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机论及其困境

——关于道德判断根据的考察之一

作 者:

作者简介:
邓曦泽,四川大学政治学院,四川 成都 610064。

原文出处:
哲学动态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3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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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8862(2013)01-0068-08

      道德判断的根据是什么?这是道德理论与实践的核心问题。关于这一问题,人们做了诸多回答,如动机论、效果论、规则论、意愿论、美德论。①本文只考察动机论,并准备回答如下问题:动机论是不是有效的道德判断根据?

      在进入讨论之前,须做简单说明。第一,“根据”是一种解释与还原关系。在一个理论中,如果a可以还原为b,则b是a的根据;如果其他子理论可以还原为b,而b不可被还原,则b是最终根据。例如,在动机论中,动机是最终根据。第二,本文不区分道德、正义、伦理这些概念。在根本上,这些概念都是要处理一个问题:某行为该不该做?只不过,这一问题表现在不同的行为中,则可以更具体地界定为道德或伦理等。第三,本文不是文本研究,也不是文献梳理,而是问题研究,即直接面对问题本身,考察动机作为道德判断根据的有效性。文中所涉文本研究,服从于问题研究,成为解决问题的一个环节。

      一、道德的结构:考察道德判断根据问题的理论基础

      道德是在公共交往中发生的,并呈现为一种结构,所以,这里拟从公共交往来理解道德的结构。

      公共交往的发生基于四个预设:第一,人有欲望;第二,人必须利用他人满足欲望;第三,人具有自控能力;第四,人具有表达自己的意愿并能理解他人意愿的能力,此种能力可以称为语言能力,只不过语言不限于口头、文字语言,还包括肢体语言等(实际上,关于道德的许多理论都承认和运用了这四个预设,只不过这里将之明确化了)。只要有了第一与第二预设,人与人就必定发生关系,但发生关系不等于公共交往。人要利用动物,不等于人与动物交往;人要利用植物,也不等于人与植物交往。因此,交往有特定含义,它不等于关系。要使交往(和平交往)得以可能,还必须满足第三预设——人具有自控能力。如果人不具有自控能力,失控者在交往中就会通过或强或弱的暴力手段来满足其利益需求,而暴力交往不能视作有效交往。第四预设的功能是,当甲需要利用乙时,甲可以运用他的语言能力向乙表达自己的意愿,乙听到甲的表达并理解其意愿后,也表达自己对甲的意愿的回应,而甲也能够理解乙反馈的意愿。只有各自都能表达意愿,并且能够相互理解对方的意愿,自控能力才能实现。

      上述四个预设构成交往的充要条件,即当且仅当满足这四个预设,交往发生了。这里说的交往是指有效的即和平的交往。由此可以给交往下定义:交往是具有自控能力与语言能力的行为者之间,一个行为者对其他行为者表达意愿并且他需要理解对方的回应而调整自己行为的活动。如果把行为者分为施事者与应事者(虽然第三者即旁观者在交往中经常也很重要,但并非必要),并把自控能力与语言能力隐含起来作为不言而喻的默认,则这一定义可以重新表述为:交往是施事者对应事者表达施事意愿并且施事者需要理解应事者的意愿而调整自己行为的活动。根据这个定义,交往乃是施事者与应事者之间的施—应关系。如果甲不向乙表达意愿或表达了意愿却不尊重乙反馈的意愿,未经乙允许就直接对乙采取行动,这样的行为就不是交往。例如,甲抢劫乙就不是交往。交往的这个定义是符合经验与直观的。交往最简单的构成是两个行为者的交往,施—应关系的双边结构是交往的基本结构,多边结构是派生的,多个行为者之间的交往都可以分解为多个两两关系的交往,再复杂的社会交往都可以还原为诸多双边结构。②

      根据交往的定义,可以如此定义道德:当且仅当满足公共交往的四个预设,道德问题发生了。此即:当且仅当施事者对应事者表达施事意愿并且施事者需要理解应事者的意愿而调整自己的行为时,道德问题亦即道德事件发生了。更简明的表达则是:两个行为者之间的施—应行为构成一个完整的道德事件或道德问题。这就是道德的结构。

      道德行为(或问题)与交往行为(或问题)在外延上是等值的,凡是交往行为都要接受道德判断,凡是要接受道德判断的行为都是交往行为。由此可知,个体行为没有道德问题,不接受道德判断。当然,这不意味着个体行为(或私人生活)与公共交往无关,但是,在狭义上,私人生活可以不与他人发生直接的语言和行为的交往关系。③至于哪些行为该划定为个体行为,哪些行为该划定为公共交往行为,不是本文的任务。

      长久以来,人们并未清理出道德的结构,致使关于道德的许多问题(包括道德判断的根据问题)因缺乏基本的理论平台而无法得到清晰的讨论。本文立足于道德的结构探讨动机论及其面临的困境。

      二、动机论概述及其理论困境

      1.动机论概述:定义与预设

      动机论的常规定义是:动机论是“一个人对待他打算完成的那种行为的主观态度。如果意图断定什么事情正是要决定做的,那么动机则表示为什么要做出这个行为,同时要追求什么样的(道德的或非道德的)目的”④;动机论“认为人的行为善恶取决于动机是否善良,而与行为效果无关;判断或评价行为的善恶只需看动机,不必看效果”⑤。这两个定义都有两个特点:其一,它们都预设了动机可以成为公共对象;其二,它们都是含混的,没有明确动机的主体,而没有明确动机的主体又因为既有的研究没有找出和明确道德的结构。只有在道德的结构中才能准确定义动机论,并讨论动机论的有效性。根据道德的结构,动机论可以表述为:动机论是以施事者的行为动机为道德判断的根据;或者说,动机论是以施事者行为的主观意愿为道德判断的根据。若根据动机论,则道德判断的逻辑是:一件施事行为是道德的,当且仅当施事动机是善良的。动机论在东西方都曾比较流行,而康德的表述具有代表性:“手段的有价值或无价值当然只取决于目的”⑥;“意志的客观根据叫作动机”;“只有出于责任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责任就是由于尊重(Achtung)规律而产生的行为的必要性”;“关于道德价值的问题,我们要考虑的不是我们能看见的行为,乃是我们看不见的那些发生行为的内心原则”。⑦

      动机论的基本预设是:动机具有公共性,即能成为公共对象(common object)。要进行道德判断,很显然须明确判断对象。在动机论中,动机,准确地说,施事者的动机,才是道德判断对象。动机要成为判断对象,则它必须可被判断者知道。而在道德判断中,判断者肯定不仅有施事者自己,至少还有应事者(第三者可有可无)。这就意味着,动机不仅需要被施事者知道。还需要被其他人知道。所以,动机必须成为公共对象,才可能成为道德判断对象,也才可能进一步成为道德判断根据。以前的研究都没有明确指出动机论的这一预设,也没有明确指出动机不可能成为公共对象(见下文),因而导致了许多无效的讨论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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