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014(2013)02-0001-08 正如把“道”、“德”作为道家的标志性概念一样,把“法”作为法家的标志性概念,已经成为学界的一种定式。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道家、法家的一些特征,但缺乏客观性和本质性也是无法否认的事实;客观性和本质性的缺乏,正是中国学界古代思想研究偏离客观实际而由臆想产生的自然结果。诸如道家的标志性概念不是“道”、“德”而是“自然”一样,法家的标志性概念也不是“法”而是“理”。显然,在这个维度上,对“理”的认识和研究是非常不够的①。就整体而言,法家在推崇法度的同时,更加强调“理”,正是考虑到了法度动态运行过程中情况复杂性的问题。简言之,法度在实践中存有偏离本来航道的危险性,所以,预设具有自然、必然性的“理”来保证法度实践航道的正确,这种苦衷是非常明显的。因此,“理”构成了法家之所以为法家的标志性概念,而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学界的注意显然是不够的,这是在法家道德文化资源利用问题上,不得不认真对待的关键问题之一。 一 就“理”的用例而言,《诗经》约有4个,《春秋左传》约有5个,但它们都是指负责划定地界等的官职名称,并非抽象意义上的概念。在法家那里,“理”成为普遍使用的概念,《管子》约出现161次,《慎子》约5次,《商君书》约4次,《韩非子》约84次,仅《解老》篇就出现41次,诸如“道理”的用例约有13次②,“事理”的用例约有9次③。 关于“理”与法家的渊源关系,班固的《汉书·艺文志》中就有揭示,即:“法家者流,盖出于理官。”[1]无疑,“理官”的职务就是上面提到的负责划定地界的官职,是政府部门的一个机构,是社会治理的一个组成部分,所以,许慎《说文解字》解释:“理,治玉也。”玉不治不成器。如何治?显然不是没有任何准则的,就玉而言,要依据玉的具体情况来进行实际的治理利用;划定地界当然也离不开一定的规则。实际上,法家与“理”的关联,就是依据规则来理定地界,在引申的意义上,就是依据规则来治理具体的社会事务。学术界对此一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无独有偶,学界对庄子关于法家与“理”的评价也没有引起应有的重视。《庄子·天下》有言: 是故慎到弃知去己,而缘不得已;泠汰于物,以为道理。曰知不知,将薄知而后邻伤之者也,謑髁无任,而笑天下之尚贤也;纵脱无行,而非天下之大圣;椎拍輐断,与物宛转;舍是与非,苟可以免。不师知虑,不知前后,魏然而已矣。推而后行,曳而后往。若飘风之还,若羽之旋,若磨石之隧,全而无非,动静无过,未尝有罪。是何故?夫无知之物,无建己之患,无用知之累,动静不离于理,是以终身无誉。[2] 其意思是,作为法家思想家之一的慎到④,其主张之一就是“弃知去己”。“弃知”就是“不顾于虑,不谋于知”,不以臆想之知来限制万物,所以“无用知之累”。“去己”则是“于物无择,与之俱往”,是一种物我一体的境界,故“无建己之患”。这种“弃知去己”的行为,在动态层面上,始终以“理”为自身行为的依归即“动静不离于理”,亦可称为“无知之物”。显然,在这里,“无知”不是没有知识的意思,而是泯灭成见之“知”在实践中的消极影响的意思。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理”,就是一切以“物”为价值依归的理则即“泠汰于物,以为道理”。 庄子对法家的总结,突出的不是“法”而是“理”。众所周知,人是法家审视的一个主要对象,诸如“人道”的用例约有3次,“人事”的用例约为17次;而“人道”、“人事”的内容往往又通过“礼”才能得到具体的体现,所以,“礼乐”也是法家视野里的一个焦点,其用例约有9次⑤。在法家的思想体系里,不仅礼法与道法融通,而且礼、法还紧密与“理”结合。有资料为证: 是故,别交正分之谓理,顺理而不失之谓道,道德定而民有轨矣。有道之君者,善明设法而不以私防者也。而无道之君,既已设法,则舍法而行私者也。为人上者,释法而行私,则为人臣者,援私以为公。公道不违,则是私道不违者也。行公道而托其私焉,寖久而不知,奸心得无积乎?[3] 礼者,因人之情,缘义之理,而为之节文者也。故礼者,谓有理也。理也者,明分以谕义之意也。故礼出乎义,义出乎理,理因乎宜者也。法者所以同出,不得不然者也。(《管子·心术上》)⑥ “理”的内容是“别交”和“正分”;“别交”是区别上下交往界限的意思,“正分”是确立君臣名分的意思。“礼”在本质上具有“缘义之理”的特点⑦,是在施行“因人之情”和“缘义之理”行为时的礼节、仪式即“节文”⑧。起初,礼节具有严密的规定,并依靠具体的仪式来体现和完成,而仪式的特点体现在操作性上。换言之,礼节必须在具体的实践操作中才能得到体现,礼节是通过具体行为展示的,因此,礼节是做出来的,不是说出来的,这是非常清楚的⑨。 “礼”与“理”互相融通,始终依顺“理”来行为就是行“道”,而“道”对于统治者而言,是通过明智的法度设置和推行来完成的,不是一己的“私防”;没有体“道”的修养和素质的积累就是“无道之君”。如果有法度也无视其重要性,而热衷于“行私”,一旦上行下效,其社会秩序就可想而知了。在“理”、“礼”的相通点上,“礼”与法度具有惊人的相似性。而礼之所以“有理”,在于它代表的不是私理,“法制不议,则民不相私。刑杀毋赦,则民不偷于为善。爵禄毋假,则下不乱其上。三者藏于官则为法,施于国则成俗,其余不强而治矣。君壹置则仪,则百官守其法;上明陈其制,则下皆会其度矣。君之置其仪也不一,则下之倍法而立私理者必多矣……君不能审立其法以为下制,则百姓之立私理而径于利者必众矣”(《管子·法禁》)。这里“立私理”和“倍法”、“径于利”相对,私理的彰显,在于对法度的违背和对利益的过分追求;“径”的本义是行,这里显然是指不走正道的意思,因此,“倍法”、“径于利”都是失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