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当·斯密在《道德情操论》和《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以下简称《国富论》)中阐发了丰富的经济正义思想,为人们思考和求解经济正义问题提供了多重的理论视阈和深刻的思想启示。然而,在我国当前诸多对亚当·斯密的正义思想的研究中,大多只看到了斯密把正义、仁慈、谨慎等作为个人的品质和美德,与其他德性相比较,正义作为一种德性表现出鲜明的强制性特点,它由社会所规定,对个人具有强制性。而斯密所定义的关于正义的基本内涵究竟是什么,却没有在语义上详细考究,更缺乏对斯密正义观真理与谬误的深入透彻的分析。本文试图就此展开探索。 一 在《道德情操论》第一卷中,斯密指出,人性中存在着三种基本激情,即非社会的激情(对他人的消极反应)、社会的激情(对他人的积极反应)和自私的激情(对自己的积极反应)。与此相对应的是三种美德:谨慎、正义和仁慈。对于自私激情的控制和调节是谨慎;对于非社会激情的控制和调节是仁慈;对于社会激情的控制和调节是正义。斯密强调,“有一种美德,一般准则非常确切地规定它要求作出的每一种外在的行为,这种美德就是正义”。“正义准则是唯一明确和准确的道德准则;其它一切美德都是不明确的、模糊的和不确定的。”① 斯密还认为,“人类社会的所有成员,都处在一种需要互相帮助的状况之中,同时也面临相互之间的伤害”,“然而,社会不可能存在于那些老是相互损害和伤害的人中间……因此,与其说仁慈是社会存在的基础,还不如说正义是这种基础”。“行善犹如美化建筑物的装饰品,而不是支撑建筑的地基,相反,正义犹如支撑整个大厦的主要支柱。如果这根柱子松动的话,那么人类社会这个雄伟而巨大的建筑必然会在顷刻之间土崩瓦解。”② 那么,斯密所说的支撑整个人类社会大厦的主要支柱且又是人类社会所有美德中唯一明确和准确的正义准则,究竟是什么呢?简单地说,就是他所说的“放弃属于他人的东西”③。斯密指出:“放弃属于他人的东西,不是因为这样做而成为人们所追求的事情。对你来说,我占有我自己的东西肯定不会比你占有它更好。(但)不管怎样,你应当放弃任何属于我的东西,因为不这样做的话,将会激起人们的憎恨和愤怒。你内心的安定和平静就会荡然无存。……另一种正义,即存在于按照邻居、亲属、朋友、恩人、上司或同级这些同我们相处的人的种种关系来对他们做出相应好事之中的这种正义,是由于同样的理由而受到我们喜爱的。”“因此,正义的全部美德,即所有美德之中最重要的美德,不外是对我们自己周围的人的那种慎重和谨慎的行为。”④也就是说,斯密认为,每个人在追求自身利益和幸福时,不得侵犯他人的利益和幸福。尽管对你来说,放弃属于他人的东西肯定不会比你占有它更好,尽管相对于见义勇为、乐善好施等“放弃属于自己的东西”这种相应好事之中的正义而言,它似乎并不算特别高尚优雅;但“放弃属于他人的东西”,始终是正义准则的最核心道德要求。 二 那么,斯密为什么不是将“放弃属于自己的东西”而是将“放弃属于他人的东西”作为正义的最核心的道德要求,这样做又有何重要的价值呢? 首先,斯密的这一正义观源自柏拉图对正义的理解和界定。斯密指出:“根据柏拉图的道德学说体系,当内心那三种功能(即易怒、欲望和理性)各自限于恰当的职能……并且所用的力量和精力之程度同它所追求的目标的代价相适合地,去尽力达到自己正当的目的时就产生了正义。”⑤将“放弃属于自己的东西”作为正义的最核心的道德要求,实质上是说,只有作出了自我牺牲,才是合乎道德的。也就是说:“美德只存在于以促进他人幸福为目标的那些感情之中,不存在于以促进我们自己的幸福为目标的那些感情之中。”“无私的仁慈(才)是唯一能给任何行为盖上美德之戳的动机。”⑥而将“放弃属于他人的东西”作为正义的最核心的道德要求,则并不一定要作出自我牺牲,只要是“没有给旁人任何实际伤害,不直接伤害他的人身、财产或名誉时,就说对他采取的态度是正义的”⑦。