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公正

作 者:

作者简介:
龚天平(1968- ),男,湖北公安人,哲学博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哲学院教授(湖北 武汉 430073)。

原文出处:
江汉论坛

内容提要:

经济公正是公正的一般涵义在经济伦理学中的特殊表现,它是指在市场经济中经济主体凭借自己的资源进行竞争并获得平等待遇。对于它的衡量标准是程序公正和结果公正。作为一种经济伦理,经济公正既是经济发展的伦理基础,又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道德前提,还是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工具理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经济公正应达成标准统一、经济主体发展机会均等、权利与义务对等、按贡献分配、保障机制健全等要求。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3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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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0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3)05-0037-05

      经济公正与经济正义、经济公平等大致可以看作同等程度、同等意义的范畴,它是社会公平正义价值系统的基础性的层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经济公正是一个必须得到关注并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一、公正一般与经济公正

      第一,公正的一般涵义是表示平等。

      公正来源于古希腊文“orthos”,意为“表示置于直线上的东西,往后就引申来表示真实的、公平的和正义的东西”①。尽管伦理学史上思想家们关于公正有各种各样的看法,但人们仍然可以发现公正的一般涵义,即公正是表示平等。阿马蒂亚·森在研究了思想史上的公正理论后指出:“受到支持和拥护的每一个关于社会正义的规范理论,都要求在某些事物上实现平等……尽管这些理论极为纷繁多样(如关于平等的自由、平等的收入或平等对待每个人的权利或效用),而且相互之间会产生争论,但它们都具有在某些方面(各种方法的重要特征)要求实现平等的共同特征。”②例如,亚里士多德明确地说:“所谓‘公正’,它的真实意义,主要在于‘平等’”③,“按照一般的认识,正义是某些事物的‘平等’(均等)观念”④。在他看来,平等意义上的公正是一种特殊公正,是就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而言的,主要有三种:分配公正、矫正公正和交换公正。分配公正即几何的公正,是社会的财富、权力及其他可以在个人之间进行分配的东西,即共有物的分配原则。其标准是数量相等或比值相等,其实质是各人应得的归于各人,这实际上是把公正寓于平等之中,以平等作为判断公正的尺度。矫正公正即算术的公正,是指对人们交往中的不公正行为所进行的裁断、惩戒和矫正,它是人与人之间在经济交往和制定契约时所必须遵循的原则(包括民法上的损害的禁止和补偿的原则)。其实质是各人应失的归于各人,这实际上也是把公正寓于平等之中。交换公正是指人们经济交换活动中应做到平等互惠,即等价等值的物相交换。这里面强调的仍然是平等。

      罗尔斯也在平等的意义上来理解公正。他说:“正义总是表示着某种平等”⑤,“作为公平的正义”的“原则是那些想促进他们自己的利益的自由和有理性的人们将在一种平等的最初状态中接受的”⑥。他给出的“公平的正义”的两个原则是:“第一个原则 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 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⑦。

      这两个原则中,第一个原则为“平等自由原则”,第二个原则中的第一方面为“差别原则”,第二方面为“公平机会原则”。第一个原则虽然被称为自由原则,但它要求的是平等的自由,第二个原则中后一个原则强调的是公平机会,表明的是对人的同等看待;前一个原则是差别原则,表明的是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平等对待。所以,这两个原则贯穿着这样一个基本观念:所有的公共品,包括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及自尊的基础等,都应被平等地分配,除非对一些或所有公共品的一种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其核心价值就是平等,只有有了这种平等,才可以被称为是公正的。

      诺齐克主张公正就是尊重个人权利。在他看来,公正问题的核心在于财富的持有是否公正,由此,他提出了三个公正原则:获取的公正原则、转让的公正原则和矫正的公正原则。获取的公正原则是指个人是自主的和分立的,对自己的身体具有绝对所有权,因而对自己的劳动也具有所有权。通过劳动与自然界无主之物结合而获得劳动成果,从自然界中取得劳动资料,如果不使未占有者情况变坏,那么这种获取就是公正的。当然,如果这种占有会使一些人情况变坏,那么占有者就应给予他们相应补偿,否则就不公正。转让的公正原则是指如果转让(包括交易、赠送、继承等)是自愿的,那么它就是公正的。但如何证明转让是自愿的呢?诺齐克认为,只要这种转让没有侵犯转让者的自我所有权,那么它就是自愿的。因而,他既没有认同效用平等,也没有认同罗尔斯那样的公共品持有平等,而是要求权利平等,即任何人都不得拥有比其他人更多的权利。在他看来,权利是否平等是判断公正与不公正的唯一标准。

      从公正的主体上看,公正包括两个方面:个体公正和社会公正。美国现代著名哲学家艾德勒说:公正“有两大领域。一个是关于个人与他人,以及个人与有组织的社区(即国家)之间的……另一个领域则是关于国家与构成国家人口的人之间的……所谓国家,指的是政府的形式与法律和它的政治机构与经济组织”⑧。罗兰·克莱在解释公正时说:“公正一是被理解为美德,被理解为个人在日常生活中的正当行为(使人人有其物),另一方面也被理解为制度性标准,应该据此对社会的基本政治、经济和社会机构进行基本评价。”⑨万俊人教授也曾对公正作了一个非常精当的诠释:“其一是指社会基本制度安排和秩序的公平合理,以及由此形成的对社会成员的普遍公正要求和行为规范;其二是指个人的正直美德,以及作为这种政治美德之基本表现的公民的社会正义感和公道心。”⑩简单说来,公正就是指社会制度的合平等性和个体行为的合正当性。由此看来,公正指向两个维度:个体公正和社会公正。个体公正主要是指个体行为的一种根本原则和优良品性,表现为一个人为人处世时能以各种制度规范和伦理准则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作风正派,行为公道,平等待人。这种公正主要侧重于个体的道德品性,表现为个体的德性水准。社会公正主要是指人们从平等方面对一定社会结构、社会关系和社会现象的道德评价和伦理判断,具体表现为人们对一定社会的性质、制度、法律等的合平等性和合平等程度的要求和判断。这种公正的主要指向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和制度。因为社会公正的主题是“社会主要制度”平等地“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11)。当然,个体公正与社会公正的区分也只是相对的,它们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社会公正与个体公正是一种相互依赖、相辅相成、相互渗透、相互促进的关系。在一个社会中,如果社会不公正,个体品性再好也无济于事;同理,如果一个社会公正程度较高,社会公正会促进个体公正水平的提高,而少数个人行为不公正也难以立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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