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观哪里出了错? 在展开我们的哲学讨论之前,我们先来分析一个日常事例。假设你把自己的坏手机拿去维修铺,却被告知其维修费已经超过购买一款功能更先进的新手机的价格。在这种情况下,相信大多数人会立即觉得旧手机已经失去了“价值”,并决定省下维修费,干脆就去买部新手机。 那么支持上述决策的推理过程是什么呢?很显然,决策者是将“手机的维修费”和“新、旧手机的置换费”做了一个量的比较,并把旧手机的“维修价值”视为“置换费”和“维修费”这两个变量的差。如果这个差是正数,那么旧手机的维修价值就会被判为“存在”,换言之,决策者就有理由保留旧手机;而若此差等于或小于零,则旧手机的维修价值就是“不存在”,换言之,旧手机就不值得保留。 但“维修价值”这个参数,反映的更多的是手机和人类交换市场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它更像是马克思所说的“交换价值”的一个衍生概念。我们不妨反过来想:如果手机脱离了市场交换关系(即失去其商品属性),那么它还有没有其他的价值呢?换言之,即使手机的维修价值不存在,决策者是否还有别的理由保留这部手机呢? 当然会有别的理由。比如:假设这部手机是你的女友送给你的,那么即使其没有维修价值,你也可能花血本去维修它,或至少不丢弃它。也就是说,事物本身可以寄托人类主体的情感价值,而这些情感价值往往是和商业价值脱钩的(尽管并不总是如此)。 然而,此类价值的存在,毕竟需要以相关的“价值赋予者”的存在为前提:我赋予手机的情感需要以我的存在为前提,而前者只是消极的价值接受者而已。 现在,我们不妨再把我们的想象的翅膀撑得更开一些:假设我们人类像恐龙一样灭绝了,这样,自然就不会再有人去从事手机的买卖、维修甚至日常使用了,也自然没有人会记得牵挂在任何一部手机上的或浪漫或暧昧或壮烈或猥琐的故事——在此情况下,这些作为“人类遗物”的手机是否还有其自身的价值? 我怀疑大多数读者都会回答“没有”,因为在很多人看来,脱离人类的活动去谈论事物的价值,完全是玄学家的空谈。在本文中,我们就把这种价值观称为“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观——此观点认为,客观事物的价值都是人类个体或人类社会赋予的,客观世界只有冷冰冰的事实。 这种观点,乃是时下流行的历史相对主义和文化相对主义在价值理论中的体现。我们或许能够把这种相对主义立场的一般形式刻画为: 相对主义论题:一个对象A具有属性P,当且仅当在一定历史境遇中的人类个体或文化共同体将P指派给A时(当这里的“属性P”为事实属性时,这种立场就是事实相对主义;当“属性P”为价值属性时,该立场就成为了价值相对主义)。 在哲学史中,这种相对主义立场有两个版本:腐蚀力较弱的价值相对主义的版本,以及更为激进的事实相对主义的版本。不过,在哲学争议中比较受到重视的还是后一个版本的相对主义,因为后者所牵涉的本体论问题更为根本。比如,尼采的视角主义、梵·弗拉森的经验建构主义、库恩的“科学范式”理论,以及所有的形形色色的“反实在论”立场,都试图在一个更为根本的层面上取消外部事实相对于人类主体而言的独立地位。不难想见,如果这种激进版本的相对主义能够得到辩护的话,那么价值相对主义的结论就能够从中被顺利导出(顺便说一句,彻底的相对主义者都不愿意承认事实和价值之间的二分,因此,他们对于前者的绝对标准的怀疑,就很容易转变为对于价值的绝对标准的怀疑)。 不过,如果我们面对的哲学谈话对象不是专业哲学家而是日常百姓的话,那么价值相对主义或许是我们更需要认真对付的敌手。这又是因为,一般公众对外部世界的存在都持有一种素朴实在论的立场(在这个问题上他们一般不会赞同事实相对主义),但同时他们却又认为客观事物的价值都是人类所赋予的(请回顾前面手机的例子)。这种二元论的立场使得我们身边的大多数人都习惯于从人类中心主义的角度去裁量事物的价值——比如,即使某些环保人士在宣传“低碳”理念的时候,其辩护策略的最终指向,毕竟还是人类的长远利益,而不是生物圈自身的利益(后者至多作为辩护的一个中间环节出现)。 在这篇论文中,我们则试图挑战大多数人都持有的这种常识。说得更技术化一点,我们试图为下述哲学观点提供辩护: 本文论题:对于任何事物A而言,在它所具有的所有价值属性中,存在着至少一些属性是不依赖于人类的“价值赋予”活动而存在的,而是内在于事物自身的。 不过,要为这个观点做出辩护,首先就得预先澄清一个术语问题:什么叫“事物”(thing)? 二、什么是“事物”?为何它们独立于人心而存在? 正如我们前面的例子所暗示的那样,我们所说的“事物”,乃是像手机那样的个体化的(individuated)、可数的(countable)、可被感知(perceivable)的日常物理对象。它们可以是人造物,也可以是一块石头之类的自然物;它们可以是无生命体,也可以是像一只蚊子那样的有生命体。这样的“事物”定义,无疑立即把下述事项排斥出了我们的考虑范围:共相(如“红性”)、关系(如“甲比乙红”)、事件(如“蚊子停在石头上”)、不可被感知的微观对象(如电子、夸克……),以及所有的心理对象(如一个视觉印象、一只幻觉中的手机)。之所以不将这些事项纳入我们讨论的范围,乃是因为关于它们是否存在,哲学史中已有大量的未决争议(如“共相”是否存在的问题),而牵涉这些争议也将使我们的讨论偏题。另外,我们也不会谈论有人类主体参与构成的“行动”(如“荆轲刺秦”),因为关于如何厘定这样的人类行动的价值,在规范伦理学中已有成熟讨论(如后果主义和义务论之间的争议),而这并非本文关涉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