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13)02-0005-04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深入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提出了“道德治理”的问题。按其本义,道德治理是指对不道德(如不诚信)现象的治理,但同时也提出了一个如何治理的问题。笔者认为,要进行道德治理,首先要在理论和实践上对“道德”自身进行一番治理,整肃在道德的价值取向上出现的严重偏颇,确立正确的道德的价值取向。 一 我国道家创始人老子有言:“大道废,有仁义……六亲不和,有孝慈”(《老子》第十八章)。又说:“绝仁弃义,民复孝慈”(《老子》第十九章)。这前后两章所说的“孝慈”是不同的,前者是指孝慈“规范”,后者是指孝慈本真,即发自于内心的亲情之爱,一种人性美和人文精神;而作为规范的“孝慈”则是亲情之爱的载体或外在形式。这里反映了这样一种思想:道德既具外在的规范形式,又有内在的德性精神。这种内在与外在之别,魏晋时期天才哲学家王弼用“本”与“末”这两个哲学范畴加以概括:“本”是“体”,指“敦朴之德”;“末”是“用”,指名教纲常(见《老子指略》)。就是说,道德的内在德性良知是道德之“本”,道德的外在规范形式是道德之“末”。如树木之生长,本即根本,末即枝叶,根深才能叶茂;唯有德性敦厚,才能自觉地践行道德规范,并在道德规范的践行中进一步提升主体的德性和精神境界,这就叫“崇本以举其末”。“本”与“末”、即道德的内在德性良知与外在规范形式的统一,构成了道德价值的基本结构;道德就是在实践中的“本”与“末”——道德的内在德性良知与外在规范形式的现实统一;德性在乎内而德行显于外,或曰“内外兼修”、“形神统一”。这是对道德结构的一种微观解读,是古代哲学家深刻的道德哲理。 道德价值结构的本、末之辨,也就是德性与德行的关系。两者的统一,就是主体基于德性良知而践行道德规范,并通过规范的践行而实现道德价值。行为的道德价值,既体现利人、利社会的功效,同时又体现履行义务的道义精神。前者是道德价值的外在表征,后者是道德价值的内在规定。履行义务,坚守道义,是德性的本质要求,是道德之为道德的本质规定,体现了道德作为人类生活的一种特殊实践形态的特点。 今天,我们讲道德,同样有一个“本”与“末”的问题。我们已经制定了一个完整的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体系,并做了大量的投入,进行了大量的宣传教育工作,但是,收效并不理想,多年来还是存在着“一些领域道德失范”②的问题。为什么?我以为一个重要的原因(这里不涉及道德规范体系的来源问题),就是忽视了道德之“本”。而丧失了“本”,讲“道德”也就“心”不在焉,道德规范仍然只是外在的东西,不仅不能入“心”,而且还有可能成为如庄子所说的“禽贪者器”。这是道德治理不能不严肃对待的一个根本问题。 二 讲道德,践行道德,本质上就是履行义务,坚守道义。在中国伦理思想史上,“道义”是指合乎“天道”“天理”之应当(义),是主体所应担当的道德义务,即所谓“明其道”,“正其义”。当然,“道义”不是抽象的,它总是通过具体的各种道德规范及其践行而体现。道义虽与功利相对,但道义又高于功利,追求功利必须合乎道义,即所谓“以义制利”、“见利思义”、“义然后取”。不为利益所诱、不为权势所倾,坚守道德原则、践行道德义务,这种精神,就是道义精神。 因而,敬畏道义、坚守道义就成了道德人格和德性的本质要求,如“仁”、“公正”等道义都是德性的定在。“仁”是德性,“公正”也是如此,在中国古代,儒家讲“公正”,首指执政者的德性;在古希腊哲人亚里士多德的德性论中,“公正乃德性之首”,“公正是公正的人出于自愿选择而公正地行动之德性”。《易·系辞上》说:“成性存存,道义之门”;无德性即无道义之坚守,而无道义之坚守也就无道德可言。坚守道义就能弘扬正气,也就是孟子说的“浩然之气”;“其为气也,配义与道……是集义所生者,非义袭而取之也”(《孟子·公孙丑上》)。凡是坚守“道义”的行为就具有了道义性、道义精神,就占据了道德的制高点。道德之所以具有感人的魅力,就在于道德所具之内在的道义精神;只讲功利而不讲道义,或口讲“道义”而心在功利,在道德的价值取向上就会走向极端功利主义;其功效再大,也会因无道义性而丧失其感人的魅力,得不到人际的亲和力或凝聚力。 其实,道义与功利是统一的。主体在基于德性、出于道义而践行规范的实践中,在实现利人、利社会的功效中,即在道义精神的对象化中反观自身,就会获得一种因自己坚守道义而感验的精神愉悦,即传统儒家所追求的“孔颜乐处”。而有了以坚守道义为乐的精神境界,就能在践履规范的道德实践中为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可见,道德之本、末统一,实际上就是道义与功利的统一。如果只是关注道德的外在规范形式和外在价值(“末”),而不讲内心的德性良知,那么道德就可能丧失其道义本真,就会如王弼所说的那样:“夫敦朴之德不著,而名行之美显尚,则修其所尚而望其誉,修其所道而冀其利。望誉冀利以勤其行,名弥美而诚愈外,利弥重而心愈竞”(《老子指略》)。道德沦为只是行为主体追求功利目的的工具和手段;当然,如果只是关注道德的内在价值和道义精神(“本”)以及精神的自我慰藉,道德就可能被理解为只是行为主体的德性良知,把道德之“应当”停留在主观领域,或仅仅“为义务而义务”,不考虑行为的社会效果,同样陷入了在道德的价值取向上的片面性。这是伦理学史上曾出现过的对道德价值的几种片面的理解,形成了功利论和义务论、德性论等不同的学说和学派,他们各自从不同的侧面对人类道德生活实践做了不同的理论概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