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正义与好生活观念的关联方式

——兼谈马克思主义正义观问题

作 者:

作者简介:
詹世友(1964- ),男,江西余干人,博士,上饶师范学院教授,南昌大学人文学院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伦理学与政治哲学;王涵林,南昌大学人文学院(江西 南昌 330031)。

原文出处: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正义与好生活观念如何关联,成为了当代政治哲学的一个重要问题。自由主义的正义原则由于其形式性的特点,无法使正义与好生活产生实质性的关联;社群主义把小型共同体已有的文化价值观作为一个实质性的公共善观念来塑造公民的好生活观念,却忽视了启蒙运动的积极成果即自由、平等权利这样一些抽象概念的前提性价值,因而不能解释现代生活的本质。马克思主义把自我实现作为好生活观念的内容,把历史地获得促进人们的自我实现的社会条件作为正义原则,才使正义与好生活观念产生了实质性的关联。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3 年 07 期

关 键 词:

字号:

      [中图分类号]DO—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11X(2013)02-0005-11

      正义与好生活观念应该如何关联的问题,是由罗尔斯“正当(权利)优先于善”的著名主张所引发的。按照桑德尔的理解,这个主张包括两个层面:一是指“某些个体权利如此重要,以至于哪怕是普遍福利也不能僭越之”。二是指“具体规定我们权利的正义原则,并不取决于它们凭借任何特殊善生活观念所获得的证明;或者按照罗尔斯最近所说的,凭借任何‘完备性’道德观念或宗教观念所获得的证明”[1]3。桑德尔反对的是关于权利优先于善的第二层主张。对于罗尔斯来说,这第二层主张是十分明显的。因为他的目的是制定一种对任何人都有约束力的正义原则,所以,它必须优先于任何特定的好生活观念而独立地由某种理性选择程序来择出,从而可以“有效规导”一种“秩序良好的社会理念”。[2]15在这种正义原则的约束下,每个公民都自主、自由地形成、修正和追求自己的好生活观念。因此,正义原则是独立的政治观念,只是人们选择自己的好生活过程中的一种框架性前提,而不能对任何好生活观念作出实质性的价值判断。而桑德尔恰恰认为,正义原则与好生活的关联方式的更为可信的可能性是:“权利及其证明依赖于它们所服务的那些目的的道德重要性。”[1]4依这种看法,则那些作为生活目的的特定的善观念就应该优先于权利(正当)。那么,权利、正义与好生活观念到底应该如何关联?我们认为,必须明白,自由主义的正义原则的形式性特点(即使他们强调社会要对公共资源进行公平分配也是如此),是启蒙运动的积极成果,在当代社会中还是有着合理性的,所以,普遍的正义原则对善还是有着某种优先性的,但这种优先性是相对于个人形成、修正和追求自己的好生活观念的自由而言的。然而,正义原则的目的就是为了促进人们的好生活,好生活观念本身也并不只是纯粹个人选择的问题,而是有着某种客观的标准。只有在这样的理论视野中,正义原则与好生活观念才会建立起某种实质性的关联。

