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公平正义

作 者:
龚群 

作者简介:
龚群,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

原文出处:
哲学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3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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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认为,当代中国社会正义理论的建构首先必须从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入手,其次必须与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这一社会经济制度环境相联系。这两者规定了对当代中国社会正义问题的合理考量。

      一

      社会主义运动发源于西方近代社会,对于政治平等、经济平等以及各项社会权利的平等的追求,是社会主义追求的根本所在。在现当代社会,平等问题也是社会正义的重要问题。就当代中国社会主义社会而言,在市场经济的背景条件下,平等问题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从理论上看,怎么看待平等问题,以及平等与正义的关系,对于社会主义正义理论的建构同样是一个根本问题。我们首先必须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平等的论述,来看待平等问题对于社会主义社会的极端重要性。

      马克思和恩格斯创立的科学社会主义,既是对空想社会主义理论的扬弃,同时也是对资本主义社会经济的深刻分析的结果。就对空想社会主义理论的扬弃而言,他们实质性地继承与发展了空想社会主义所追求的社会平等精神。空想社会主义理论是伴随着一个还没有成熟的阶级——无产阶级而出现的社会理想追求的理论表现,其精神内核就是对平等的要求。恩格斯指出,平等“这一观念特别是通过卢梭起了一种理论作用,在大革命的时候以及在大革命之后起了一种实际的政治的作用,而今天差不多在一切国家的社会主义运动中仍然起着很大的鼓动作用。这一观念的科学内容的确立,也将决定它对无产阶级鼓动的价值”。(《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42页)

      马克思和恩格斯深刻认识到,关于人与人之间的平等观念不仅有着人类生命与意识的本体前提,同时也是在历史中发展的观念。马克思说:“平等是人在实践领域中对自身的意识,也就是人意识到别人是和自己平等的人……它表明人的本质的统一,人的类意识和类行为、人和人的实际的同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48页)恩格斯则进一步指出:“一切人,作为人来说,都有某些共同点,在这些共同点所及的范围内,他们是平等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42页)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进一步考察了人类平等观念的演变与社会历史中的人类平等与不平等的状况,首先,他们指出,在人类的社会发展史中从来没有实现真正的所有人的平等;其次,他们指出,平等观念的演进发展到现代社会,“从人的这种共同特性中,从人就他们是人而言的这种平等中,引申出这样的要求: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43页)同时,他们批判了资产阶级的抽象平等原则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马克思说:“平等原则又由于被限制为仅仅在‘法律上的平等’而一笔勾销了,法律上的平等就是在富人和穷人不平等的前提下的平等,即限制在目前主要的不平等的范围内的平等,简括地说,就是简直把不平等叫做平等。”(《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648页)因此,不能囿于资产阶级的眼界来看待平等问题,经济与政治的不平等是最深刻的不平等,私有制社会中经济的不平等表现为阶级的对立与冲突。要真正实现人类的平等,必须消灭阶级,解放全人类;只有消灭阶级,消灭人与人之间的剥削或使人受屈辱的社会经济与政治条件,才能有社会地位和权利的平等。也只有在这个意义上,空想社会主义才真正变成了科学社会主义。

      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观点看,没有平等也就没有真正的社会主义。而在以罗尔斯为代表的当代政治哲学的正义理论中,平等居于核心地位。没有平等也就没有社会正义。平等与正义是一个事情的两面。虽然马克思在他那个年代很少使用正义这一概念,并且批判了资产阶级的正义观,但他对人类真正平等的追求,实质上代表了一种超越资产阶级眼界的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因此,也可以说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在现代社会主义社会,在对立的阶级已经消灭的社会条件下,从平等意义上理解的社会公平观的要求是具体而多样的。它强调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人所应具有的平等基本权利,如生存权、受教育权、发展权等。它意味着人人享有社会可能提供给所有社会成员的基本资源和基本发展条件。社会公平观强调每个人具有的平等权利,其根据在于每个人作为这一社会共同体的成员身份或资格。这是人类个体作为社会动物最根本的同一性。

      自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和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以来,我们消灭了剥削阶级,建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制度,从而实现了最大限度的社会平等,即政治平等与经济平等。回顾改革开放前所实行的社会分配制度,经济平等是在平均主义(大锅饭)的分配制度下实现的。它所导致的结果是社会生产力的低效率,“十年动乱”期间达到了经济崩溃的边缘。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的前提下,进行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实行市场经济体制。30多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伟大成就。然而,在市场经济和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背景条件下,社会生活的一个明显变化则是贫富差距逐渐拉大。

      经济平等是社会平等的重要方面,然而,平均主义的经济平等导致社会生产力的低效率这一事实表明,这样一种分配制度对于我国当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来说,是不适合的。它对于经济发展缺乏激励性,因为它保护了生产活动中的惰性。实际上,这意味着以往我们并没有完整地把握马克思主义。因为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并非认为在共产主义的初始阶段(即社会主义社会)就可以真正实现经济的平等。在马克思看来,社会主义社会还不能实行体现彻底平等的“各尽所能、各取所需”的按需分配原则,而只能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前者是在更高级的社会阶段——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马克思设想社会主义社会是共产主义社会的初级阶段)所实行的分配原则。社会主义社会在社会平等上虽然与资本主义社会有着质的区别,但仍然保留着“资产阶级的法权”,承认不同贡献的应得性。在马克思主义看来,不应空谈抽象的道德和正义,而是应当把道德和正义问题与社会历史发展阶段联系起来。因此,承认在社会主义社会还存在着差别,尤其是经济上应得的差别,同样是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的内涵。从马克思主义的正义观来看,改革开放以来我们遵照邓小平理论,让一部人先富起来、走共同富裕的道路,既符合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历史事实,同时也是向作为最终目标的“各取所需”的共同富裕的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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