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真是一种补救性德性吗?

作 者:

作者简介:
葛四友,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副教授。

原文出处:
世界哲学

内容提要:

“正义只是一种补救性德性”在今天成为了一种盛行的观点,这种观点受到休谟的正义环境学说的重要影响。然而,人们实际上广泛接受的只是正义环境论说的第一部分:正义起源于人的自私或仁爱不足和资源的适度稀缺。而对于补救观重要的则是环境论说的第二部分:什么因素使得正义是不必要的。然而,人们从这个部分推出补救观的过程中有着不少的混淆。第一个是混淆了仁爱的规范用法与描述用法。第二个是混淆了狭义资源与广义资源,从而误解了仁爱的直接作用与间接作用。第三个是混淆了矛盾与冲突。第四个是混淆了正义的本质与正义的执行条件。混淆的澄清最终表明:正义并不是补救性的。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3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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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0

       文献标识码:A

      一、导

       论

      在今天,“正义是一种补救性的德性”这种观点影响颇大。正义的这种补救观通常意指两个方面。第一,正义是为了弥补人的仁爱或利他主义的不足;第二,这种仁爱或利他主义是比正义要高的一种德性。①这两个方面都受到了休谟在《人性论》中所提出的正义环境论说的极大影响。这种论说的第一部分指出,现实世界的正义起源于两个事实:人的动机的自私或仁爱不足和资源的适度稀缺。②这个部分为人们广泛接受③,对我们接受正义的补救观产生了极大的影响。然而,这个部分本身实际上并无法得出正义的补救观。补救观实际上源于环境论说的另一个部分:什么要素使得正义成为不必要的。④休谟环境论说的这个部分认为:如果我们全都是仁爱的,那么正义就是不必要的;如果我们具有富足的资源,那么正义也是不必要的。休谟以及后来者实际上正是从这个部分得出了正义的补救观。

      然而,环境论说的第二部分有两方面的问题。第一个问题在于它的蕴含并不清楚。按照休谟的观点,正义不仅弥补仁爱的不足,同时还弥补资源的不足。即使我们承认仁爱是比正义更高的德性(后面会有质疑),但资源的富足显然不是什么德性,更不用说是比正义更高的一种德性。第二个问题在于这个部分并不像第一部分那样广为人们所接受,它存在着争议,其中至少还有两种代表性的观点。一种观点源于罗尔斯以及许多接受理性多元主义观点的人⑤。他们认为,当且仅当我们具有充分富足的资源时,我们才不需要正义。由此,正义显然不是一种补救性德性。另一种观点的代表性人物是慈继伟⑥,他认为,当且仅当我们完全仁爱时,我们才不需要正义。这种观点显然认为正义是一种补救性德性。

      那么,正义究竟是否是补救性的呢?如何回答它对于我们理解正义非常重要,比如社群主义者的肯定回答就导致他们认为我们应该追求比正义更高的德性——共同体中的各种德性。本文的目的就是澄清正义环境论说的真正内容及含义,表明正义并不是补救性的。在第二节我将探讨正义环境的主观因素,即仁爱的含义,表明我们没有明确区分它的规约性用法与描述性用法。在第三节我将探讨正义环境中的客观因素,即资源,表明我们混淆了狭义资源与广义资源,从而忽略了资源的主观成分。在第四节我将澄清矛盾与冲突的混淆。据此,在第五节中可以发现,补救观的真正缘由在于我们混淆了正义的本质与正义的执行条件。最后一节将根据前面的讨论,推出正义的德性具有什么样的性质。

      二、仁爱的含义

      在进入正式讨论之前,我们需要对正义有一基本的理解。既然正义的环境是要决定我们是否需要正义,能否具有正义,因此我们要理解正义是为了什么,或说正义有什么作用。这里我遵循罗尔斯的看法,认为正义的主要作用是在人与人之间恰当地分配权利与义务,对人们的各种利益主张做出恰当的平衡。⑦换言之,正义就是要决定你能够正当地拥有什么以及能够如何来使用它们。下面我们首先探讨正义环境的第一个重要因素,即仁爱。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确实认为利他主义或仁爱是比正义要高的一种德性。不过,这种意义上的仁爱或利他主义总是与我们去做份外行为的动机相关。因此,仁爱的一种日常意义就是指这种超越正义的动机,它一般蕴含着相对于我们的合法利益而言的某种牺牲。例如,我们拿出属于我们自己的合法财产、时间或精力,不是为了交换利益,而是为了他人的缘故而去帮助他们。我们把这种行为者称为仁爱者,称为具有利他主义精神的人。但我们一般不会把警察帮助老百姓看作是利他主义的行为,因为这是他们的职责。这种仁爱我们可以称作是规约意义上的仁爱。然而,这种意义上的仁爱无法成为休谟正义环境论说中的要素。原因在于正义的环境本身是要用来决定我们是否需要正义。但是,我们首先得知道某人合法地或正当地拥有什么东西,然后才能谈论某人是否在这种规约意义上是仁爱的。不过,按照我们之前的理解,正是正义来决定“什么是正当地属于某人的”。这也就是说,规约意义上的仁爱要谈及份外行为,由此它必须预设“有什么东西是正当地属于某些人的”,因此它也就预设了正义已经是必要且存在的。而如果正义的环境本身是要用来决定正义是否有必要的时候,那么它就不能使用这种意义上的仁爱,否则这就讫题(beg the question)了。⑧

      按照这种理解,正义补救观的两个方面无法同时成立。要么正义根本就不是补救仁爱的,因此即使仁爱是比正义更高的一种德性,但补救观的第一方面不成立。要么正义真是补救仁爱的,但它补救的不可能是规约意义上的仁爱,而只能是其他意义上的仁爱,因此,这种补救观的第二个方面就无法成立,即正义并不是比正义环境中的那种仁爱要低的一种德性。无论是哪种情况,我们对于正义的补救观都有待修正。

      也许有人会有疑惑,如果这个问题这么简单,怎么这么长时间来无人发现呢?笔者觉得,这个问题与仁爱的另一种日常理解极为相关。仁爱还有一种描述意义,它与规约意义的理解在现实世界里极为类似,极易混淆。这种描述意义的仁爱主要是指我们自然地倾向于他人而不是自己,因此仁爱是一种他向关注(other-regarding)。在这种理解下,当我们说人们具有有限的仁爱或者仁爱不足的时候,我们说的是人们更多地关注自己而不是他人。而规约意义上谈论的仁爱因为涉及到牺牲,显然也是他向关注的。由此,不难理解,我们很容易把两者混淆在一起。下面我将从“无限的仁爱”开始,逐步呈现出描述意义的真正内含,由此更好地区分规约意义上的仁爱与描述意义上的仁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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