      一、当代自由主义者对罗尔斯“正当优先于善”命题的维护和修正

      罗尔斯“正当优先于善”命题,的确给自由主义者以很大困扰,原因是,制定一种正义原则,其目的本来就应该是为了促进人们的各种利益,否则我们为什么要制定正义原则呢?于是,罗尔斯关于正当性原则应该独立于特定的好生活观念而被制定的主张就需要细致地分析其范围。要思考正当与好生活的政治性关联方式,在自由主义的语境中,以下要点是必须贯彻的:一是基本善的正义分配,这是个人选择的基础,无此,个人的生活必定会受到影响。当然有人说,我即使处于贫困之中,也能不改其乐,我们认为,即使这可能是事实,也只能是例外情形。二是要重视对在正义原则的指导下的心灵品质即美德这一主体素质的培养,因为美德是一个人过好生活的主体素质基础。自由主义之所以如此看重正义的前提性框架作用,就是因为其具有某种非个人的性质。这当然要求人们能够形成与之相应的情感、欲望品质。这种正义原则应该能够与个人自己的志向保持一种距离。这种距离是我们精神成长的必要空间。试想一下。假如一个人只是专注于自己的个人目标或好生活观念,那就是纯粹的主观主义。个人的好生活观念要具有合理性,就必须基于以下三点:(1)必须不能违背普遍的正义原则,这是对其框架性的约束和引导,也就是说,其好生活观念不可能是纯粹主观任意的。(2)其好生活观念必须是经过批判性的反思而自己信奉的,并且能够从自己的内部来过的生活观念。即使有些好生活观念是自己心悦诚服的,但是如果自己的性格、能力无法胜任,那也无法成为有效的好生活观念。(3)好生活观念与美德有着内在的关系。因为美德就是在实践中能够获得其内在利益的主体素质。这就又牵涉到国家在促进人们的好生活观念时所应担负的责任。国家在这方面首先是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并且开放广泛的理性讨论的公共平台,它不能保证具体的讨论结果,是引导而不是强制大家进行讨论,在这种安排中,能够塑造人们的品质和人格。

      自由主义在这种理论辩护中,从不触及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对正义的实质性影响。所以,它要为自己辩护,就只能停留在形式性正义层面,而不想牵涉任何实质性的善观念。于是,进一步的辩护认为,要使自由主义能够有效论证自由主义实践可以形成社群、公民身份和美德,就只能在形式性正义的引导下,通过社群性互动来形成相应的美德。也就是说,认为正义原则能够塑造社群,引导社群生活,这种社群将是解释性社群,即大家相互解释自己的行为理由的社群。在现有制度下,这是辩护的唯一进路,这激起了自由主义者们的某种一致反应,那就是主张自由主义并不需要确立一种超历史、脱离社会文化传统的个人观念,个人自由也不需要建立在这种个人观念之上,因为个人自由可以是一些被已有社群文化和价值观塑造了自己的品质的个人的理性反省、选择能力。细分一下,这种反应有如下三种类型。

      第一类是认为,我们的根本利益就在于过一种好的生活,正义原则的目的也是为了促进我们的利益,所以,正义必定要对我们过一种好生活以促进,也就是说,正义要能够让人们拥有一种好的生活所包含的东西。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都认为自己是在追求好生活,但是正如金利卡所说:“过一种好的生活与过一种我们通常认为是好的生活并不是一回事——就是说,我们认识到我们在通常所做的事情的价值上可能会犯错误。”[3]10所以,我们需要一种正当的观念来校正自己的好生活观念。这种正当的观念应该为我们能够自主、自由地改正自己的好生活观念提供基础。它应该包括理性的批判性的反思、自由选择能力,也就是说,我们对自己身处其中的社群的价值观和传统能进行独立的反省和判断。所以自由主义者必须捍卫个人理性反思的核心地位,把它作为正当性的根基,并要求公共权威机构能保护个人行使这种能力的自由。另外,人们的生活必须靠自己内在地来过,“没有一种生活会通过外在的根据那个人并不信奉的价值来过而变得更好。我们的生活只有根据我对价值的信念并由我自己从内部来过才会变得更好”[3]12。这就是说,我们对能赋予我们的生活以价值的东西需要我们自己去发现,这就需要运用理性反思能力的自由;同时根据这些价值信念来内在地过生活,我们的生活才能变得更好。这是实现我们过一种好生活的根本利益的两个前提。当然,从政府的行动来说,既要保障人们的这种自由,又必须给人们公平地提供某些基本资源,这才是“用平等的关心和尊重把他们当作平等者来看待”[3]14。他认为,这就是现代自由主义的政治道德。所以,正当与个人的好生活观念就有着实质性的关联,甚至可以说,正当也成为了个人的好生活观念的实质性部分。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