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新伦理”的一个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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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中国文化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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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3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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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里不说“中国”而说“中华”,是因为这一构想主要从文化传统上着眼;同时也有“大中华”的考虑,即包括考虑其他华人生活圈的经验,当然落脚点还是以大陆为主。而所谓“新”,则是主要着眼于传统向现代的转化。据后人诠解,孔子作《春秋》已透露出一种“夷狄入中国,则中国之,中国入夷狄,则夷狄之”的精神,孔子在《论语》中也曾说:“礼失,求诸野”,“道不行,则乘桴浮于海”,均表现出一种注重文化及其中的普遍价值,注重民间和开放的精神,我们也不妨效仿而行。

      一个伦理体系可以分为两个方面:原则规范与价值信仰,而且主要是原则规范。顾名思义,“伦理”一定要有“理”,要有原则规范的提出和论证。尤其现代社会,更是集中和优先地考虑针对行为、制度和政策的原则规范。所以,我们先从原则规范说起,且就用传统的语汇,名之为“新纲常”。其中“纲”主要是指其原则性,“常”主要是指其恒久性。“纲”也是指更根本的原则,而“常”是指最经常和主要的几种关系和德性。

      首先是“新三纲”。“旧三纲”是“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我们可以摒弃其具体对象中的等级服从之意,也不再把家庭亲戚关系与社会政治秩序合为一体,但仍取其原则纲领之意。所以,我尝试提出的“新三纲”是“民为政纲、义为人纲、生为物纲”,下面分别大略述之:

      民为政纲:这里的“政”是指政治领域,“民”不简单地是指人,而且可以引申为政治这个领域应当尊重的基本价值和服从的首要道德原则,即政治应当以民为本,以民为主。“民”应当是包括所有人的,即政治原则上应当为所有人服务。但我们知道,政治领域有别于非政治或者说无政府状态的一个基本特点就是,它是一定要有权力和强制的,要有一定的指令和服从关系。所以,我们又可以,也必须在政治领域中区分出“主治者”、“执政者”、政治领导人、官员、掌握权力者和其他不掌握这种权力的人们——即“治理者”之外的所有社会成员,或者说后一种意义上的、狭义的“民”。前者是少数,而后者是多数。这种区分至关重要,因为它可以防止在所谓“人民”或“全民”的幌子下实际上实行少数人的,乃至一个人的“朕即国家”“人民即朕”的统治。

      义为人纲:这里说的是制度本身的正义。这种政治正义自然是可以包含在广义的人的义务中的。所以,我们还需更广泛地提出既包含上述特定责任性义务的政治伦理,也包含所有人普遍平等义务的全面义务体系。上面谈到政治权力的领域还是会有差别,不会完全平等,故而作为政治人之间的关系还不是一种完全平等的关系,而是一种有差别的对待的关系——但如果有公平的流动与参与机制,又可以说仍是政治机会和参与平等的,而对政治家的必须以“民”为纲的要求,也是在落实一种平等。故此,政治家应承认自己的权力是来自民众,并承担更大的义务和责任。而谈到所有人,社会的所有成员所应承担的义务,则是普遍的、平等的、不分彼此的,没有谁为主为次的。平等的主体是人,平等的对象也是人。也就是说,“义”的基本要求就是要平等对待,至少在某些基本的方面平等对待。所谓“忠恕”“金规”,其本义都是要将自己与他人平等看待。近代西方从康德到罗尔斯,也是讲人的特点正是有理性和正义感的存在,有理性可以做自己人生的规划,有正义则可做社会共存的安排。

      生为物纲:如果说“民为政纲”是政治领域的道德原则,“义为人纲”是更大范围的社会领域的道德原则,“生为物纲”则是最大范围内的、有关自然宇宙万事万物的道德原则了。前面所说的“政”“人”,都是既指领域、应用对象,又指主体、要求对象。而在“物”的领域则有所不同,即这里作为应用对象的“物”是指所有的物、所有的存在;而作为要求对象或主体的“物”则是专指人了。人也是高级动物之“物”,是自然万物之“物”,但和其他的动物和存在不同的是,只要他有意识和理性,他就必须还要担当某种道德代理人的角色。亦即,只有“人”这一“万物的灵长”来担任这方面道德义务的主体,来照管所有的“物”。至于这义务的内容,或者说支配着这一世界万事万物的基本道德原则,可以说就是“生存”或者说“共存”。《周易》说,“生生之谓易”“天地之大德曰生”,老子说,“道法自然”,对这一原则的精神都有相当透彻的理解和体悟。

      以上是“新三纲”。以下“新五常”则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五常伦”,即五种经常性的需要人来处理的社会关系;一是“五常德”,即人应当具有的五种持久性德性。

      首先说“五常伦”。古人所认为的“五常伦”是君臣、父子、夫妻、兄弟和朋友五种人际关系,这是从古代社会抽绎出来的五种重要关系,而今天中国的社会状况和外界条件已经发生了巨变,从现代社会伦理的观点看,我认为可以分出这样五种关系:而对于这样五种关系的道德要求或者说道德期望,我认为或可这样概括:天人和、族群宁、社会公、人人义、亲友亲。

      第一,所谓“天人和”,就是人与自然界的关系应当是和谐的、共存的,而不应当是战胜与被战胜、征服与被征服的那种关系、甚至也不能完全是利用与被利用的关系。作为社会规范的“天人和”,这里所指的是一种人类应将自己与自然界的关系视作是一种不可分离的统一体的关系去看待和对待而力求和谐。而且,自然界是可以没有人而存在的,人却不能离开自然界而存在,故人必须主动去求“和”、求“合”,努力去维“和”、维“合”。

      第二,所谓“族群宁”,首先是不同国家族群之间的和平与安宁,要努力谋求互相之间不诉诸武力,不发生战争,乃至能够合作共赢;其次也是谋求在一国之内的族群和平以致和谐,乃至使之能够相互携手、精诚团结。

      第三,所谓“社会公”,即遵循古已有之的“天下为公”的原则,社会制度的安排和各项政策应当符合公平正义、应当平等地对待每一个人。社会要保障公民的权利,而个人也要履行公民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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