言谈中的句子为“施为句”。奥斯汀的学生塞尔继承了这一区分,并做了进一步的阐释和发展,其中也涉及一些方向性的问题。(cf.Searl) 这一区分给阿佩尔和哈贝马斯带来了启发,他们由此看到言谈和行动之间的关联。但他们所理解的言谈和行动的关联,在某种意义上要比奥斯汀和塞尔所理解的更加明确,更加紧密。因为在奥斯汀和塞尔那里,虽然言谈被理解为行动,但当他们将“以言表意”和“以言行事”分配给不同的言谈行动时,他们又在一定程度上割裂了言谈和行动。而哈贝马斯则明确指出,各种不同的言谈——不管是奥斯汀和塞尔意义上“表意的”还是“施为的”言谈行动——都既有“表意的”方面又有“施为的”方面。“请给我一杯水”即我请求你给我一杯水,“把枪放下!”即我命令你放下枪,这是施为的方面;同时,其中的“给”、“水”、“放下”、“枪”等语词则包含了请求和命令的具体内容,是表意的方面。表意的“述谓句”,比如“这是一张圆桌子”,也同时体现为一种行动,即作出断言或传递信息等:当我说“这是一张圆桌子”时,就是表明,我认为或我告诉你这是一张圆桌子。 上述思想在哈贝马斯1976年的《何谓普遍语用学?》一文中有清楚的论述,哈贝马斯称之为“言谈的双重结构”。(cf.Habermas,1984b,pp.404ff.)这一提法很快得到阿佩尔的响应和高度评价,阿佩尔认为这一从言谈行动理论发展出来的有关人类言谈的“施为和内容的双重结构”的思想,包含了对语言的“交往功能和自我反思功能”的深刻洞见,在语言哲学中实现了一个“范式的转变”,其影响在语言分析哲学中甚至还没有得到正确的估量。(cf.Apel,1998,S.200)结合阿佩尔和哈贝马斯此前论述对话伦理学的文章,不难发现其中已经包含了“言谈的双重结构”的思想,以及这一思想之于对话伦理学的奠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