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R-0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772(2013)01-0021-02 2012年3月的《亚洲生命伦理评论》(Asian Bioethics Review)刊载了一场重构主义儒学与原则主义之间的争论。当代重构主义儒学的代表人物范瑞平博士撰文提出了构建以“礼”为基础的儒家式反思平衡,并以此挑战占据当代西方生命伦理学主导地位的原则主义理论[1]。该刊主编德卡斯特罗教授(Leonardo D.de Castro)在卷首语中,重点讨论了这篇文章中的儒家生命伦理观,并为原则主义的立场辩护[2]。生命伦理学问题中的重构主义儒学与原则主义之争,具有深刻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然而中文文献却罕见对于这场争论的整体捕捉。受到篇幅的限制,笔者无法对这两大理论传统做一个全面的总结,只能通过一个启发性的案例将双方的争论尽量公正的表达出来。 1 儒家生命伦理学与自由主义生命伦理学之间的分歧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生命科技的跨越式发展,西方社会中有理论争议性的案件不断增加,人们逐渐意识到具体规则的制定无法及时有效地解决各种随之产生的生命伦理学困境。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比彻姆(Tom Beauchamp)和丘卓斯(James Childress)所倡导的原则主义(principlism)逐渐成为了西方生命伦理学的主流思想。原则主义者们旨在建立一系列普遍原则,并将其作为具体的道德规范的基础,以及具体规则和宏大理论之间的中介[3]。按照他们的设想,现代文明社会的“共同道德”可以被归结为“四大原则”,即尊重自主性原则(respect for autonomy)、行善原则(beneficence)、不伤害原则(nonmaleficence),以及公正原则(justice)[4]。在原则主义者们看来,四大原则是一种普世准则,其适用性超越了不同文化、传统和社会的疆域。任何有争议性的医疗和研究行为(例如,安乐死、堕胎等)都应该在这四大原则的指导下进行。 对于比彻姆和丘卓斯一类的原则主义者们来说,“四大原则”代表了根本的道德共识。尊重自主性原则作为四大原则之首,将人定义为可以理性商讨、判断,并从而做出符合自己最大利益的医疗选择的独立个体。这种认知植根于康德式的自由主义“人观”,即认为人是理性的、自主的独立个体。对于原则主义者们来说,患者有全面知情从而独立判断和选择的权利,而对个体的自主选择的尊重是所有医疗和研究行为的基础。只要这种选择的结果不伤害他人的权益,任何人都无权干涉。另外,在“公正原则”里所讨论的公正,实际上隐含了一种分配公平的信念。“公正原则”的提出切合了当代自由主义对平等问题的关心,体现了“人生而平等”这个自由主义思想最为重要的大原则。在这四大原则的指导下,人们的一些基本的医疗需求应当被无条件的满足。这种“应当”构成了人最基本的医疗权利,从而与自由主义所提倡的人权等概念再次接轨。 原则主义理论在一定程度上构建了西方生命伦理学的主流。虽然也受到了来自西方话语内部的各种挑战,但是争论的焦点依然无法脱离自由主义的伦理范式。例如,Robert Veatch提出了所谓的“三重合约”(triple contract)作为生命伦理学的基础。然而,这种将“契约”看成是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最根本性的关系的思想,似乎仍然属于传统意义上个人主义的范畴。以儒家为代表的当代中国生命伦理学,则试图从根本上挑战这一种以个体自主和人人平等为主导的思维范式。作为当代重构主义儒学的代表性人物,范瑞平博士认为自我决定还是家庭决定,从根本上是两种自主性原则[5]。从伦理决定的起点上来说,儒家以家庭为核心价值,而原则主义强调个体的理性和自主。儒家认为人与人之间是互相联系的,人被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特别是家庭关系所包裹,形成了一个责任与义务交织的道德中介。我和这个世界的紧密联系,特别是我和家庭的亲密关系,决定了我无法作为一个完全独立的个体来做一个医疗决定。任何关乎“我”的重要决定,也是关乎我的家庭的选择。在这个互动的过程中,个体和家庭一起讨论、协商、互相支持并且一起成长。 儒家生命伦理学的另一个重要特征是将“礼”置于道德生活的根本。子曰,“不知礼,无以立也”。按照儒家的观点,我们无法从原则中习得美德,更无法在原则的指引下成就理想的生活。道德的形成在于日常生活中实践承载着复杂传统感情的礼。只有通过学习和观察礼,我们才能够知道与其他家庭和社会成员互动的意义。也只有通过对礼的反复实践,我们才能够做出正确的道德决定。与此同时,我们也从道德生活中加工、修正、甚至放弃一些现存的礼仪。这不是说儒家缺乏对原则的理解和重视,只是儒家不认为抽象、简单的原则的设置能够完全解决复杂的伦理问题。枉顾传统和礼仪在道德实践和选择中的重要地位,实际上是将人类生活这一复杂而多变的流泻固定在了单调的原则性秩序之上。以儒家的观点来看,原则主义过分天真简单地解读了人的道德决定和实践,从根本上是具有误导性的。 2 儒家与原则主义分歧的一个焦点案例 范瑞平博士[1]曾在他的文章中提出了一个启发性的案例,为儒家式的医疗决策方式辩护:一个患有末期癌症的男士,妻子已经去世,但有三个成年的孩子。在现有的医疗条件之下,没有彻底治愈的方法,只有利用化疗来痛苦地推迟死亡。三个孩子基于对父亲的了解,认为不应该告知父亲真实的诊断内容,而应该让他免于恐惧和痛苦,与家人一起度过最后的时光。按照儒家的观点,三个孩子作为家人有责任为父亲的最大幸福考虑,而不应该将做决定的责任(在这种两难的情况下,做决定并不单单只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责任)完全推给已经身患癌症的父亲。负责此案的医生也应该尊重这一家庭决定,对患者隐瞒真实的病情。然而,原则主义者们会认为,首先需要尊重的是父亲作为一个独立个体的自主性。孩子们没有权利替父亲做出关乎他生命健康的决定。医生作为一个职业人士应该让患者在完全知情的情况下自己选择化疗或者放弃治疗。家人的意见仅仅能够作为患者自己的一个参考,不能影响医生对原则的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