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传统伦理与现代公共伦理的殊异与融合

作 者:

作者简介:
肖群忠,哲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 100872)。

原文出处: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内容提要:

儒家传统伦理与现代公共伦理首先是一种传统与现代的历时性关系。二者的区别是:第一,传统伦理重私德,现代伦理重公德。第二,传统伦理的调节范围是熟人社会,而现代伦理则着力调整陌生人社会关系。第三,传统伦理是一种基于人性自我完善的高标准的圣贤道德,而现代伦理则是一种旨在调整人际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普遍性的基本伦理规范。第四,传统伦理坚持群体本位基础上的义以为上,现代伦理则坚持个体本位基础上的权利为先。第五,传统伦理以仁之爱人情感为基础,现代伦理以义之合宜尊重的理性为根本。同时,二者也存在共时性关系,可能实现对接与结合:第一,不断对社会成员进行传统圣贤君子美德伦理教育,提升中华民族道德素质,以此范导提升现代公民伦理。第二,不断对社会成员进行现代伦理精神教育,提高公民的规则意识和守德守法意识,维护社会基本道德秩序。第三,将传统伦理精神与现代伦理精神相结合,建设现代社会新道德。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3 年 04 期

字号:

      在当代中国社会的伦理建设中,如何看待和处理儒家传统伦理与源自西方的现代公共伦理的关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它关系到我们在道德建设中如何与传统美德相承接,关系到我国的道德文明建设与公民日常道德实践。

      我们应该看到,儒家传统伦理与现代公共伦理之间首先是一种传统与现代的历时性关系。儒家伦理毕竟是产生于中国古代社会的伦理传统,它有可能经过创造性的转化与现代道德产生共时性的对接,因为它毕竟是中国的传统,传统之所以能够成为传统,就在于它是活在今天的过去,今天的中国是从传统的中国走来的。但是,要实现儒家传统伦理与现代公共伦理的融合,需要首先搞清楚这两种道德之间的历时性区别,然后在此基础上深入研究二者如何在现代社会条件下实现超越性的转化与融合。

      一、儒家传统伦理与现代公共伦理的殊异

      以儒家伦理为代表的中国传统伦理与以西方自由主义伦理精神为代表的现代公共伦理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儒家传统伦理重私德,现代公共伦理重公德

      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家族本位、家国一体的社会,私人生活与交往相对发达,人们主要生活在家庭与家族的私人交往圈子里,出了家门就进了国门,而普通老百姓是很少有机会参与政治生活的。介于家庭与国家之间的公共领域非常不发达,更没有每个个体基于法律平权基础上的公共交往,最多就是乡里邻里、亲戚朋友之间的交往,而这种交往仍然是熟人之间的私人交往。在这样的社会里产生的道德肯定是私人道德发达、社会公德欠缺。道德是由社会生活条件决定的,无公共交往的社会基础,自然就难以产生社会公德的思想。在中国传统社会,公与私的对立只是一种价值观意义上的观念,而很少有明确的实体性、场域性的区隔。对公领域的理解主要局限在“朝廷”、“政府”的意义上,鲜有西方式的所谓公共的即是与全体人民有联系的领域和事物的意识。总之,公共领域不发达必然造成中国传统社会公德不发达。

      因此,不可否认,中国传统社会确实是重私德的。所谓儒家的内圣外王,所谓“白天子以至于庶人,一是皆以修身为本”,其实都是强调私德的重要性。儒学的重要思维方式是推扩机制,以己为圆点推己及人。因此,以现代伦理学的美德伦理学和规范伦理学的分析思路与方法来看,中国儒家伦理虽然具有二者的合题意,但在本质上应该属于美德伦理。而现代社会生活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公共性的,从人们的衣食住行各个方面都表现出这一点,人们的交往场所和交往方式都具有很强的公共性。因此,社会生活的演变使人们尊重道德的维护公共生活与交往基本秩序的功能,而较少关注个体是否具有高尚的品质。某些现代伦理学理论认为,这正是民主社会的特质,把成圣成贤的权利交给每个公民自己去选择,而不再做高标准的道德强制。

      李泽厚先生直接以所谓的“宗教性道德”与“社会性道德”来论证传统儒家德性伦理与现代公共规范伦理之间的区别。他说:“所谓‘社会性道德’,即梁启超在二十世纪初提出的‘公德’,它建立在现代法治之上(或现代法治以它为基础),是现代生活所赖以维持的共同原则、规范、秩序、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它就是前面讲到的自由、平等、人权、民主等等……他律性很强,是规范伦理……‘宗教性道德’即梁启超所谓的‘私德’,在中国,这也就是传统儒学所宣讲的那一大套。它以情义为重,与信仰攸关,关乎个体的终极关怀或安身立命……它不是规范伦理,而是自律性极强的美德伦理,追寻的是‘善’。”[1](P214)李泽厚先生在这里清楚地指出了传统儒家伦理是一种私德性的美德伦理,而现代西方伦理则是一种具有公共普遍性的规范伦理。本文的概念和问题论域与这个界定是一致的。

      (二)儒家传统伦理的调节范围是熟人社会,而现代公共伦理则着力调整陌生人社会关系

      传统社会由于私人生活与私人交往发达,因此,传统伦理多是调节熟人之间的你与我的人际性关系。如传统的“五伦”——父子、夫妇、兄弟、朋友、君臣,其中前三伦是家庭关系,后两伦是社会关系和政治关系,都是熟人关系。而在现代社会公共生活中,主要是一种我与众人、团体、社会之间的陌生人关系。显然,传统的“五伦”难以承担起调节现代社会公共生活的职能。因此,早在1981年,我国台湾学者李国鼎先生就提出了“第六伦”的观念。“什么是第六伦?第六伦就是个人与社会大众的关系,也就是从前所说的群己关系。为什么要倡立第六伦?主要原因就是‘尽管我们是一个文明古国,礼仪之邦,一向重视伦理,然而我们对于个人与陌生社会大众之间的关系,则缺乏适当的规范’。”[2](P183)这种观点为我们正确认识传统伦理与现代公共伦理之间的关系提供了有益的启示。这种观点认为,传统的“五伦”是特殊主义的,“第六伦”则是普遍主义的,“五伦”属于私德,“第六伦”则属于公德。以“五伦”为特色的人际关系所表现出的特点是亲切、关怀,缺点是偏私、脏乱;以“第六伦”为特色的人际关系的优点是公正、秩序,缺点则是冷淡、疏远。倡立“第六伦”的目的:不是要使人成为圣贤,只是要求人人守本分;不是要求牺牲自身的利益,只是要求不侵犯他人的利益,不论他人是和我们有特殊关系的对象,抑或是陌生的社会大众。在现代生活中,“第六伦”要求人们:第一,对公共财物应节俭廉洁,以消除浪费与贪污;第二,对公共环境应维护,以消除污染;第三,对公共秩序应遵守,以消除脏乱;第四,对不确定的第三者之权益,亦应善加维护和尊重;第五,对素昧平生的陌生人,亦应给予公正的机会,而不是加以歧视。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