也就是说,正义之德不是只存在于以促进他人幸福为目标的那些感情之中,它还“存在于对我们的个人利益和幸福的审慎追求之中,或者说,存在于对作为唯一追求目标的那些自私感情的合宜的控制和支配之中”⑧。与此相反,不敢或不愿意在合宜的控制和支配之下追求个人利益和幸福也是违背公平正义原则的,“当我们似乎对任何同私人利益有关的特定对象没有给予充分注意的时候,我们就被说成对自己不公正”⑨。斯密认为,“柏拉图正是在这最后一种意义上来理解他称作正义的这个词的”,而“他的说明在每一方面都同我们前面对行为合宜性所作的说明一致”。而“在这第三种意义上,所谓正义的含义同行为和举止的确切的和完美的合宜性无异,其中不仅包含狭义和广义的正义所应有的职责,而且也包括一切别的美德,如谨慎、坚忍不拔和自我克制”⑩。也就是说,斯密是赞同柏拉图对正义的界定的。将正义之德的基准点定位于“放弃属于他人的东西”,并没有贬低正义的道德含义,而正好体现了美德的本质:“在于内心世界处于这种精神状态:灵魂中的每种功能活动于自己的正当范围之内,不侵犯别种功能的活动范围,确切地以自己应有的那种力度和强度来履行各自正当的职责”(11)。 其次,斯密的这一正义观明显地继承和发展了休谟的“自私是建立正义的原始动机”的思想。休谟认为,人类社会最初结合的力量是男女两性关系,后来扩大到亲子关系,逐渐形成范围更大、关系更多的社会。人类的个体有不如动物的天然弱点和缺陷,因而只有借助于社会才能生存和发展。但是,在人类的自然本性中有不利于社会结合的性情或情感,这就是自私和所谓“有限的慷慨”——即人的最强烈的注意力总是关心自己,次强烈的注意力是自己的亲属和朋友,最微弱的注意力才投向陌生人。休谟指出,既然“自私是和人性不可分离的”(12),因此“自私是建立正义的原始动机”(13)。履行义务的最初动机“只是私利”(14)。休谟还认为,在天性自私的人类社会中实行正义的原则是可能的,这是因为“利己心才是正义法则的真正根源;而一个人的利己心和其他人的利己心既是自然地相反的,所以这些各自的计较利害的情感就不得不调整得符合于某种行为体系”(15)。也就是说,尽管人的天性自私,由于利害的驱使,人们在关心自己利益的同时也不得不考虑到交换对方的利益,使交换必然惠及一方但并不损害另一方,否则自身也无利可图。休谟根据他的利益是道德的基础的思考,提出了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三项基本法则,即所谓的“不得不调整得符合于某种行为体系”。休谟指出:“我们已经略论了三条基本自然法则,即稳定财物占有的法则,根据同意转移所有物的法则,履行许诺的法则。人类社会的和平与安全完全依靠于那三条法则的严格遵守,而且在这些法则遭到忽视的地方,人们也不可能建立良好的交往关系。”(16)休谟在这里实际上认为,道德及其一切规则不过是对私有财产权的确认和辩护,我让别人占有和享用他自己的财物,那么别人也会同样地对待我。这种共同的、社会的利益感是维护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基石。显然,这是18世纪的思想家对市场经济所能达到的最深刻的思想认识之一。休谟认为,我对一样东西拥有财产权不仅仅是我对它付出劳动的结果,而且还是由于你愿意认可这一点;我对某物的财产权不取决于我对它的要求,而恰恰取决于你是否准备承认我的财产权。我对一样东西拥有财产权,不取决于单方面的要求,而是人们相互间的约定。斯密将“放弃属于他人的东西”视为正义的最核心的道德要求,既是对休谟提出的三条基本自然法则的直接继承,又体现了他对休谟的“利己心才是正义法则的真正根源”精髓的准确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