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伦理:一种新的道德思维

作 者:
曹刚 

作者简介:
曹刚,哲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副教授(北京 100872)。

原文出处: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内容提要:

任何一次重大的社会变迁都伴随着新的伦理精神的产生。马克斯·韦伯在分析近代资本主义起源时就认为,新教伦理精神是资本主义的催生剂。同样,当代中国社会也需要新的伦理精神来支撑社会的成功转型和可持续发展。这种新的伦理精神就是责任伦理精神。其中,新的道德思维是责任伦理精神中最深层次的东西,是决定一切社会道德现象的“底色”。责任伦理所具有的他者思维、复杂思维和境遇思维等特点,使其能够突破传统道德思维的局限,有可能解决当代人类社会所面临的道德难题。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3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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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社会的发展产生了诸多的道德难题,要解决这些道德难题,需要我们重新反思和检讨传统的道德思维、伦理学理论和道德规范体系的合理性,提出和论证一种具有新的道德思维、新的伦理要求和新的精神气质的责任伦理学。其中,新的道德思维是责任伦理学中最深层次的东西,是决定一切社会道德现象的“底色”。责任伦理作为一种新的道德思维,“新”就新在它是一种他者思维,因而不同于传统伦理的以“己”为本位的道德思维;它是一种复杂思维,因而不同于传统伦理的简单的道德思维;它是一种境遇思维,因而不同于传统伦理的律法主义思维。正是因为责任伦理学突破了传统道德思维的局限,才为解决当代人类社会所面临的道德难题提供了根本前提。

      一、责任伦理的他者思维

      传统伦理的道德思维是以“自我”为原点的推己及人的思维方式。这种思维方式已被不少学者反思和检讨过,甚至被认为是自古以来就存在着的一个很大、很普遍、影响很深的思想误区。[1]这种评论是富有启发意义的,但更重要的工作是提出和论证一种更合理的道德思维,这就是责任伦理的他者思维。我们的论证可以从“推己及人”道德思维的三个基本方面入手,即道德推理从何处开始推、如何推以及谁来推的问题。

      第一,“从何处推”当然是寻求道德推理的逻辑起点问题。推己及人以“己”为逻辑起点,通过取譬于己,推己及人地作出道德判断。以“忠恕”原则为例。忠属于推己及人的积极方面。孔子曰:“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论语·雍也》)恕是推己及人的消极方面。孔子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论语·颜渊》)即自己不想要的东西,不能强加给别人。换言之,所有涉他行为都要考虑该行为能否被他人所接受,但他人是否接受的标准却不必求证于他人,而在主体自身,来自于对自己人性的反思和体认。这是一种以身为度、以己量人的思维方式。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己”只是道德推理的逻辑起点,并非行为的价值取向和目的。换句话说,道德思维上的自我中心主义,既可以推导出实质上的利己主义,也可以推导出实质上的利他主义。

      与传统的道德思维不同,在“从何处推”的问题上,责任伦理是以他者为逻辑起点的。推己及人的道德思维的最大问题是缺乏他者维度,从而导致把处理人事关系的方法和原则用来处理人际关系。布伯把人世间的万千种关系归结为两种关系,即我—它的关系和我—你的关系。[2](P203)“我—它”的关系就是人事关系,是主体对客体的一种认知和利用关系,处理这种关系的方法和原则是由自身的立场和需要决定的,无须征得对方的同意。在这里,以“己”为逻辑起点是自然的,也是应该的。“我—你”的关系是人际关系,这种关系是主体间的关系,是一种彼此平等、相互回应的关系。这种相互回应的主体间关系是最本原的伦理关系,处理这种关系的方法和原则取决于自己如何回应他人的要求。可见,这里的重心发生了转移,是他人的需求和立场,而不是自我的需求和立场决定了我—你的相处之道。正是由于责任伦理学在自我之外发现了他者,并以“他者”为责任伦理学的逻辑起点,从而改变了传统哲学探讨道德问题的方法。在这个意义上,它可以矫正传统伦理中以“己”为逻辑起点的思维偏差。

      第二,“推己及人”不只是从何处开始推,还有如何推的问题。胡适认为:“只要认定我与人同属的类——只要认定我与人的共相——便自然会推己及人。”[3](P112)这种道德思维是一种类我思维,“类”是“相同”、“类同”之意,即把别人当做自己的同类,也只有把他人当做自己的同类时,道德思维才能够进行。我们可以把这个类推过程做如下描述:(1)把自我置于圆心,把通过自我体认的人类本性即“真我”作为参照系。(2)比较“己”与“他者”的相同或不同的地方,比如在性别、肤色、种族、身份、理性等等方面可能存在着诸多的相同和相异之处。(3)将那些与我认定的具有相同的基本属性的“他”纳入“我们”的圈中,将那些与我认定的在基本属性上不同的“他”转换为它,成为被排斥、需要消灭和占有的对象。(4)“我们”是伙伴,彼此之间成为需要道德对待的道德主体。同时,“它们”只是利用和征服的对象,不存在彼此间道德对待的问题。可见,推己及人之“推”就是一个将“他人”不断地纳入以我为中心的同心圆的过程。这是传统伦理思想最为基本的思维和论证方式,可将其视为一个同心圆结构。

      如果说推己及人是类我的同一性思维,那么,责任伦理强调的是他者的差异性思维。这种差异性思维表现为:首先,在责任伦理的视野里,他者是不可简约的。他者是一个无限的存在,我不能感受他者的全部,我能感受到的只能是局部,但不能把他简化为我们所感受到某一部分。换言之,他人始终是一个他者,他人存在的根据就在于他人自身,并不能以我或其他存在者的某些属性作为衡量他的标准。其次,他者是不可类比的。类比是寻求我和他者的相似和相异之处,并把具有本质性的相同点作为我们彼此道德对待的理由。问题是我们不能用比较物之异同的方法来比较人之异同,因为物之异同是客观存在的,但人之异同却与人的立场和视角不可分离。如果说人与人之间有某种客观的、绝对的同一,并因此成为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的基础的话,那么,这个绝对的同一恰恰是绝对的差异,换句话说,每个人只有一点是绝对相同的,即他们作为主体都有自己看世界的独特角度和追求好生活的独特感受,即我们彼此都是他者。最后,他者是不可同化的。在列维纳斯看来,被我所享用、所吸收、所同一化的事物,已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他者了,而只是“小写的他者”。真正意义上的他者是“大写的他者”,他始终都保留着他自己的他性、差异性,其“他性”则是不能被自我所吸收和同化的。如上所述,如果说推己及人的类同性思维使得传统伦理学具有同心圆的结构,那么,责任伦理的思维模式必然由多重圆结构取代同心圆结构,每个他者都是一个圆的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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